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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公民行动与法律变革——威权体制下的法秩序变革(台湾1979-2002)

公民行动与法律变革——威权体制下的法秩序变革(台湾1979-2002)

作者:逸斋 阅读7004次 更新时间:2006-12-04

              绪论

法社会学的主题与焦点内容是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但一般法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非正式法只是指社会传统与文化中保存着的风俗习惯和惯例,而对相对新近时期中由社会变迁而来的民众在关于法的意识,价值,理念上的认知及这些新认知下所形成的交往惯例,不成文规则等的依循,运用所形成的非正式的法秩序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而对于处于国家-社会整体转型的地域,特别是诸如台湾由威权统治向民主政治转型的历史境况来说,这种伴随公民社会的生长而出现的体现现代法的意识和理念的非正式法秩序,对于整体秩序的转型来说是具有十分重要乃至关键的作用的。而这种秩序又是通过公民在法权意识与现代法理念的引导下所作出的公民行动所不断开辟其空间,形成其秩序的。本文要做的就是通过对台湾威权时代后期公民行动与法律变革的考察,探讨官方制订的正式法与随社会变迁而生长并为民众所欲求的非正式法(社会实践中的“活法(living law)”)之间的互动。在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一方面,官方在打压之外,迫于下层的压力与统治力量的衰竭而采纳民众追求的理想法律秩序的某些部分以调整其现行的正式法(官方法)的秩序,另一方面,民众也在现行的官方的正式法秩序的规范下行动去要求与实践他们理想中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最终使非正式法取代(扬弃)正式法,建立新的正式法秩序,通过法秩序变革实现整体秩序的变革。

本论

一.威权体制及其统治秩序的理解与诠释

(一)威权统治下的压制型法秩序

从统治秩序层面来看,如果我们根据亨廷顿的政治学分类,国民党统治下的台湾应属于威权政权中的一党体制。“在这些体制中,政党有效地垄断着权力,而且接触权力的途径是通过党的组织,党通过意识形态使其统治合法化。”<1>这种体制“既压制竞争,又压制参与”<2>,但它同时又和民主革命前的波兰一样,“具有衰败的一党统治和以军管为基础的军人统治的双重因素”<3>(所谓“返攻大陆”的宣示与《动员戡乱条例》笼罩下的所谓“训政”)

在这种威权统治之下,正式法的存在秩序是具有现代法的法制形式而缺乏现代的法治精神的单纯实定法意义上的法秩序。根据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的论述与分类,如果统治政权倾向于不顾被统治者的利益漠不关心,换言之,如果统治政权于不顾被统治者的利益或者否认它们的正统性,那么它就是压制性的法秩序。而其结果是国民的地位既不安稳,又很脆弱。<4>其典型形式具有如下的特征: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对政治权威的维护法律官员们首先考虑的问题;诸如警察之类的专门的国家控制力量在政治权力的架构中变成相对独立的权力中心。(比如大陆的“公检法”三家分立的政法系统);通过强化社会服从模式并使其合法化,把党国威权统治的正当性制度化;刑法典反映支配地位的道德态度,形式主义的法律道德主义盛行。

如此,我们可以在消极性的意义上确认台湾威权体制下的官方正式法秩序为压制型法。根据这几点,对照当时台湾威权体制的实际情况,可以描绘出正式法秩序的相关权力关系网络。首先是法律机构直接听命于集权统治的国民党中央,一切司法,审判活动都以维护党国的统治为最高目标与不可逾越的底线。在“反攻大陆-反共救国”的国家战略利益宣示下,以此等所谓“叛乱通匪”这类写入刑法典的意识形态教化性的罪名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司法审判依据,对民众与党外人士的民权运动进行打压,逮捕,审判,威吓,甚至动用军警暴力进行干涉;其次,是以政党教义为国民必须接受被灌输的公民宗教式的理论思想,并以法律和宪法形式将其权威合法化,效力强制化,从思想上统治民众,迫使其服从党国统治。

(二)正式法秩序的关系网络与变革途径

(1)压制型法秩序中的相关权力关系网络 法社会学所理解的主体是一种"社会人(homo sociologicus)",包括经济社会构想中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和法治社会构想中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格(persona)",但又不等同于这两者。所谓"社会人"的概念,意味着不能用原子论框架来定位个人,所有主体都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由该社会赋予身份和地位以及角色、并受到社会期待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当然,人们也可以反过来通过积极的行为、互动、交涉、参与、关系调整、结构改组等方式争取不同的自由空间并重新定义现有的期待和规范。由此可见社会人"必然是关系性存在物;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社会人"的行为方式实际上不外乎研究人际关系的各种类型、关系网络的各种变化和相应的效果以及法律秩序与关系秩序之间的各种组合。

如果我们考察威权时代的台湾社会,按照三个世界的分类法,在思想世界是一党的党化意识形态对民间多元思想的压制状态。公民的法意识由于统治者对其可能的依法维权抵抗威权统治的行动的担心而受到压制;在政治世界中,立法-司法-行政系统都处在一党操控之下,威权政府通过其控制的国家机构制订一系列符合其统治要求的法律法令,甚至制订所谓“动员戡乱条例”凌驾于宪法之上,实行所谓“训政”,通过法律授权政府以暴力与不和现代法律精神的手段维持其统治,这就是当时所面对的存在的正式法秩序;在生活世界中,虽然市场经济得到一定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但国家的强力控制仍然存在。

(2)从现实出发寻找转化的途径

根据上节所考察的现实的关系网络,我们可以从其法律关系中寻找依循与突破的途径。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一个与法律有关的,由法律所规范的,人类相互间或者人与物相互间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核心,至少牵涉一个权利,而大多数情况则是,牵涉多数的权利。而某些形式的多数法律关系则会汇聚成法律制度,<5>形成法秩序。

当时的台湾威权政府,实际是以《动员戡乱条例》与《戒严法》为最高效力的宪章来建构和运行其法秩序。所谓宪法实际不具有实质效力。而民众与党外人士所争取的首先正式其中所肯认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与人权。也就是说,至少在宪法层面上,在官方的正式法秩序同时存在着实际运行的压制型法秩序与只是单纯形式主义地存在的法秩序。而这两种法秩序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则截然不同。前者压制民众的,是民众可以公民的抵抗权加以反抗和拒绝的,是民众要置换的,而后者是民众所欲求落实的,或者经过修整调整而落实的,是民众进行公民行动的实证法的法律依据与要争取的权利的制定法合法性来源。

这种单纯形式主义的正式法秩序虽然并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权益,却毕竟为公民争取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确定,稳定和可预期的不诉诸单纯暴力的救济管道。包括在政治性的党外民权运动中,例如美丽岛审判中,依循法律的途径,一批党外民权运动人士以辩护律师团的形式进行了重要的宣示性抗争,而这成为后来民权运动中这一批党外人士的重要政治资本。通过辩护律师团的政治宣示性的法律行动,现代公民社会的法精神得到深广的宣扬,对后来的民权运动(包括党外运动与社会运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所播下的法精神的种子在民众的法意识中生长,并最终成为行动中的根源意向,推进了公民行动的发展,使民权运动依循现代法精神法理念而发展去促成法秩序的变革。

毕竟有一个法秩序的架构存在,只要公民不断努力,就有可能把法律精神的实质内容灌注到单纯的法律形式中,使理想的法律图景得以落实。而且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相对平和与理性的方式,可以减少一些秩序变革的社会成本。

在威权体制下,由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保护-压制与被保护-被压制的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威权国家的压制型正式法秩序。而当公民则可以通过行动与国家形成互动,促使二者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则相应的法秩序也将出现调整,转向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的正式法秩序。<6>而这种互动首先意味着一种对抗的关系,公民需要寻求应然法中的正当性理由才可以为其与官方实然法的法秩序对抗提供合法性基础。这种正当性资源就是公民的抵抗权。

公民的抵抗权也称反抗权,在威权国家的“实证法”可能是“制定法”上的“不法”。于此,反抗权是可想象的。在威权下可以消极抵抗,或者积极但非暴力的抵抗,乃至必要时诉诸暴力。是否有正当理由,必须以法律的标准—且不仅是道德的标准—判断。反抗权可以显示作为社会紧急防卫权,对抗一个犯罪政权:此政权滥用其公权利的方式,包括物理与心理的恐吓,以危害民众。<7>也就是说,公民通过还是应然法的法理念与价值诉求形成社会团结中的理想法律规范准则,以此形成实际中的非正式法秩序来和正式法秩序对抗。民权运动便依循这套理想秩序路径进行行动,促进变革。到这里讲的基本是公民行动所面队的法秩序实存性的情况,其中有消极的阻碍性因素,也有积极的可利用因素。而要消除其中的消极因素,运用积极因素,实现秩序的互动与变革,还需要公民的法权意识的觉醒与实际行动,下面我们接着探讨这一问题。

二.现代法意识下的公民行动及非正式的法秩序

(一)法权意识与“为法权而斗争”

(1)法权意识的生长

解严前的台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随之生长壮大,民众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认识到自己本身拥有各种基本权利以及人权,只有拥有权利,保障权益,才能真正寻得市民阶层所欲求的生活福祉。在通过民权运动人士等对实际的法秩序及现代法精神的宣传,其法意识逐渐清晰,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权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八十年代的各种维权社会运动就是具体的例子。

而法意识的生长一方面固然靠公民自身在生活中体认,另一方面也需要有知识层对法理念的传播。在1986、1987年间,各类带有民主精神启蒙性质杂志、期刊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了,如《人间》、《当代》、《台湾文化》和《文星》以反文化垄断、反压迫为主题使民主精神、民主信念得到复兴和扩展,在社会民众中承担了民主启蒙的辅助功能。它促进运动组织本身的民主化,促进政府政治决策民主化,提高政策制订的透明度,切实制订符合民众要求的公共政策,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改进政府的代表性机制,提高政府的代表性水平,传播民主知识。比如农业运动最终导致农业类行政部门人员的大量更换、《农业政策纲领》的出台和农民获得办理健康保险的权利,并缓解了长期以来“以农养工”、“工不能辅农”的尴尬局面。

两方面的影响使公民的法权意识得到加强和提高,这是行动的前提,也是新秩序形成的基础。那么法权究竟应如何被意识呢?可以说,法律与权利是密切相关。所谓“法权”就是人类生活秩序的一种联接物,他不但是秩序中的一种联接物,还是人类在城邦中的政治社会身位。如果说法律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整体概念,其所规范的就是人类共同的生活权利(权限)则是一种由法律取得可以独自贯彻法律所保护利益(法益)的意志力。在威权国家,并没有固有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必须自国家才能取得。<8>公民要取得自己所要的权利,需要通过争取而得,即“为权利而斗争”,为“法权而斗争”,或者说为“法制而斗争”。根据台湾学者萧新煌教授的说法,台湾民权运动的出现可追溯到七十年代,基本上是针对威权体制,或者说具体针对所谓“戒严令”的一种反抗。这一时期发生的各种不同的属于民权运动范畴的社会运动,主要都是要求政府修改政策,并放松对社会的管制。而“其主要目的在于改变社会的现状,让新的观点,新的价值不断出现,并取代旧有的观点与价值。”<9>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去理解,可以解释为是民众将思想世界中的理想法律图景所包含的现代法理念与法精神投射到起反抗性公民行动中,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最终目标而欲求其实现,也就是说,由于台湾威权统治的特殊情况,民权运动中的社会运动与政治性的党外运动时常联系紧密,互相影响,互相协作,所以社会运动的民权运动就不仅体现为民众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还升华为“为法治而斗争”的境界,变成是要求秩序变革的行动。而公民自身在这种斗争行动中其法意识与法精神也得到加强与深化,对民众整体的法律信赖感乃至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具有重大的作用

法权是要通过斗争取得,斗争是法权的生命。<10>民众认识到了这点的时候,也就是行动开始的时候。行动不仅是公民为自己负责,争取自己的权益,更可以说是作为一个公民对公民社会所应有的义务。这种义务与公民的身份与人格密切相关,一个现代公民的身位就在他具备法权的意识与为法权而斗争的勇气并付诸行动的过程中彰显出来。萨特说“人就是其行动,而不是其他的,此为存在主义之第一原则。”“人之形成,非自始即成,而是因选择他的精神而成的”<11>可以说,个体作为公民的身位是在公民行动中才形成和彰显出来的,公民的形成不在于一个人是否生活于公民社会中,乃要看他是否具有公民意识,其中十分关键的就是现代的法权意识。在威权的压制下,如果公民没有相当的意识,不主动去争取这个身位,威权国家就会轻易的将其侵蚀吞没,所谓“公民”也将名存实亡,只要威权党国与其顺从的臣民这一前现代法的关系存在,那么好不容易产生的市场经济秩序与市民社会秩序就将在没有市民法秩序的保障下,笼罩于威权压制型法的淫威下,被扭曲,异化,而最终的结果则是整个文明秩序的变革进程的溃败。所以,正如胡适所说“为自己争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每个公民在争取法权的民权运动的斗争中不仅是为自己在奋斗,也同时是为整个国民的生活权利在斗争,为现代的法秩序的实现在斗争。

(2)法权而斗争

那么,这种斗争如何展开呢?根据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的理解,公民法律意识中的法律理念通过其意向性的行为(即作为与法律相关行为的法律事实)形成非成文的法律规范(非正式法),然后通过具体法律意向的行动而对具体的法律(或法律判决形成影响,最后促使制定法的修整,调整或现实的正式法秩序的运行规则的调整与变迁。

我们在台湾的民权运动如八十年代的反污染自力救济运动中可以看到,当政府决策与经济统制造成的工业污染侵害到公民的生活与权益时,民众的受害意识已经是以法意识形式——既作为侵权案件的理解,采取法律的行动,寻求法律诉讼的途径以行政诉讼方式进行。而这种行动所依据的是现代法理念的认知,即不管是私人还是国家机关当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这种认知首先打破威权国家的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将其权力约束在法的规范内,而且这种规范是可以由公民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运用的。我们在自力救济运动中可以看到,当民众看到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对公权力进行一定制约的效果后,其法意识就更加强烈,行动更有动力,运动也随之壮大了。

(二)公民行动中的非正式法秩序

(1)行动的意义与起因

如果我们认识到要形成非正式法的秩序以有效对抗威权的压制,那么就需要注意去发掘形成非正式法秩序的法律事实存在。作为法源的法律事实有很多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下的行为。其中合法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比如共同行为(多数人为实现共同目的,所为的平行意思表示)。<12>本文所考察的公民行动特别是民权运动就是属于此类。权利是要通过行动去争取来,而这种行动又必须是依循法律的途径去践行。因为这种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法权,这是我们要考察的一个重点。那么这样的行动又是在什么样的境况下发生的呢?

一个国家的政治衰败通常表现为几大危机,包括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不信任的认同危机;对政治体系认同低所带来的合法性危机;公共政策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所产生的贯彻危机;民众参政突进带来的参与危机;社会分配不公所带来的正义危机。政治欠发展的现象是转型国家经济欠发达的必然产物,它们在社会上大量涌现,越演越烈,势必会危害整个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发展,降低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而台湾八十年代后的社会运动就是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出现的。在当时党外运动因美丽岛事件的打压而暂时停歇后充当了政党政治的部分功能,引导政府解决上述危机,使威权政府借此重新获得合法性资源,促使威权政府为重新获得统治的合法性资源,维持其正式法的秩序,而不得不依循法律的管道,回应民众的要求,使法秩序更符合民众对其法权与福祉的期待,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走向回应型与自治性的法秩序。随着现代法理念在实践中的不断确立与理想法秩序在现实中的推进,一种更趋向现代法理念的的国家治理秩序将会出现。但是这种运动的代价过高,因而一种交易成本较低的政治推动形态将会出现,这就是政党政治。所以在社会运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诸如编联会等政团的重新出现以及民主进步党的成立这样重大的政党政治的变革。

(2)行动-秩序的生长逻辑

自七十到八十年代,在台湾民间总共有三波的社会运动,每一波都代表台湾从国家主权至上转型为公民社会的重要阶段。第一波有组织的社会运动发生在解严之前的七十年代。在这一波中,有七种较为兴盛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反污染自力救济运动,自然生态保育运动,妇女运动,原住民人权运动,学生运动和新约教会抗议运动。我们以消费者运动为例来考察。在戒严时期,政府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公民权则被压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可以说是弱势群体,其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几乎完全被漠视。1980年民间成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就致力于提倡消费者教育,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消费者地位等工作,并在另一方面继续与政府做沟通,要求其正视此一议题。而其一个主要的努力方向就是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消费这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与组织力量来争取公民在具体领域中的具体权利,从更高层次讲,也可以说是追求社会正义的一种表现,其所努力的最终目标是基于社会民众的理想法律图景的法秩序的转换与确立。

通过这样与民众生活世界密切相关的争取权益的斗争运动,使民众逐渐重视权益,对民权运动的社会运动的参与也日益积极,公民社会渐次成型。有了这个公民社会的现实基础,基于现代公民文化精神的法秩序就开始在民间生长,这一非正式的法秩序通过民权运动的抗争与官方压制型的正式法秩序形成对抗性互动,最后便走向前者对后者的取代,扬弃与置换。新的正式法秩序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协调处理,为最终走向政治转规民主化奠定了法律-社会的基础。

三.秩序的互动与变革

(一)行动的组织化与非正式秩序的形成

各行各业的专业性组织、团体、党外联合性办公机构的成立,这些组织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合法的政治地位、宣传队伍、独立的办公机构、期刊和财源。“劳工法律支援会成立”、“公害防治协会”等纷纷成立。不同类的组织分分和和,既斗争又联合,既聚合有分裂,有的部门甚至聚合为全国性管理机构,而有的组织最后被纳入政党体系而消失。社会运动使得无组织、无纪律、无纲领、无核心领导的自发性街头抗议演变为联合性、跨区域、跨行业的团体性活动,最后变为组织性强、有纪律、有规律的政党政治。这些组织在活动中能够不仅起着利益表达、利益聚合和利益输入的功能,还起到力量整合的作用,为社会运动提供物资、通讯、器材,提高“自力救济”运动的声望和影响力,打破地域等自然因素的限制。这种“准政党政治”运动,过渡性政治运动,为以后政党政治时代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同时也为非正式法秩序搭建了一个组织结构的基础。

当然,行动中往往不免带有一定的冲突与暴力,但社会也在这其中艰难的演进形成理想中的秩序。在1984年以前,消费者基金会就与台湾威权政府当局发生过四次冲突。从1984-1986.9,典型的政治冲突有省议员抗议省政府的不合法、集体辞职案、司法大厦被骚扰等,虽然引发社会关注,但最激烈的是1988年的5.20流血事件,最终引发警民暴力冲突,酿成悲剧。此事标志着大规模的社会运动达到高潮。5.20事件成为以后政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整体秩序变革的重要一环。自此以后,政府当局做出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发令更改,扩展政治利益表达的渠道,提高民意的代表性。<13>

体现在法律方面,一是政府当局不得不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条例等等,有权益性保护法、规范民主运动的法案、环境保护法、组织团体法等。如经过长期的劳工运动的推动,1984年保护劳工权益的第一部专业性法律《劳基法》获得通过,并在随后的1988年的台湾政府的十三次大会获得修改、扩充并继续生效,有效的缓解了台达化工公司和新客运公司与工人们的劳资纠纷,使劳工的权益获得法律的保障。二是推动国家政治体系本身的法治化建设甚至是以后李登辉执政时代的“宪政改革”。事件推动政府和民众重新检讨司法制度问题,引发台湾的法制化改革,使民众对司法制度进行反思,进而为推动以后的宪政体系的改革作了前提准备。<14>

行动以冲突暴力的方式唤起政府对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唤起民众对法治化的热切期望和信心,为法治化改革扫除了最基本的障碍,其积极作用仍然是应得到肯定的。新秩序所需的规则,价值,理念通过公民行动而逐步得到旧有正式法秩序的吸收,融摄,秩序的变革效果就在这过程中逐步得到实现。

(二)秩序的互动与变革的产生

毕竟社会运动不可能直接引发政治体系本身做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重大举措。自力救济运动是以政府权威为抗议、陈情和诉求的对象,以外在的强迫性压力逼着台湾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和司法机构不得不介入政策议程进而改变公共政策以达到实现广大台湾民众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愿望。在这样的过程中,合理、科学与长远的政策的产生是非要民主的机制不可的。民主化的机制能保证政策的公平性、透明性。虽然这是一个外力推动的结果,但是改进原有政治机构的过分集权的特征,政治资源也因为民主化改革逐渐扩散到台湾本省人、逐渐扩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变得更为分散化了。其后的宪政改革才真正体现了台湾“全面民主”新时代的来临。从一九九一年到二○○○年,台湾人民通过六次的修宪,重新形塑宪法,在宪法层面重新建构国家统治的法秩序。一九九一年之后,人民的代议士,以及行政首长,包括国家的总统,均由所有的台湾公民选举产生.这些选举使得国民党从外来政权,转化为由本土产生的政权,在此同时外省政治菁英亦次丧失原享有的宰制地位。现代法的自由理念逐步得到落实。

党外民主运动对宏观层面的秩序变革作用最为关键,许信良“机场事件”冲垮了国民党新闻体制的垄断地位,使得政府当局放松对电台、报纸等传媒的控制,有力的促成1986年2月份政府当局做出“开放报禁”的决定。而9月28日民进党获得成立,从而反对党派能够获得汲取政治资源的能力,其后一年政府当局又做出“开放党禁”的举措,民进党最终取得与国民党政治竞争的资格,推动和加快了台湾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二○○○年三月的总统大选国民党败北,实现政党轮替,正式法秩序再次大变,现代法的民主理念打开缺口,开始灌注到国家的正式法秩序中。一党集权的威权体制在台湾长达五十五年的统治,在社会运动与党外运动的公民不断斗争下,经由民主的程序,终于结束。民主的国家统治秩序开始形成。

结论

经济与社会的变迁,必然带来相应的各种关系的变动。市场经济要求确立经济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市民社会也需要确立社会联系必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维持都需要相应的新的法秩序来帮助明确其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威权统治的党国体制下,并不预先存在这种法秩序,而是需要通过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公民经由斗争来取得。公民们在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体认现代法的规则,理念,精神,形成法意识,当威权体制的国家通过压制型法要去侵犯公民在经济社会中努力奋斗求得的福祉与权益时,公民的法权意识就将真正觉醒,如点点星火必将燎原。由争取自身权益的维权社会运动到争取国民权利的党外政治运动,双流并进,秉持现代法的自由民主的理念,积极行动,首先在民间以理想的方式构筑应然法意义上的非正式法秩序,进而与实然法意义上的官方压制型的正式法通过对抗而互动,屡仆屡起,最终打破压制秩序的缺口,注入现代法的理念价值,逐步确立现代法的秩序,最终实现法秩序的置换,完成法律变革。同样是经历了文明转型的社会,台湾人民的奋斗经验无疑可以为同为华人社会,面临相同境况与变革任务的大陆民众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经验。

法律的变革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其他方面的变革,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联合社会其他领域的作用才能实现其自身的变革。如何将两者协调起来,台湾民权运动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台湾特殊的历史条件,有些经验由于其前提条件的不同并不能被直接的借用。本文只是从正式法秩序与非正式法秩序的互动,特别是其中公民行动如何促成法律变革的角度进行了法社会学的分析。这项经验性的科学分析并不能直接提供更多意见性的结论。而且这个角度的分析应该说仍然是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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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卅月以来,忧世伤生,草此短篇,聊抒怀绪。父母亲恩,首当鸣感。当写作之时,指导老师王宏哲先生不嫌吾之愚钝与彼之辛苦,多予批阅指导,应致谢意。余如同学诸友(恕不一一略举),常与切磋探讨,获益良多,于此并致感谢。亲朋师友,敢有忘怀?聊缀数语,以为之记。

2006-07 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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