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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海商法-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

作者: 阅读7071次 更新时间:2002-10-17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设定船舶抵押权,在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不进行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如果抵押人未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共有的船舶、也可设定抵押权,但必须有2/3以上的份额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设定后不因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在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在进行抵押登记时,除前述登记内容外,还要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船舶抵押权随被抵押船舶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被抵押船舶的灭失而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