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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海商法-海域使用的审批

海域使用的审批

作者: 阅读3419次 更新时间:2002-09-01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递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下列项目的海域申请项目,应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十五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的最高期限: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用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