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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英国律师的种类与职责

英国律师的种类与职责

作者: 阅读3091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英国的律师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在不同的司法领域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英国的律师职业可以分为两个分支: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同时有一些初级律师作为司法行政人员协助事务律师的工作。传统意义上讲,事务律师的职责是充当当事人、出庭律师和第三者之间的联络人,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只能在基层法院代表当事人出庭;出庭律师则有资格享有在高等法院,包括高级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及上议院出庭发言的权利。实际上随着律师业的专业化,虽然两者仍然有区别,但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他们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协会,事务律师属于事务律师协会,出庭律师属于出庭律师协会。另外,检察官是检察院雇佣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承担起诉任务,法官一般是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中选拔任命的。下面分别作具体介绍。
   
    出庭律师
   
    出庭律师的职责主要有诉讼代理、咨询和仲裁等。
   
    诉讼代理 出庭律师在英国法庭出庭代理大多数的主要案件。他们可以给外国律师和全世界其他的专业人士、政府、公司和个人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
   
    咨询 由于出庭律师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使得其在履行咨询职责时极具权威性,外国人可以直接与出庭律师联系以取得书面或口头意见。
   
    仲裁 许多出庭律师具有在伦敦或其他主要城市作为仲裁员或仲裁代理律师的专业经验,他们可以被直接委托参加在全球任何地方进行的国际仲裁。
   
    出庭律师的职业团体称作出庭律师协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7000名出庭律师。其中三分之二在伦敦,其余集中在英国的一些审判中心,如利兹及诺里奇。
   
    一名执业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可以由上议院的大法官邀请,成为英国王室法律顾问,或称之为御用大律师。因为王室法律顾问的袍子有一部分是用丝绸做的,取得御用大律师资格也称为“穿上丝袍”。御用大律师在他们的名字后面写上QC表示具有这个资格。
   
    一般来说,人们在进行诉讼时不能与出庭律师直接联系。他们必须指定一名事务律师,然后由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商议有关事项。但是一些专业人员,如会计和检查员例外,他们不用通过事务律师可以直接和出庭律师商议。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进行的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出庭律师。出庭律师是个人执业者,他们以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及专业特长执业并立足于社会。其独立性是该职业极具价值的一个特色,并且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个保障。出庭律师各自为单独执业者的地位,也使他们在提供专业性服务时,无须在复杂的管理方面进行花费。
   
    事务律师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7万名执业的事务律师。出于职业的目的,他们一般是由若干律师成立事务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英国大约有1万个这种形式的事务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的职责是向公众、商业界、其他职业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的陈述和抗辩、代理买卖房屋、代为起草遗嘱等。
   
    事务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向当事人负责。他们是其当事人在所有法律事务方面的代表,其行为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惟一例外的是当事务律师作为“最高法院的官员”时,他应将维护司法公正放在首位。
   
    事务律师可以在基层法院,如治安法院或郡法院出庭,为当事人代理诉讼。随着来自律师协会、律师职业团体的压力,另外由于议会决定取消出庭律师有权在高等法院出庭的独占地位,以及1990年司法服务条例的公布,现在事务律师在一定的情况下享有在高等法院的出庭发言权。
   
    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事务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些初级律师。他们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协会的成员,行为受这一组织的约束及规范。他们从事多种形式的司法工作但不享有出庭发言权。他们有权提出在法庭的内庭进行案件协商的请求。成为司法行政人员必须经过四年的培训。在事务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这种培训可以是在职培训,也可以是函授培训。如果能顺利通过考试,学员就成为司法行政人员协会的成员。一般来说,在事务律师事务所工作五年以上可成为司法行政人员协会的会员。具有会员资格表示能享受一些特权,如对书面陈述宣誓进行见证。
   
    律师与检察官
   
    检察机关是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成立的,主要承担刑事起诉任务。检察机关雇佣一些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面具有专长的出庭律师及事务律师进行起诉,同时在法庭上发挥其他职能,如在治安法院申请取消保释。当案件在刑事法院审理时,检察机关会指派一名出庭律师出庭指控犯罪。
   
    总检察长是政府的高级法律官员。他是由首相从一些具有一定级别的执业出庭律师中任命。总检察长在重大的法律案件中代表王室。一些重要案件的起诉必须经总检察长批准同意。
   
    律师与法官
   
    英国的法官一般是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中任命产生的。高级法院法官、巡回法院法官及书记官是根据上议院大法官提名,由女王委任的。主持郡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巡回法官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中委任,这些律师必须在刑事法院或郡法院具有至少10年以上的出庭发言权。高级法院的法官是从在高等法院具有至少10年以上出庭权的执业律师,或从在巡回法院担任至少两年以上的法官中委任。
   
    在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郡首席行政司法官和郡行政司法官,是根据苏格兰国务大臣的推荐,由女王委任。他们是从在最高法院和郡法院执业并具有丰富经验的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中选任的。
   
    上议院大法官是司法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法官。他具有多种身份,既是法官的最高领导,也是上议院的发言人,同时还是内阁成员。所以,他是集三权于一身并发挥积极作用的人物。上议院大法官的职责,包括对王室任命具有一定级别的出庭律师或有限范围的事务律师担任法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