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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作者: 阅读4082次 更新时间:2002-07-21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时,受让人可以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时,应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该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供海事法院审核。

海事法院自收到申请递交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经审核,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裁定,如果受让人对海事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一次复议。不申请复议,裁定生效后,海事法院应当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优先权催告期间及时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

海事法院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催告公告六十日内,船舶优先权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应当在发布船舶优先权催告公告的海事法院办理登记,如果从发布船舶优先权催告公告后六十日内不主张船舶优先权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在船舶优先权催告公示期间内没有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依据船舶优先权催告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该船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并予以公告,裁定核准申请人的船舶优先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