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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贸易知识-从一起案例谈对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几点思考

从一起案例谈对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泱、周颖娴、杨均伟 阅读7907次 更新时间:2008-01-27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有时会出现某些开证行在申请人指使下恶意拒付,通常表现为无中生有,将按要求缮制完成的单据说成存在不符点,甚至在收到全套单据情况下,却推说其中未包含某种要求单据等。

2006年3月,W公司向中东某一客户出口货物时就遇到开证行恶意拒付情况。此次交易,货物金额为USD17000.00,以即期信用证结算,开证行为中东某国家一银行,通知银行为一外资银行驻上海分行。信用证在单据要求条款中做出规定:“The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 To Be Duly Legalized By Consulate Of Applicant’s Country In China”。对于C/O,信用证也做了类似规定。客户出货后,将全套单据备齐,交当地某银行议付,当地银行审单后,确认单证相符。参照信用证中的规定:“Please Advise Issuing Bank By Telex Or Swift And Copy To Us Three Days Before Reimbursing Yourselves On Our Account With XXX Bank(笔者注:系一美国银行)”,议付银行执行后,联系国外代理行办理“以电代邮”,同时,向开证行寄出单据。不久,国外代理行来电:PAYBK ADVISE REIMB AUTH CANCELLED。议付银行将此事电告开证行,希望有所解释,但未有回音。不久,收到全套单据的开证行发来电文,指出单据存在不符点:“Commercial Invoice And C/O Not Legalized By XXX Consulate In China”,拒绝付款。议付行核查后回电:单据符合要求,请速付款。开证行再次回电坚持不符点,拒绝付款,并称已将单据退回。几天后,议付银行收到退回单据,而经过认证的单据明明白白仍在其中。

上面这个案例,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开证行不顾信誉,恶意拒付的例子。根据向出口商了解到的情况,本次业务中的进口商为通过网络认识的新客户,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认为收汇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大胆备货,并将所要求单据认证,出货后备齐全套单据,送交议付。结果,碰到了意想不到的拒付,此时再试图与客户联系赎单事宜,客户不再有任何回复。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信用证虽然是由银行信用作保证的结算方式,但银行信用也可能出现无法保障的情况,本案例中出口商就由此遭到了损失。而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多出现在与发展中国家/地区交易中。而这些地区,对于不少出口商而言,又是无法放弃的重要市场,同时,在与这些地区的出口交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到较大比例,所以,对于恶意拒付,要有所警惕并加以防范。笔者认为,可以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考虑。从事前防范的角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了解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虽然是依靠银行信用作为保证的,可靠度较大,但千万不要认为收到信用证就万事大吉,在有些地区,某些银行的信誉并不好,所以建议对于某些地区客户所选择的开证行,如果没有什么了解,最好能够通过国内银行查询一下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例如,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对于开证行有一定了解,所以可以通过通知行查询,但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通知行而言,只负责审核信用证的真假,并无义务提醒出口商开证行的信誉情况,所以出口商应该对于可疑开证行要主动查询。当然,如果像上面案例中信用证系通过非出口商所在地的外资银行通知的,查询不便,那么,通过本地熟悉国际业务的银行查询也是一个好的办法。当然,在交易前,能够尽可能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是最好了。

2、要求信用证加具保兑。收到信用证后,再去查询开证行的资信,会对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可以在开证前,与进口商确认其准备通过哪一家银行开证,如果对该家开证行的情况难以了解或缺少有效的了解途径,那么,可以要求该信用证在中国由通知银行加具保兑,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开证行恶意拒付的企图。当然,保兑信用证也可能带来保兑行审单偏严格的问题,但比起被恶意拒付后缺乏有效对策,要好得多。另外,也可以请进口商通过一家知名银行开出信用证,这样,恶意拒付的情况也较少发生,而上面例子中遭遇的情况应该可以避免,当然,如果这家银行在中国有分行或派驻机构就更好了。

3、注意信用证具体条款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对于运输单据即提单,建议尽可能在单据要求中规定为空白指示提单。这样,避免在发生客户指使银行恶意拒付,且没有有效途径解决情况下,货物可以较为顺利的转卖或运回。特别可以防止一方面被恶意拒付,一方面由于是记名提单,进口商利用某些地区的一些相关规定,将货物不凭借正本提单提出。

4、仔细审证,警惕不常见条款。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商应该将信用证全证仔细审查一下,对于一些不常见的,可能产生问题的条款或语句要有所警惕。例如上例中提到的要求议付行在偿付前先通知开证行等等,这样,及时发现问题,避免损失。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开证行是在收到单据前,得到议付行要求偿付的通知后,就取消了偿付授权,其准备恶意拒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我行作为通知行时也应该把审证作为通知业务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及时提醒客户信用证中的不当条款。

5.
对背对背信用证应当格外警惕。由于背对背信用证是多数以原证作抵押再开新证,第一受益人的资金实力往往较差,偿还能力较低,所以背对背开证行往往会对第二受益人的提交的单据百般挑剔,甚至无理拒付。所以第二受益人和我们议付行都要高度重视,对此项下的单证要严格做好制单和审单的工作。

事前做足防范工作,避免恶意拒付是最理想了。但一旦恶意拒付发生,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采用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下面几点:

1、要求议付银行积极应对,拒理力争,保障出口商的权益。作为出口商,一定要要求议付银行必须尽最大努力与开证行交涉,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维护受益人利益。同时,作为出口商,应该积极与进口商联系,督促其赎单。

2、研究是否可以换单。按照UCP500的规定,只要在交单期限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对于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可以通过换单方法解决,而开证行同样有付款的义务。由于中国收到的信用证以在中国到期居多,所以要替换的单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到议付银行手中即可。本文案例中的议付银行就曾经遇到这样的一件事:该行审单无误后,寄出单据,开证行(一家欧洲银行)收到后表示尚缺某一单据,议付银行一方面向开证行提出交涉,表示已经提交全套单据,另一方面,表示出口商已经再次提交了该“遗失”单据,如果开证行确实遗失,可以补上,且为在有效时间内交单。该开证行随即表示,单据已找到,将付款,该次争议从而圆满解决。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数实际业务中,由于交单各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要在时效内通过换单解决问题,需要尽量提高各个环节的效率。

3、采取法律诉讼的途径。用司法途径解决开证行的恶意拒付也是可以采用的方法之一,而且国内也有相应成功的案例,但是由于成本问题和司法判决在他国有效性承认等原因,对于某些地区开证银行的恶意拒付提出诉讼,结果可能还是赢了官司,输了时间、金钱。

4、考虑货物转卖或降价的可能性。如果被对方开证银行恶意拒付,采取上面的其他措施也难以奏效,而货物运回成本又过高,或者在对方费用(港杂、仓储等)随着时间推移将难以承受,那么,研究货物转卖或降价的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了。

综上所述,对于开证行恶意拒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确立这样的风险意识:即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并非十足保险。只有具有足够的风险意识,作好充足的准备,了解可以采取的防范手段,才可能使得业务顺利进行,取得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