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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贸易知识-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作者:不详 阅读9978次 更新时间:2003-01-22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之间和海事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海事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列海事诉讼属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还可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八、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