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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海商法-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规定

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规定

作者: 阅读3625次 更新时间:2002-06-27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船舶碰撞由下列三种情况下产生:

一、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

二、由一方的过失造成;

三、由双方的过失造成。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首先应分清发生船舶碰撞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一般情况下,按过失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下产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各方面不负赔偿责任,自行承担自己因船舶碰撞发生的损失。

船舶发生碰撞后,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的情况下,对相撞对方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全力抢救,并尽可能将自己的船籍、船名、出发港、目的港通知对方。

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一、原、被告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调查表应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和被告在答辩时填写完成。

二、海事法院按送达程序的规定,将起诉状送达被告,答辩状送达原告,送达起状和答辩状时不得附送任何有关证明材料。

三、发生船舶碰撞的双方当事人按海事法院的规定,在诉讼前完成举证事宜,并出具举证说明书。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新的证据,必须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提交的理由。

四、确定因碰撞造成的船舶损失,应当由有国家授权或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承担。

五、船舶碰撞案件立案后应在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