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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贸易知识-速遣费

速遣费

作者:不详 阅读16635次 更新时间:2003-12-03

承租人在租船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对于提前的时间应由出租人支付一笔速遣费,以表示鼓励承租人能够缩短船舶在港停留时间的做法。

  所谓速遣费,是指船舶在装卸时间届满前完成了装、卸货工作,船舶出租人支付给船舶承租人的约定金额。

  这种约定金额,通常是在考虑该船舶的燃料费、港口使费、营运成本费及其他营运损失后,按每天每载重量或每天每艘船若干元来确定,一般来说,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

  承租人在装卸货物时提前完成工作,节省了时间,相应减少了出租人的损失,但不一定就有权向出租人索取速遣费,如果在合同中有这一条的特别规定的除外。但是承租人如果延误装卸时间,尽管合同中没有规定滞期费,承租人仍应赔偿出租人因船舶延误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