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下列项目的海域申请项目,应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十五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的最高期限: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用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