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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贸易知识-仲裁

仲裁

作者:不详 阅读11638次 更新时间:2003-01-20

1.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如约履行,从而引起交易双方间的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下列几种
1. 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限度
2. 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办法,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种办法也有一定的限度。
3. 仲裁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其好处有下列几种:
1. 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 仲裁程序较简单,且仲裁员一般是熟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干,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3. 仲裁费用比诉讼费低。
4. 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较小。
5. 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
4. 诉讼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1、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2. 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
3. 诉讼的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
4. 诉讼费用较高。
 
上述两种办法都有一定限度,最后一种办法有一定的缺陷,所以种裁就成为国际贸易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解决争端。
2. 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1. 仲裁协议和形式仲裁有两种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义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2. 仲裁协议的作用
1. 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 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交仲裁庭裁断。
3. 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管辖权。
上述3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 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该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条款,以免对未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3. 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仲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1. 仲裁地点
在何处仲裁,往往是交易双方磋商仲裁条款地都极为关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仲裁地点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法关系至为密切。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解释,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于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往往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至于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地,如合同中未规定,一般是由裁员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家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
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交易双方的地方、尤其是力争在本国仲裁。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3种规定办法;
1. 多数合同规定在我国仲裁;
2. 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选用第三种办法时,应选择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争议案的仲裁机构,而且该机构具备一定业力能力态度公正。
2.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世界许多国也都有常设对外贸易仲裁的机构。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处理玩毕。它即自动解散。
3.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 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部分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 如我国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是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委员会仲裁,均视为同意将本规则进行仲裁。
4. 仲裁裁决力及其效力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5. 仲裁费用和负担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订明。通常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的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胜金额的10%。
4. 我国采用的仲裁条款格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参照国际上的习惯作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下列三种仲裁条款,供各公司选择使用。
1. 在中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决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在被告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时行仲裁。如在某某国、|(被诉人所在国名称)由某某国某某地仲裁机构(被诉人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 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某某国某某地某某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双方当事人都在本国,如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执行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国外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则只要到国外的法院去申请执行,或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对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协助执行。为了解决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的困难,国际上通过双边协定就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问题作出规定外,还订立了多边国际的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 ,签订了《承认与招待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两点: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人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根据被诉人的请求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例如裁决涉及到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之内的一引起争议;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所签仲裁协议不符等。
1986年12月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上述《1958年纽约公约》,并同时声明:
1、华人民共和国只 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我国政府对上述公约的加入和所作的声明,不仅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有利于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在国外公约成员国内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