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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日本小额诉讼制度

日本小额诉讼制度

作者:王亚琴 曹海荣 阅读3554次 更新时间:2004-02-17



日本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引入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这是日本耗时6年进行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其设立的目的是使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与诉讼标的额相适应,从而节省诉讼成本。

一、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解决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纠纷且争议点比较明确、证据又易懂的案件。如押金的退还、交通事故(物品损伤)的损害赔偿、借金退还的请求等等。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申请。被告有异议的,可在对诉讼的实体进行辩论之前提出将诉讼转入普通程序的申请。如果原告没有在起诉时提出申请,诉讼就会被当做普通控诉进行审理。所以小额诉讼的适用是非强制性的,体现了对原告自由意思的尊重,同时也赋予了被告必要的防御权。为保障程序公平,赋予法院一定的案件管理控制权。当法院只能通过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口头辩论期日时或者认为依照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及裁判不适合时,法院应当将诉讼转入普通程序。同时,为了避免小额诉讼程序被滥用而浪费司法资源,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向同一简易法院申请小额诉讼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

2.具体申请手续

为了方便起见,在简易法庭内备有规定的起诉书、答辩书(定型诉状用纸、定型答辩书用纸)以及填写方法的说明书。如果属于无法利用规定起诉书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参考裁判所备有的公文格式集自己提出起诉。

3.费用

提出小额诉讼的手续费用为:标的额在5万日元以内的为500日元。以后每增5万日元加收一定费用。如标的额30万日元就要付3000日元的手续费。并加付给当事人的通知或邮送判决结果时所需用的邮票费用。小额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不应收费,司法公证人处理小标的额的案件也是不收费的。

4.开庭时间及判决

裁判所规定小额诉讼的案件通常安排在周末进行,审理程序比较简捷。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以一次性审理为原则,且不得提出反诉。除认为不适当的情况外,法官应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判,宣判可以不基于判决书的原本进行。但即使控诉人的请求得到认可,获得了有利的判决,判决的宣判结果也有可能只是分期支付或延期支付,并不保证使其立即得到支付。对于小额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并无特殊的程序规定。

5.调查证据程序

为了使审理顺利进行,证据文件只限于审理当场可以查证和当天能及时调查的范围,如契约书、借用书、照片等。证人只限于当天可以出庭的人,询问证人可以不经过宣誓。对于证人及当事人的询问,以法官认为适当的顺序进行。法院认为适当时,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的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双方通过进行同时对话的方法,可以询问证人。

6.上诉权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如果对判决不服的话,当事人只能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的方式获取救济。如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要求重新听审来反对判决。法官也可以把小额诉讼案件交给“公证调停人”进行解决协调。“公证调停人”皆是具有良好道德的公民(包括律师),由他们来调解小额诉讼案件,程序极为简易。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利用效果

从数量上看,日本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正在逐年增多。如1998年,以小额诉讼程序起诉的案件就达8348件,其中有120个被告对之提出异议,约占案件总数的1.4%。1999年小额诉讼案件达到10027件,其中有183个被告对之提出异议,约占案件总数的1.8%。2000年小额诉讼案件达到11128件,其中202个被告对之提出异议,约占案件总数的1.8%。日本新闻媒体、律师联合会、公证人、法院等各界都努力宣传并支持这种新的诉讼程序。然而,广大普通公民对该程序还不甚了解,利用它的人还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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