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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海商法-海事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海事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作者: 阅读3638次 更新时间:2002-06-29

海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按合同标的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订立海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拟定的海事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保险人名称

二、 被保险人名称

三、 保险标的

四、 保险价值

五、 保险金额

六、 保险责任和除处责任

七、 保险期间

八、 保险费

可作如保险标的投保的财产主重有以下几种:

一、 船舶

二、 货物

三、 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 货物预期利润

五、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 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

七、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事故的发生后果是难以预计的,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难以周详,对未有约定的保险价值,应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 船舶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 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保险的总和;

三、 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额保险费的总和;

四、 其他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