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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海商法-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因后果

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因后果

作者:高之国 阅读13425次 更新时间:2004-08-0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67年开始筹备谈判,到1982年通过签字和1994年生效实施,至今已经风风雨雨走过了35个春秋。1967年第22届联大通过决议,设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前后历时六年,为制定一项全新的海洋法公约进行筹备。从1973年起,联合国正式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10年,共开了11期14次会议,最后于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获得通过。投反对票的国家是以色列、土耳其、委内瑞拉和美国。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国际法历史上,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 影响最广泛的国际立法实践。

海洋法公约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计320条、9个附件和包括4项决议书在内的会议最后文件。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诸多方面,被广泛认为是当今世界开发利用海洋的"宪章"。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约已在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12个月后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截至2000年11月30日,正式批准和加入《公约》的国家为135个,其中有49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时对公约或公约的有关条款做出了声明。

  1971年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成了我国重返国际舞台后首次登台亮相的重要国际外交场合。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磋商和谈判。中国高举反对霸权主义,支持第三世界和维护民族利益的大旗,为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生效和实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海洋法公约。

  《公约》签署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但《公约》的生效和实施至今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其中主要的问题是以美国为首的极少数海洋大国拒不接受《公约》。

美国反对《公约》的态度和立场是由来已久的。美国不接受《公约》做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作为主要的谈判国家,曾积极参与了《公约》条文的全部起草过程。海洋法会议结束时,即将卸任的卡特政府认为《公约》的大部分条文和规定是符合美国利益的,并准备接受包括国际海底制度在内的整个《公约》。可以认为,80年代以前美国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了《公约》的制定过程。

  海洋法会议结束前夕,新上任的里根政府一反常态,突然宣布对即将通过和签署的《公约》有重大的保留意见。美国主要的反对意见指向深海采矿的条文。美国认为《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附件三所规定的"生产限制政策"、"强制性技术转让",海底管理局企业部的平行开发等规定,违反了美国倡导的自由竞争原则及其经济利益。因此,这部分规定基本上是不可以接受的,并为此提出了修改意见:第一,取消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规定;第二,删除限制生产的有关规定;第三,修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表决程序;第四,调整审查会议的相关规定。此外,美国还伙同英、法、西德等发达国家,企图在《公约》以外另搞一套制度,即所谓的"小条约",以便与《公约》抗衡,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

  在1982年《公约》签以后的十多年间,美国拒绝行使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签字国的权利,不派代表参见海底管理局筹委会的工作。90年代前半期,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主导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支持下,有关国家对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条款举行了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7月以121票赞成、7票弃权、零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简称"执行协定")。"执行协定"已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截止2000年11月3日,已有100个国家批准了该项协定。

  "执行协定"对海底管理局的决策,审查会议、技术转让、生产政策等一系列重大海底制度的规定都做出了修正。实事求是地讲,这些调整基本上排除了少数工业化国家不能接受《公约》的障碍,为他们加入公约铺平了道路。遗憾的是,国际社会所做出的这些积极努力和重要修正,并未能使美国回心转意,重新回到接受海洋法公约的道路上来。可以说,过去的20年是美国在《公约》上大倒退的时期。

  从最近发生的情况来看,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反对《公约》的呼声日渐升高。美国反对海洋法公约的立场较过去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认为《公约》的有关规定违反了自由竞争精神,而且认为《公约》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目标"。这当然与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水火不相容的。美国今后是否会全面反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们仍需拭目以待。但应该指出的是,最近以来美国在拒绝《公约》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综上所述,美国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因后果是清楚的。美国自始至终认为《公约》没有满足他的全部利益和要求。最近的几届美国政府不仅坚持了这一基本立场,而且要价有逐步升高的趋势。美国在《公约》上与国际社会的不合作做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其企图称霸世界和独霸海洋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在《公约》生效和实施问题上的所作所为,对维护公约的完整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对国际社会致力于建立一个和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海洋法律新秩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后果,是很严重的。美国近期批准《公约》的可能性也因此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