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说,发生人际相互影响的一方为能够更好地为自身的利益做出决定,有预先得知对方不可用自然规律预测的“自由意志”的倾向。这种基于天赋人权的需求,导致自发的民主需求。
基于这个前提,民主权利最根基的环节是:
1.知情权!
详细说,就是,如果你预料到你的行为有可能影响我的利益,你有义务在进行你的行为之前通报我你的计划。
在知情的基础上,如果发现对方的行为有可能大大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予以抵制,则因为对方也有知情权,这种可能的抵制应当出于尊重对方的知情权而向对方预先提出,这就是:
2.抗议权!
所谓抗议权就是在需要采取自卫行动之前,要尊重对方的知情权对对方的通报。
知情和抗议的权利如果得到全部有关人员的尊重,大家自然开通了交流的渠道。这种渠道就演化为一种基于上述权利的被尊重而衍生的一种高级权利:
3.协商权!
所谓这种权利,就是各方既然能够互相通气可能影响他人的行为,那么将这种互相通气发展成通过商谈协调行动,使互相妨碍降低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程度。
但并不是所有协商都能够最终达成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正是这种情况迫使民主采取一种最后为大家熟知的方式:投票。
4.投票权!
投票权就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选择由人数较少的一方蒙受损失而使团体获益的方式。
但是,在人际协作越来越密集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如果每一件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都要全体协商解决,人力上的占用就会给社团带来不可接受的损失。于是就具体事物的公民投票演变为由共同利益团体选取代表在社团中行使一般常务性的上述四种民主权利。这就衍生出了:
5.代表权!
代表的遴选应当遵循的评价标准就应该是代表其人是否能够让利益团体的上述四种民主权利在非代表人不直接参与日常民主行为的情况下得到尽量好的满足。这就规定了代表的义务:
1)代表行使知情权:在代表会议上,如果其他代表通报的其他利益团体的行为方案有可能妨碍其所代表的团体的共同利益,此代表有责任和义务在团体的公众媒体上通报他得知的情况和做出对可能对团体利益影响的分析。
2)代表行使抗议权:一方面及时了解本团体行为可能对其他团体造成的影响并在代表会议上向其他代表通报,另一方面接待和收集本团体对其他团体行为的民意,在代表会议上反馈给其他代表。
3)代表行使协商权:代表应有能力和智慧在代表会议上就多数议题在未经委托其为代表的团体全体成员协商和表决的情况下即能以维护本团体利益的方式进行协商。即其协商意见多数情况下能够在团体内表决中获取多数通过,如果举行表决的话。
4)代表行使投票权:在代表会议上如果需要做出投票表决,被代表团体全体成员认可此代表的投票是他们的共同意见。
5)所有的抗议、协商、投票意见应在团体公众媒体上公开以满足团体成员的知情权需求。
因为代表本身是一个有其自身特殊利益的个体,因此代表的行为必须置于社团内部民主的管理之下,以免其在行使其代表权时因涉及使其自身利益超越于团体利益而造成团体损失的情况。这就使代表权衍生出一种新的民主权利:
6.不信任权!
即产生此代表的社团中任何人有权公布他所了解的此代表对代表权的滥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并且一旦社团中足够多的人认为此事使他们失去对此代表的信任,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表决废黜此代表。
由于代表权是基于一个具有基本共同利益的团体产生的,那么如果有人发现其利益在一个社团中经常性地和社团多数的利益冲突,为了能够获得合适的被代表,社会必须允许其成员有又一个衍生民主权利:
7.社团选择权和自组社团权!
这个权利说白了就是党派参与和退出的自由以及独立建党的自由。
这七条权利,构成了现代民主的基础。
这七条权利是逐次的,任何一条如果没有上面全部条的保障,将不再成为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