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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德国法院与法官

德国法院与法官

作者:张军伟 阅读3559次 更新时间:2003-10-10


  在德国考察期间,我们观摩庭审后,考察团与法院庭审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就关于“简易案件的受理”进行了互动式的交谈。女主审法官介绍说,在德国普通司法审判辖区有两级初审法院,简易案件审理由地区低级初审法院管辖,在德国这样的低级法院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大约有800个,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德国的低级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的配置也因地区而定,少则二三人、多则二三十人。低级初审法院一般由简易分庭的一名独任法官审理,如较轻的盗窃、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和争诉标的在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等,其他较大的案件一律在地区初审法院进行一审案件的审理。德国的司法制度对低级初审法院裁判的简易案件实行严格限制上诉的制度。限制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简易案件上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上诉必须经过律师的代理审查和律师代为出庭主张上诉权利的制度;第二、案情明显轻微的案件禁止上诉制度。例如德国的诉讼法律规定,涉诉标的在600欧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禁止上诉;第三、上诉案件高收费制度。仅以涉诉标的10000欧元的民事案件为例,一审交纳诉讼费4900欧元,上诉二审要交纳6500欧元,一、二审交纳诉讼费金额高出涉案总标的1400欧元。第四、对低收入人群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德国法院不实行诉讼费减免制度,对经济收入低并且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实行政府给予诉讼补贴的制度。就“如何摆好简易案件限制上诉制度与确保案件公正审结的关系这一问题”女主审法官说,审理简易案件的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保证案件审判和裁决质量,依托的是这些法官的公正理念及对法律的忠诚。他们都是经过学院系统学习,再经考核及严格遴选后成为一名标准法官的。女主审法官虽然没有完全理解和答复我们的提问,但从语气中看出她对德国法官司法审判水平所充满的自信。观摩庭审活动后,在与法院部分庭长和法官的座谈中我找到了她自信的直接答案——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德国法官遴选制度。在德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的人选,必须是经过正规法学院学习和毕业的本科学生,还要经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能成为一名标准的法官。在第一次考试合格后便有资格进入见习期,在法院长达两年半的见习期间里,见习学生既要继续学习深造法律知识,还要经过若干个不同类别审判庭的实习阶段及专项考核。在见习期满后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的难度远远大于第一次司法考试,最终能进入试用法官行列的学生不足3%。然而,试用法官不是正式法官,还要经过试用法官任职期的严格考核,最终才能成为一名德国的标准法官,不少试用法官人选在试用期的激烈竞争中惨遭淘汰。德国法官的科考及遴选制度是举世闻名的,它不仅为德国缔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团体,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德国法院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高效。


  德国悠久的法制历史,决定了它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当今遍及德国各个角落的低级初审法院和具有世界人均法官最多的现状,决定了德国是一个社会法制化、公民意识法律化的国家。德国低级初审法院的设置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它裁判的绝大多数简易案件,在严格限制上诉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产生了不可逆的法律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和实现了案件裁判结果的转化;有效地提示了案件当事人慎用上诉权利;有效地遏制了当事人的缠诉和累诉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德国法院司法审判的权威和案件裁决的既判力;合理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我们考察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时应做到,用“学习求精髓、汲取勿照搬,实践依国情”的思维模式,去观察和思考“洋为中用”的问题。那么确保德国法院简易案件审判的公正所依托的根本支点是什么?我以为,德国司法体制所建立的科学与完善的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这一支点,是支撑审判公正决定性因素,也是德国司法体制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方略实施所产生的成果,用他山精髓之石,建设和完善中国司法审判之殿堂,是我们考察西方司法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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