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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美国法庭文化漫谈

美国法庭文化漫谈

作者:方鲲鹏 阅读8135次 更新时间:2012-04-07

美国律师楼内气氛阴沉,而法院楼内更有压抑的感觉,任何人稍有一点喧扰,法警立刻会严厉阻止。美国人显然不喜欢这种氛围,于是借用影视节目来寄托向往的法庭情调。以搞笑和黑色幽默为基调的法律题材电视连续剧应运而生,在美国大行其道。近年来由20世纪福克斯电视公司制作的《波士顿法律》(Boston Legal),是其中的佼佼者。该电视节目连续播放5年,有101集,获得五项艾美奖,一项金球奖和一项皮博迪奖,不仅吸引了大量美国观众,并且在中国也拥有众多粉丝。然而,这类美国影视节目表现的法庭文化与现实相距甚远,本文谈谈美国法庭文化的一些实际现象。

(一)做律师的诀窍:可以用“盐”表达时要说“氯化钠”

“请问氯化钠放哪里?”如果你在一个食品超市如此问里面的雇员,我敢说你问10个人,至少有9个不知道你在问什么。但是,如果你问盐放哪里,超市雇员就知道该怎么回答你了。

尽可能用古典英语,用冷僻的字,行文遣词贵族化,这是现代美国法庭诉讼文本的流行风格。简言之,在可以说盐的时候,用氯化钠代替,这是在美国做律师的重要诀窍。

这也怪不得律师们,是政府以身作则,领导着法律文书贵族化的潮流。翻开政府颁布的法律条文,超长的语句,生涩难懂的冷僻词,还时不时冒出一句拉丁文。英语是美国的官方语言,既然如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现非英语词句,应翻译成英语附在旁边。但是,法律文件却能直接插入拉丁文,不必提供英语译文。

更有甚者,法官的判决书里也常出现拉丁文,而且这些拉丁文一般的辞典里还找不到译文,使普通民众连看给自己的判决都有困难。与其让民众费时费劲地寻找对应的英语译文,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英语?

美国的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曾在法学院接受过教育,而拉丁文是法学院的必修课。法学院刻意在语言教育上与众不同,有利于它的学生形成职业垄断,享受着与众不同、自命不凡的感觉。美国人的这种法庭文化,源自独立前的宗主国大英帝国。说起英国,那里的法庭文化更是不堪,律师至今仍保留着戴假发出庭的陋习。

概括地说,美国的法律用语同现代英语的区别,近似于中文的文言文和白话文的区别。中文的文言文都可以用白话文来表示,不会产生语意上的混淆。没有理由相信,英语白话文不能写出严谨的法律文本。再进一步思考,就会问:“为什么中国曾出现与民众日常语言不同的文言文?”答案无非是可以突显士大夫阶层的高人一等。类似的,美国的“文言文”法庭文化,可以凝聚和组成我戏称的“豪猪俱乐部”。(参见本文最后部分“豪猪规则大行其道”)

(二)律师不能诱导式询问自己的证人

以庭审为背景的电视或电影,双方律师(或检察官和律师)唇枪舌剑交锋,而且对话充满机警甚至幽默,煞是好看。实际上,在庭审时没有这种对话交锋的机会,更不会给幽默有展示的可能。

美国庭审中双方发生对话的场合,只有在作证阶段。作证(Testimony)的主要形式就是询问证人。询问分为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直接询问,是询问自己一方传招的证人;交叉询问是在直接询问结束之后,由对方询问己方的证人。

证人可以包括涉案的当事人。在刑事案中,原告是政府,受害人通过政府检察官起诉被告,如果庭审时检察官传招受害人作证,这时受害人的身份是检方的证人。与此相对应,被告在作证时的身份也是证人。这种称谓关系同样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一般不再是政府。

美国法庭对作证阶段如何使用诱导性提问(leading question)有明确规定,因为法庭规则也是法庭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在这里介绍一下。

在直接询问时,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所谓诱导性问题,是指问题中包含着暗示性答案。比如,“那天晚上11点你是不是在家里?”,就是一个诱导性问题,因为有“在不在家”这个暗示性答案。同样的问题如果用非诱导性方式提出,应该是:“那天晚上11点你在哪里?”

如果律师(或检察官)发现对方在直接询问时使用诱导性问题,就应该马上举手,并高声向法官说“反对”,这时作证就得暂停,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这个问题,证人就作答;如果法官认为不妥,发问者须改用非诱导形式提出,或放弃该问题。

但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不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事实上,大部分交叉询问都是诱导式提问。例如检察官想让陪审团得到一个被告案发时不在家、有可能在现场的印象,可以在交叉询问时如此问:“那天晚上11点你没有在家里,‘是’或者‘不是’(yes or no)?”也许检察官知道,如果问证人(被告)在哪里,回答将是他正在某某处非案发地点,但是检察官不想让陪审团听到这个,就采用诱导式提问,并且规定证人只能用“是”或“不是”来回答,结果证人只能对陪审团说:“是的,我没在家。”如果证人径自答道“我没在家,当时我在某某处”,检察官可以提出反对,而法官会警告证人必须按照提问要求回答,并且可能下令把“当时我在某某处”这几个字从法庭记录中抹去。

有话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像《波士顿法律》系列剧中五花八门的庭斗戏,是提供看热闹的,如果作为门道来学,结果恐怕会惨不忍睹。

(三)交易气息渗透了美国的法庭文化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资料,在联邦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中,只有不到4%的刑事案经由审判结案。由于审判案件少,使得很多法官上任几年了都不曾有过主持审判的经验。而检察官却在96%以上的刑事案中,三位一体,不仅负有举证的责任,还兼具陪审团判定事实和法官量刑的功能(虽然检察官提出的是量刑建议,但一般都会得到法官的批准)。司法市场化,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

一般在刑事立案之后,检察官就同被告律师开始谈认罪交易(Plea Bargain),条件无非是被告认罪就用较轻的罪名起诉,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就用可套得上的最重罪名起诉,如果经由审判被定罪,将建议法官在量刑范围内判处最高的刑期。由于两种结果的刑期常相差几倍至十数倍之多,所以达成认罪结案的比率特高。

下面用超级说客一案,帮助读者了解美国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有超级说客之称的杰克·阿布拉莫夫(Jack Abramoff),1958年2月28日生于美国新泽西州一户富有的犹太人家庭,1986年在马萨诸塞州一所知名的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起经营政治游说的生意,很快成为叱咤风云的华盛顿说客,2005年因欺诈和行贿被司法部门逮捕。

阿布拉莫夫神通广大,连美国总统会晤外国元首这一类外交事务,他也能安排。《纽约时报》2005年11月10日报道,2003年阿布拉莫夫向加蓬共和国总统奥马尔·邦戈开价9百万美元,作为安排布什总统会见他的游说费。10个月后,2004年5月26日,邦戈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见到了布什。不过白宫发言人否认这次会见经由阿布拉莫夫安排,而加蓬驻美大使馆则拒绝回答《纽约时报》的有关询问。

然而通过阿布拉莫夫的安排,马来西亚总理2002年会见布什这个事,则得到当事人的证实。2006年2月21日,美国各主流媒体都在显著位置报道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穆罕默德于前一天告诉新闻记者,阿布拉莫夫帮助他在2002年会见了布什,游说酬金是1百20万美元。

阿布拉莫夫最臭名昭著的游说活动,当属“正反互搏”式游说。他在为印第安人经营的赌场游说时,秘密地将客户给他的游说经费(注意,不是游说酬金)输送给反赌组织,要他们作反赌和关闭赌场的游说和宣传,即用客户的钱反客户,迫使蒙在鼓里的印第安人产生危机感,更依赖于他,使他得以勒索更高的游说费。从2000年到2003年的短短三年期间,6个印第安人部落付给阿布拉莫夫游说费达8千5百万美元之巨。

阿布拉莫夫不仅游说欺诈和贿赂政府官员,他还在一桩购买游轮赌场的交易中伪造文件,骗取了6千万美元的银行贷款。

2006年,阿布拉莫夫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骗取6千万美元银行贷款的事实,法官判处了他在法律容许范围内的最低刑期,5年10个月。同一年,他的游说欺诈和贿赂官员一案也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诈骗印第安人客户、逃漏税、贿赂政府官员等三项罪。在检察官的请求下,联邦法庭只判处阿布拉莫夫4年的刑期,而且可以与他因贷款欺诈案获判的5年10个月刑期同时执行。

阿布拉莫夫进款如同天上掉下来,花钱如同水流一般,包括用大笔钱贿赂官员。他的钱来去匆匆,虽然法庭在判处他刑期的同时,还判处他归还巨额欺诈款,但看来永远也执行不了,迄今他还欠法庭判处的归还款4千4百万美元,其中2千5百万美元应归还他原来的印第安人客户。

光是行贿政府官员和诈骗客户2千5百万美元,以及欺诈的巨款追不回,在中国就够死罪了,但阿布拉莫夫不用为此坐一天牢,因为他两个不同案子的刑期可以同时执行。也就是说,他在为另一案判处的5年10个月蹲监狱时,游说欺诈和贿赂官员一案的4年刑期同时执行,结果后一案的刑期等于没执行。而实际上,阿布拉莫夫在监狱里总共只呆了3年半,因为表现好,被提前释放了。并不是检察官和法官对阿布拉莫夫特别慈悲,而是双方在做交易,用轻判交换阿布拉莫夫积极配合检方,为检方调查涉案的受贿官员提供证据和证词。

如果阿布拉莫夫假装配合检方,或者在轻判之后就不配合了,检方不就亏大了?不用担心,阿布拉莫夫不敢。美国的法庭文化也充斥着契约精神,认罪协议就像一份合同,上面会写明被告必须帮助检方调查,以及如果被告不遵守协议条款,该认罪协议将自动失效。所以阿布拉莫夫若敢耍滑头,检方可以重新起诉他。

(四)法律解释咬文嚼字

尽管阿布拉莫夫承认了行贿,也按照交易条件积极配合检方,但由于美国法律对受贿罪认定极为苛刻,检察官方面的收获还是很有限。司法部为此案调查了超过半打的国会议员,最终只将一个议员定罪。此外,有一位政府内阁副部长和十几个国会议员的高级助手,也因阿布拉莫夫游说案被定罪。

美国的刑法中虽然有“行贿受贿罪”(bribery),但从很多年前开始,检察官就极少采用这个罪名起诉官员的腐败行为,而是使用刑法中另一项较轻的罪名“非法礼物罪”(illegal gratuities)。主要原因是联邦高法通过判例定义的“行贿受贿罪”,起诉难度太大。

1999年情况又一次改变,那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件案子中裁决“非法赠送礼物罪”,必须证明礼物与政府官员的某一具体回报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来,要证明赠送或接受非法礼物,甚至比证明行贿受贿还难,无奈之下,检察官们改用“诚信服务欺诈罪”(honest services fraud),来起诉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这个罪名的大致意思,指政府官员欺诈了公众,没有向他们提供正直、公正、无偏见的服务。

联邦高法的本意是要求起诉官员腐败行为所用的罪名必须清晰,但结果使检察官们启用了边界更模糊的“诚信服务欺诈罪”。在这种背景下,联邦高法在2010年的一个案子中规定,“只有在被告接受第三方转交的贿赂后,‘诚信服务欺诈罪’才能成立。”换言之,要证明被告犯了“诚信服务欺诈罪”,首先得证明被告犯了“受贿罪”。“诚信服务欺诈罪”这个武器也熄火了。

联邦高法一再将反腐败重要罪名狭义化,触发的原因,是国会制定的法律模糊不清,以致控辩双方“一个法律,各自表述”,只能闹到向最高法院请求释义,而最高法院就根据法律条款的用辞咬文嚼字,做出了狭义化的解释。

仔细的读者可以发现,美国媒体广泛报道的行贿受贿案件,起诉书上的罪名常常只见串谋和阻扰司法(大多为调查时说谎),而这两项罪应该寄宿的主罪却不见踪影。看来美国的反腐斗争任重而道远,反了这么多年,连对腐败中最常见的行贿受贿现象,还没有一个合适的起诉罪名。

(五)豪猪规则大行其道

我把社会上欺软怕硬、类同伐异的行径,称为豪猪规则。这是源自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阿图尔•叔本华的豪猪故事:冬天里的一群豪猪,想用彼此的体温御寒,就紧靠起来,但它们很快被彼此的硬刺扎痛了。于是被迫分开。但为了取暖,它们再度靠近,身上的硬刺又把它们扎痛了。这些豪猪就在这两种困难的反复折磨中,找到使彼此可以相安的距离。我把这个寓言延伸了:设想有一只光猪跑进了叔本华故事里的豪猪群会发生什么?当然,豪猪会从各个方向朝光猪挤来,没有硬刺的光猪将被扎得浑身是血,遍体鳞伤。所以,豪猪社会里就存在着欺软怕硬、类同伐异这样的豪猪规则。

如果想要在美国成为律师、检察官、法官,必须先加入一个神秘且有很大权势的组织,称为律师协会。律师开业前,必须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任命检察官或法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并且任职后的升迁,也同律师协会的推荐与评议密不可分。

这个由法学院毕业生组成的律师协会,有点像个豪猪俱乐部,其会员垄断了法律知识,也垄断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在社会上形成一个特殊的强势群体。由这个群体主导的美国法律生涩难懂,民众望而生畏,遇到有关法律的事情,无论巨细都得找他们;很多人甚至连法庭的判决书也看不懂,还需要出钱请他们解释。不是这个协会的会员,没有资格受人委托出庭代理。而如果当事人没有钱聘请律师,允许其自我代理,但就像光猪进入了豪猪群,有很大的可能被豪猪规则。

本世纪初高瞻曾经是一位名人,后来因为出口管制品,她被美国法庭判了7个月。本来几个月的刑期对她们一家的生活不会构成很大的影响,但没有预料的事情发生了,高瞻在美国是永久居民(绿卡身份),不是公民,7个月刑满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要将她递解出境。而高瞻的丈夫和3个年幼的孩子都是美国籍,这个递解令对这一家的生活无疑会带来问题。高瞻打官司要求取消递解,但是在联邦地区法院败诉了;接着她又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当诉讼在联邦地区法院时,高瞻有代理律师。可能是经济方面原因,上诉阶段她没有律师了,是自我代表。由于名人效应,上诉法院一看到高瞻的名字,就为她指派了一位免费律师,重新写了上诉状后再递交。

我比较关心她的案子,所以时不时登录上诉法院的网站,查看她上诉案的结果是否出来了。2010年2月23日我又去看了,正好那天上诉法院公布了高瞻案的判决,我下载了这个判决,顺便把当天公布的所有判决书都下载了。

高瞻的上诉,结果还是败诉了。但我意外发现,上诉法院对是否有律师代理的案子给予了明显不同的待遇。那天包括高瞻案在内总共22份判决书中,14个案子是当事人自我代理,他们的判决书除了封面之外都只有一页,而在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二、三句公式语句:“某某某对某法庭的某项判决提出上诉(或请愿)。经审阅后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可以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请愿)。法庭辩论的程序省略了,因为文字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法庭辩论对于我们作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没有律师代理人的判决书,没有一句话提及上诉或请愿的具体论据与事实,就用只需填写当事人姓名和案件名称的格式化判决打发了。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含有多页(高瞻案判决书有14页),都有案情陈述,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上诉庭的分析、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等等内容。

我没有预先选择在哪一天下载判决书,我下载它们只是正好这些判决书与高瞻案判决书在同一天,因此我的取样方式符合随机抽样的原则,得出的结论具有抽样统计意义。所以,如果你的案子不是一个社会瞩目的事件,而你不是律师协会会员,也不是一位名人,在美国不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子,就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极大风险。

最后需要说明,美国法庭文化是一个大课题,本文仅介绍美国人司空见惯了,可中文媒体还不曾涉及的美国法庭文化中的一些现象,并非在作全面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