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这些年,印象中最深刻的常见考题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念本科的时候,觉得这个问题很大、虚无缥缈,纳闷为什么老师喜欢考,从事法律工作以后,在理论式和实践式法律思维的冲突和交融中,获得了别样的思考,待到攻读研究生再碰到这样的考题,总觉得传统的主流诠释似乎忽视了什么。
后来,在美国法学院上学,真切地体会到实务的法律思维如何地推动判例法在每一起相同或相似,不相同或不相似的权益博弈中进化,以及在这般法律演化的进程中,理性的法律精神如何影响,渗透,融入法律实务……然而,正所谓“近乡情怯”, 越是置身于这样的广袤而深邃的异域法律文化,越是觉得言语无力表达两种法文化、法律体制、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之比较。
一日复一日,匆匆奔走于住家与法学院,在途中,每每相见的是,一棵棵参天的大树——在一片片开阔的绿地里,静静地舒展;日出日落,相伴研读于法学院图书馆的是窗外那片错错落落,熙熙攘攘,自在自得的树林……这是在美国随处可见的景象,就如同在中国民居的前屋、后院、客厅、阳台,普遍可见的盆景一样。
想到这儿,恍然顿悟:坠落的苹果可以给人带来万有引力的启示,而,绿的姿色和韵味何尝不隐含了两大法系的密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