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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英国法官漫谈

英国法官漫谈

作者:容冰 阅读3747次 更新时间:2003-05-22

  在英国,审判工作是对脑力的煎熬,冗长的诉讼程序也是对法官体力的考验,更何况英国法官平均年龄是60岁,历史上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前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大法官丹宁勋爵一直到83岁高龄才退休。1972年英国上诉法院就驳回了一个以法官在庭审时睡觉为由的上诉请求。被告人的律师陈述说,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官好几次“头枕着手,闭着眼,头不时地向下栽”。上诉法院说“这确实是一个令法庭感到悲痛的问题……但主张法官不称职,这还不算一个充分的理由。”接下来上诉法院埋怨到,即使法官当时在打盹,但是“当时在场的那些经验丰富的律师们没有一个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唤醒法官,或者再向法官陈述一遍他们认为法官应当注意而表现得不够注意的那些事实。”在另一个相同原因的投诉中,上级法院勉强更换了法官,但却不承认被投诉的法官当时睡觉,说“该法官只不过习惯在午后的庭审中闭着眼睛、低着头聆听控辩双方的交叉调查罢了”。

  这么辛苦的工作当然薪水不会低。按照1987年英国议会批准的标准,下级巡回法院的法官年薪43000英镑,高等法院的法官年薪为65000英镑,上诉法院的法官年薪为71500英镑。这样的收入在英国也算得上是中产阶级了。毕竟法官需要维持优越而体面的生活,如果诉讼当事人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猛然发现站在自己身旁的手提菜篮大汗淋淋的那个人,竟然是几天前坐在庄严的法庭上,头戴假发身穿法袍的法官,那么法官和法律的威信和神秘感恐怕要大打折扣了。另外,收入高了,法官就不太容易受小恩小惠的诱惑了,也算是高薪养廉。英国法官的薪水高的另一个原因是,按照惯例,英国的高级法官只能从执业10年以上而且事业成功的出庭大律师中挑选,而这些大律师的收入一般都很丰厚,如果法官的薪水太低,恐怕就没人愿意做法官,尤其是下级法院的法官了。二十世纪70年代曾经有一位任期不到3年的法官辞职到一家大银行做法律顾问。这个史无前例的举动在英国法律职业界引发了巨大震动。有人惊呼,如果一个法官会为了更高的经济收入而辞职下海,那么如何保证他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利益所惑?

  历史上英国法官的受贿丑闻确实存在,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自然科学家、散文作家、政治家、法律史学家培根在担任法官期间就因受贿被革职并短暂入狱,一生英名扫地。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即使和美国同行相比,英国法官也对自己的高自律度感到骄傲,而且有更强的精英意识。调查显示,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70%以上的法官小时候就读的都是伊顿公学、温彻斯特公学、查特豪斯公学这样的精英学校,又几乎都是牛津和剑桥的毕业生,然后进入四所律师学院中的一所继续学习律师业务,再从一般律师到大律师执业十几年,其中的佼佼者才能被选入法院,最终坐上高等法院的板凳(bench),成为一名高级法官。从这些法官的经历看,他们确实也不愧被尊为社会精英。而且这种精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不是当上法官之后才形成的,而是从小就被灌输和培养出来的。

  在英国不乏有一文不名的穷小子经过奋斗成为腰缠万贯的大亨,但这在法官这个职业里是不可能的。要想登上法律职业的顶峰,就必须沿着以前和现在的这些法官的路一步步走。努力和奋斗必不可少,但根本不够。对于一个穷小子而言,其实从小就被剥夺了做大法官的权力。因为在他申请伊顿公学时,面对那些特长是打猎、垂钓、开游艇,会几种乐器和舞蹈的孩子们,他几乎没有什么竞争优势而言。因此,英国法官是英国社会的精英,但更精确的说,他们是中产阶级和豪门贵族子弟中的精英。从法官的家庭出身、受教育背景和生活方式上看,这些为普通大众服务的精英并非来自普通大众,做了法官后更加回避社会大众的生活。很多人也因此怀疑他们在做判决时是否了解现实社会的真实状况和社会需要。

  即使怀疑是多余的,法官还是不能保证自己的判决没有错误,虽然法官可以借鉴高级法院先前的判例,但即使被尊为“绝无错误的声音”的英国上议院的大人(Lord)们也不得不时常修正自己或同事作出的判决。自己的判决被推翻是很痛苦的,但对于一些法官来说,更大的痛苦并非来自判决被推翻,或者被作为错误范例而记录在案,而是内心深处追求公平正义的挫败感以及随之而来的负罪感。曾经有一位叫劳伦斯的英国爵士,从1794年至1812年担任了18年的法官。他临死时立下遗嘱,把财产赠给一位很多年前他判决败诉的当事人。因为他后来认为自己当年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并为此懊悔多年,他希望用遗产弥补该当事人当年因败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这种精神实在可嘉。的确,法律制度和规则必不可少,代表着一个国家法律文明发达程度。但是,它们只不过像外科医生使用的各种不同种类、型号的手术器具一样,无论工具再精密,手术的成功最终取决于能熟练运用这些工具而且有责任心的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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