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复旦高研院双聘教授 许纪霖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春季卷(2009年3月)
内容提要: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已经来临。不过,当代中国所出现的个人主义,并非西方那种具有道德自主性的、权利与责任平衡的individualism,而是一种中国传统意义上杨朱式的唯我主义(Egoism)。这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以自我为中心,以物欲为目标,缺乏公共责任,是一种自利性的人生观念和人生态度。无论在古代还是近代中国,都有一种小我与大我的二元观念,虽然在思想史之中大我的内涵多有变迁,但一直认为小我(个人)的价值唯有放在大我的意义框架之中方能实现。不过,从近代到当代,随着大我的嬗变、异化和逐步解体,最终小我(个人)失去了大我的规约,变异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关键词:个人主义唯我主义 小我 大我
The Dissolution of the Big Self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dividualism in modern China
Xu Jili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tsity
A society of individualism has come upon us. The individualism emerging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unlike the individualism in the West which denotes moral autonomy and achieves balance between privileg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t is a Yang Zhu style egoism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ense. This type of egoistic individualism is centred on the Self, it aims to satisfy material desires, lacks any sense of public morality, and cleaves onto a self-interested concept and attitude of life. In both ancient and contemporary China, the Small Self and the Big Self formed a dual concept.
Although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thought, connotation of the Altruistic Self has modified many times, the Small Self (the individual) could only be realised when placed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Big Self. However, from recent to contemporary period, along with the paradigm shift, dissimulation and decline of the Big Self, the Small Self (the individual) has lost stipulation and restraint of the Big Self, and transformed into egoistic individualism.
Key words: individualism egoism Small Self Big Self
作者简介:许纪霖,男,1957年3月出生,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历史系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双聘教授。
现代性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个人的兴起与个人主义的出现。改革开放30年来,当代中国的社会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毛泽东时代的集体主义精神与集体主义社会全面解体,自我意识、个人权利的观念空前高涨,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已经来临。不过,在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义之中,占主流的似乎不是我们所期望的那种具有道德自主性的、权利与责任平衡的individualism,而是一种中国传统意义上杨朱式的唯我主义(Egoism)。这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以自我为中心,以物欲为目标,放弃公共责任,是一种自利性的人生观念和人生态度。
关于这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阎云翔在他的研究著作《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之中有非常精彩的分析。他通过对黑龙江一个村庄的人类学研究,将世俗社会中涌现出来的个人,称之为“自我中心的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翔,2006,P239-261)。我在《世俗时代的中国人精神生活》一文之中,也对这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特别是与近30年来社会世俗化变迁之间的关系,作了初步的讨论(许纪霖,2007)。
作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本文的重点不是讨论这种唯我式的个人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而是通过思想史的途径,探讨这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如何从中国思想史中演变而来?古代中国留下了什么样的思想传统?在晚清和五四近代的个人主义如何发酵,并为唯我式个人的出现提供了历史契机?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无论在古代还是近代中国,都有一种小我与大我的二元观念,在中国思想史中,虽然大我的内涵多有变迁,但一直将小我(个人)的价值放在大我的意义框架之中加以理解。不过,从近代到当代,随着大我的嬗变、异化和逐步解体,最终小我(个人)失去了大我的规约,变异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一,古代中国有关个人的思想传统
中国古代并非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而是儒家传统所主导的社群主义社会。中国古代的社群主义,是一种伦理本位的关系主义。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文化既不是个人本位,也非群体本位,而是将重点放在人际关系上,以伦理或关系为本位。<1>
中国哲学不存在欧洲那样根深蒂固的本体论和本位论传统,在天与人、自然与社会、个人与群体等关系上,中国不是像西方那样首先确定何为主体,何为客体,化约为某种本位意识。史华慈(Benjamin Schwartg)颇有洞见地指出:在中国的思想传统中,不存在西方那样的化约主义(reductionism)(史华慈,2006,P28-42)。虽然法家和墨家比较偏向集体,道家比较偏向个人,但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文化,可以说“择中而处,即居于集体与个体的两极之间”(余英时,1998,P237)。余英时在其名篇《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谈到,“儒家一方面强调‘为仁由己’,即个人的价值自觉,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伦秩序”(余英时,1989,P30)。个人是很重要的,但这一“个人”并非西方近代的权利主体,而是一个具有价值自觉的道德主体,而这一主体对于群体而言又是非“主体性”的,他的道德价值必须在人伦秩序之中才得以实现。狄百瑞(De Bary)把儒家的这种个人意识看作是有别于西方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一种特殊的“人格主义”(personalism),“它肯定的是在社会、文化过程中得到塑造与成型的强烈的道德良知,其极致便是在天人合一之中达至自我实现感”(狄百瑞,2003,P25)。
儒家有关个人的论述,自从宋明理学之后,有两条不同的论述,一条是朱熹理学所代表的为己之学,具有知识主义的倾向;另一条是阳明心学所代表的良知之学,具有意志主义的特征。朱熹的为己之学成就的是圣人和君子的理想,这一理想人格符合儒家的道德标准,最终也是人世间最高的价值法则:天理。朱熹为己之学中的个人,虽然很重要,但只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圣人君子之道的起点,无论其内涵,还是最终的归宿,都在天理的全面笼罩之下,没有太多的自由选择空间。
在儒家内部,比较接近近代个人意识的,当推阳明学,特别是阳明的弟子们左派王学和李卓吾。在王阳明看来,不管圣贤榜样、道理格式,只教人按照自己的良知,真诚去做。朱熹的世界是心与理两个世界,心(良知)要服从理(天理),但在阳明的世界里面,心即理,良知即天理,是同一个世界。价值的重心从外在的天理,转移到个人的良知。这样,个人道德与意志的自主性便大大突出。阳明学的根本问题,是个人的自主性问题。他继承孟子的“天民”之说,认为每个人都是天的子民,都有可能成圣成贤。最重要的是人的天性不同,应该按照自己的天性自由发展,终极的判断标准不是圣人之道,而是具有良知的自我(岛田虔次,2005,P2-24)。
阳明之后,泰州学派的王心斋大大发挥其良知说。王心斋提倡的是一种自我中心主义,把身看得很大,自尊,自信。他讲“格物”的“格”,如“格式”之“格”,要以身为家国天下之“格式”。他发挥阳明的“乐是心之本体”说,以“乐学”为宗旨,“乐”是生机畅遂,“学”乃学此自得之乐,超越富贵利达,通乎贫贱患难,直达人心本体之乐。如果说泰州学派追求的是意志性的自然主义的话,那么王学的另一路狂禅派的李卓吾,却堕入了物欲性的自然主义。李卓吾将人的自然欲望从礼教下解放出来,酒色财气,不碍菩提路(嵇文甫,1996,P15-72)。晚明正处于近代思想突破的前夜,阳明与心斋虽然讲良知,重人心,但天理依然存在,不过良知与天理、个人与万物、群体与个人融为一体。而李卓吾的出现,诚如岛田虔次所说:“如果心学的人的概念之新局面从天理这一方面无法打开的时候,那么,就只能从人欲这一方面,从对人欲的容许与肯定着手。”(岛田虔次,2005,P53)
在传统儒学内部,晚明的阳明学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其意义不下于马丁·路德的新教改革,欧洲近代的个人自由观念即源于此。阳明学虽然还是在儒学的天理框架之内,但距离近代的个人解放只是一步之遥:心即理,打开了用个人的良知自由解释天理的通道。阳明之后的王心斋和李卓吾,一个高扬精神性的、积极进取的自我中心主义,另一个肯定物欲性的自然人性,阳明学的这两大思想传统,为近代以后个人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源。
中国古代的思想,除了儒家之外,还有佛教和道家,自有其个人的理念。关于佛教,余英时引述陈寅恪的观点,指出:“从中国人的观点看,佛教是‘无父无君’之教。既然‘无父’,则家庭或家族便无意义;既是‘无君’,则国家也失去存在的理由。那么剩下来的便是只有一个个的个人了。所以佛教影响所及,打破了中国的各层的群体观念,而突出了个体。”(余英时,2004,P29)佛教的个人理念对宋明理学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阳明学,此处不赘。值得重点讨论的是道家,特别是杨朱学。儒家的个人观,本质上是一种君子观,是传统人格的理想境界,虽然在古代中国的德性伦理中占据核心价值,但只在少数士大夫精英阶层有实践意义,在一般平民阶层之中,流行的倒是道家的自由观和杨朱的个人主义。
老庄所追求的,是个人与自然融合无间的审美境界。个人不为形物所累,充分发挥自己的灵性,便是自由的实现。不过,这种审美的精神自由,是士大夫精神世界的另一部分,道家给一般百姓所留下的,倒是那种自由自在、随心所欲的个人自由传统。的确,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自由,就是无所规范,无拘无束,是一种江湖侠客的自由。侠客精神很能体现一般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这与西方近代那种法治下的自由相距何止千里,难怪孙中山一直抱怨中国人过于自由,放荡不羁,以致于一盘散沙。
影响一般中国百姓的,除了道家的自由,还有杨朱式的个人主义。在战国时期,有一批士人为苟全性命于乱世,遂成为山中隐士,他们有一套人生哲学,此乃杨朱之学。杨朱之学与墨学一样,都是当年的显学,风头似在儒学之上,故孟子有言:“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
杨朱针对墨子的兼爱之说,主张“阳生贵己”,
中国古代思想上述儒家、道家和杨朱三种与个人有关的历史传统中,儒家是积极进取的兼善主义者,道家和杨朱是消极无为的个人无治主义者。儒家作为被建制化了的主流意识形态,为社会提供了个人理想的核心价值,具有理念上的正当性,影响最大。当儒家发展到晚明的阳明之学,从天理和礼教中开拓出个人良知和自然人性的新意境,便走到了近代的边缘,晚清个人的出现,思想上所续的即是晚明的前缘。道家的个人自由无拘无束,超脱一切规范,成为从士大夫到老百姓对人生的另一种向往,到晚清转化为“冲击网罗”的个人解放诉求,在五四则发展为无政府主义的浪漫思潮。而以物欲享乐为先的杨朱式个人主义,除了在战国、魏晋和晚明这几个乱世之外,皆无法在社会上具有正当性,但作为一股潜伏的暗流,一旦儒家正统思想崩盘,便会迅速在现实中蔓延,成为日常生活的主流意识形态。
近代的个人解放,自晚明起源,中经二百年沉寂到晚清又重起波澜,开始冲决网罗。晚清个人观念的出现,有两条主要的思想脉络,一条是康有为、谭嗣同为代表的仁学世界观下的个人,另一个是梁启超、严复为代表的民族国家谱系下的个人。前者以“仁”为标志,个人具有与天沟通的道德自主性,后者以“公德”为核心,具有独立人格和个人权利的新国民。
在《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将个人视为各有各的“灵魂之性”,人人皆平等,有“自主之权”。
梁启超、严复所理解的个人,与康有为、谭嗣同不同,是在民族国家谱系下建构的国民。康谭的仁学世界,仍然是一个有意义的宇宙世界,而梁严的国民所凭借的世界,则是一个以“力本”为中心的机械主义的“群”的世界。在这个充满紧张冲突的“力”的世界之中,世界万物都为生存而激烈竞争,而是否得以生存,最重要的是能力的竞争。而民族国家要强盛,取决于是否有在德力、智力和体力全方面发展的国民。个人的德性现在不再是德性本身,而成为一种适合竞争的生存能力。能力替代德性,成为新国民最重要的元素。
晚清的个人的崛起,突出的不是西方式的个人权利,而是自我的解放和自主的人格。这些自主的人格从各种共同体(家庭、地缘、信仰与君臣关系)中解放出来,直接隶属于现代民族国家,成为新国民。无论是严复所接受的斯宾塞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还是梁启超所接受的伯伦知理的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其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有机体论述,都相当接近儒家思想中“小己与群”的传统思路,新国民与新国家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所不同的在于,深受英美传统浸润的严复笔下的国民,是一个个具体的、组成国家的个人;而受到欧陆和近代日本思想影响的梁启超所理解的国民,则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卢梭式的整体性的人民。
晚清的个人虽然从各种共同体中解放出来,但目的是为了归属于国家,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强盛所要求的新国民。另一方面,儒家的德性伦理也尚未解体,在仁学世界观下个人的道德自主性依然是自我认同的中心。但到了民国初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果说晚清还只是“个人的发现”的话,那么,到五四则出现了一个“个人的崛起”时代。
二,五四时期的个人主义
辛亥革命以后,政治上的王权解体了,社会结构中的宗法家族制度也摇摇欲坠。传统的社会秩序与心灵秩序危机同时爆发。五四对文化传统的激烈批判,不仅使儒家的规范伦理(三纲五常)崩盘,而且德性伦理(仁学世界观)也受到毁灭性的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的意义究竟何在?另一方面,民国初年议会民主制实践的失败,使知识分子普遍对国家淡漠,晚清喧嚣一时的国家主义退潮。启蒙思想家们开始反思政治制度背后的正当性基础,重新将个人的独立自由平等视为最重要的价值。
五四是一个“个人的崛起”的时代,但个人究竟意味着什么?五四没有像晚清那样有明确的答案,反而变得模糊起来。经过各种外来思潮的催化,五四思想界对个人的理解五花八门,在各种思潮、学理的背景之下,对个人的想象变得异常丰富复杂。
即便是《新青年》的个人主义,个中也非铁板一块。周昌龙通过对三个最著名的新文化运动领袖的研究,发现胡适、周作人和鲁迅,分别从从理智、情感和意志不同的层面,诠释了《新青年》三种不同的个人主义典范。胡适的个人主义,以易卜生主义为号召,以养成心智成熟、独立思考、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的个人为目标;周作人的个人主义,受到西方心理学家蔼理斯的影响,调解天理与人欲的对立,使人生免于灵肉纠缠而归于艺术,从而获得自然人的自信与尊严。鲁迅的个人主义,继承晚清章太炎“自性的个人”的传统,以尼采的超人为榜样,发挥个人的精神意志与创造力,以期养成精神界的摩罗战士(周昌龙,1995,P13-41)。这三种个人主义,其思想源头一方面来自西方,另一方面,与前述的朱子学、阳明学和道家的个人思想观念有着血脉上的承继关系:胡适理智型的个人主义继承的是朱熹具有知识主义倾向的为己之学;周作人情感型的个人主义得源于道家的审美自由与艺术人生;而鲁迅的意志型个人主义部分来自于意志自主、天命自造的阳明学,部分与魏晋时代嵇康式的抗议传统密切相关。
除了上述胡适、周作人、鲁迅之外,在五四时期,同样有重大影响的,还有无政府主义的个人主义。
梁启超对个人主义的理解,充满了阳明心学的色彩。五四思想家继承了儒家的思想传统,他们所强调的个人,不是英美式的“权利的个人”,而是“个性的个人”和“人格的个人”,特别注重自我的解放和个性的自由发展。除了阳明学的传统之外,从晚清到五四传入中国的英国的约翰·密尔、德国的康德和美国的杜威学说之中个性发展理论也对知识分子们影响巨大。胡适在谈到五四的个人主义的时候,直截了当地将它表述为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他说,这种个性主义,有两个最重要的原则,第一是充分发展个人的才能,第二是造成自由独立的人格。
与个性主义同时发酵的,还有功利主义。什么是五四知识分子所理解的功利主义?《新潮》杂志有一篇题为《物质文明》的文章,这样解释:功利主义者,谓趋乐避苦,为人生终极之目的。事无所谓善恶,趋大乐,避大苦者,谓之是,谓之善,否则谓之非,谓之恶。第此所谓苦乐,不以个人苦乐为计算,而以世界人类苦乐为计算;不以现在苦乐为计算,而以现在与将来之苦乐为计算,此功利主义之要旨也。
清末之际,功利主义代替过去儒家的德性人生观,开始成为显学。梁启超在1905年说:“夫功利主义,在今日蔚成大观,昌之为一学说,学者非惟不羞称,且以为名高矣。”
现代人的快乐主义与传统人生观中的快乐是不同的。儒家的乐是一种“颜回之乐”,生活在陋巷,过的是清贫生活,但在学习中享受到智性和德性之乐。王阳明后来说:“乐是心之本体”,王心斋还提出乐学,生机畅遂,超越私欲,乐之本体自然呈现。“这种自得之乐,是超乎富贵利达之乐,是通乎贫贱患难之乐,是人性本体的真乐”(嵇文甫,1996,P25)。佛教也讲去苦求乐,但佛教的苦乐是本体和存在意义上的苦难和快乐,具有强烈的宗教性和精神性。然而,晚清以后出现的趋苦求乐则是心理意义上的动机,是凡俗人生的本能追求,带有强烈的感官性质。这种功利主义的苦乐观在晚清康有为那里就已经出现。在康有为看来,乐就是善,人所欲者乃可欲者。而他所谓的乐,又带有强烈的欲望动机和感官享受。(萧公权,1997,P390)事实上,康圣人本人就是一个很在意食色的享乐之人。
功利主义既是一套人生观,又是一种伦理哲学。传统儒家的人生观是德性论,人生的意义在于成就圣贤所教导的君子之德。到了五四,当儒家的德性伦理崩溃之后,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现代的人生观,转向了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人生的意义不再是德性,而是幸福与快乐,快乐便是善。冯友兰在1924年出版的《一种人生观》中,重新解释了什么是善,即什么是好(good):“凡欲,就其本身而言,皆不为恶。凡能满足欲者,就其本身而言,就皆可谓之‘好’。”“好的意义,就着本能而言都是好的,凡是能使欲望满足的都是好。”(冯友兰,2005,P26,57)在冯友兰看来,凡是可欲的,都是善的,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杜亚泉也在《人生哲学》一书中说:“人类的生活,若是善的,就是合理的且快乐的。”
功利主义人生观对五四个人主义的形成影响巨大。这首先表现为对人性基本预设的变化。传统儒家的人性观是性善论,人人皆有善根,有可能成为德性高尚的君子。然而,从晚清流入中国的英国功利主义思潮,从霍布斯、休谟到边沁、密尔父子,都将人性解释为对利益的欲望,对生命自我保存的本能追求。外来的功利主义思潮刺激了荀学、墨学和佛教的复兴,梁启超等人很兴奋地发现,荀子的性恶论、墨子的“交相利”和佛教的苦乐观可以呼应西方的功利主义。1901年,梁启超将霍布斯的功利主义介绍给中国思想界,他非常欣赏霍布斯对人性的判断:善者何?快乐而已,恶者何?痛苦而已。故凡可以得快乐者,皆善也。凡可以得痛苦者,皆恶也。然则利益者万善之长,而人人当以为务者而已。……利己一念,实万念之源也。霍氏因论人生之职分,以为当因势利导,各求其利益之最大者,以就乐而避苦,此天理自然之法律,亦道德之极致也。
梁启超对杨朱之学在态度上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欲取杨学为近代的个人奠基,另一方面又不满其颓废的、消极的人生观。当民国初年个人主义在中国开始蔓延,梁任公惊呼:“今举中国皆杨也。……呜呼,杨学遂亡中国!杨学遂亡中国!”
晚清思想界上接明代李贽的自然人性论传统,对个人的私欲也作了正面肯定。在儒家思想之中,公与私,天理与人欲之间,境界分明。1911年,《民心》杂志有一篇《私心说》,颠覆了传统儒家的公私观。作者认为:人心中的天理与人欲,犹如磁极铁中的南北,电性中的阴阳,“非有真欲,必不足以得真理”。他热情称赞杨朱的为我之学“言之有故,持之成理, 当亦颠仆而不可破”。作者最后这样写道:吾甚恨不能向字典中删去公一字,而长留此害私之蟊贼也。现今既为自私之世界,果能因势利导,举此一点私心,扩而充之,当必不可胜用。……俾各遂所私,咸登于华胥极乐之世界耶!
不过,无论是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还是墨子的功利主义,虽然从个人的利益出发,终极目的却不是落实在个人,而是公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五四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背后,也有一个人类和社会,作为正当性的价值目标。前引《新青年》杂志上易白沙的《我》,一方面说:“以先后论,我为先,世界次之,国家为后”,另一方面,又反复强调:“以轻重言,世界为重,国家次之,我为轻”。
在五四时期,功利主义影响之大,令人惊讶。在《新青年》、《新潮》杂志中可以看到,从陈独秀、高一涵,到李亦民、傅斯年等等,皆以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解释新的人生观,论证个人主义的合理性。陈独秀在《人生真义》一文中说: “社会是个人集成的,除去个人,便没有社会;所有个人的意志和快乐,是应该尊重的。执行意志、满足欲望(自食色以至道德的名誉,都是欲望),是个人生存的根本理由,始终不变的”。另一方面,“社会是个人的总寿命,社会解散,个人死后便没有联续的记忆和知觉,”因此,“个人生存的时候,当努力造成幸福,享受幸福;并且留在社会上,后来的个人也能够享受,递相授受以至无穷”。
尽管陈独秀还是在传统的群己关系中讨论人生的意义,但他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肯定了个人欲望和追求幸福的合理性。个人的幸福并不具有终极的意义,最终还是要到社会的大框架中去评估,让个人的幸福转化为公众的幸福,让未来的人类也能享受。关于这一点,高一涵说得最为明确:“俾最大幸福,得与最大多数人类共享之,是即乐利主义之旨归也”。
密尔的两本著作《功利主义》和《论自由》,分别阐述了其两大原则:一是功利原则,二是自由原则。许多研究者发现,这两大原则之间强调的重心不同,具有某种紧张性(江宜桦,2001,P142-152)。功利原则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评判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而密尔与边沁不同,他并不像边沁那样认为所有的快乐都是等价的,可以量化的。密尔认为快乐有质地之分,精神的快乐、为公众奉献所得到的快乐要比个人的感官幸福在价值上高得多(约翰·密尔,2007)。而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价值的最好判断者,只要不侵犯到他人的利益,个人的选择就是合理的、正当的。个人自由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人们有权利追求自己那份快乐,而且是为了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个性自由发展,发现自我,完善自我。一个有创造力的社会,就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社会(约翰·密尔,1982)。
约翰·密尔将公众之善与个性自由并重的原则,在五四的个人主义建构之中,具有重大影响。功利主义与个性主义互相融化,成为最基础的论证之一。傅斯年在《人生问题发端》一文中,引用西方哲人的话说:“我最初所想的是上帝,后来是理,最后是人”。
五四启蒙思想家心目中“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杨朱式的唯我、顺世与独善,也不是西方从霍布斯、洛克到亚当·斯密的权利个人主义古典传统。他们受到19世纪的边沁、密尔这些修正派自由主义的思想熏陶,又接上宋明以来朱子学的“自我”与阳明学的“良知”传统,于是,五四的个人主义固然立足于小我,但这个小我不是物欲的、感官享受的小我,而是有个性、有理性、有担当、有责任的小我,个人的终极意义乃是为了人类、社会和公众的那个大我。
五四思想家的功利主义固然重精神之快乐,追求社会的公意,但其趋苦求乐、满足欲望的基本人性观一旦获得价值上的正当性,在社会上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是启蒙者所无法控制的。梁启超在引进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的时候,就表示出强烈的担心:天下不明算学之人太多,彼其本有贪乐好利之性质,而又不知真乐利之所存,一闻乐利主义之言,辄借学理以自文。于是竞沉溺于浅夫昏子之所谓利,而流弊遂以无穷。边氏之论,几于教揉升木焉。故教育不普及,则乐利主义,万不可昌言。吾之欲演述边沁学说也久矣,徒坐此,兢兢焉。
杜亚泉和傅斯年的论述,都看到了物欲主义在清末民初泛滥的现象。章太炎在20世纪初,即看到人类的进化并非直线性的向善,善在进化,恶亦进化。“善恶、苦乐二端,必有并进兼行之事”。
在传统儒家的重义轻利传统之中,物质主义一直处于边缘的、受压抑的地位。晚清以后,进化论传入中国,机械论宇宙观替代传统的有机论世界观,物质主义在本体层面获得其正当性,进而影响到了人生观。吴稚晖在科学与玄学大论战之中,发表了一篇让胡适大为称赞的《一个新信仰的宇宙观及人生观》,他将宇宙的本质看作是完全受到物理学因果律支配的“漆黑一团”,从“漆黑一团的宇宙观”出发,他将“吃饭“、”生小孩”和“招呼朋友”看作是人生观最重要的三个主题。
到二十年代初,当物欲的、自利的和避世的个人主义在社会上开始弥漫的时候,胡适感到了一丝担心。他特别写了一篇《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试图与假的个人主义划清界限。胡适引用杜威的观点,将个人主义分为假的和真的两种:假的个人主义就是为我主义(egoism),他的性质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他的特性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除此之外,胡适还特别指出了第三种“独善的个人主义”:“不满意于现社会,却又无可奈何,只想跳出这个社会去寻一种超出现社会的理想生活”。
胡适在这里所针对的,乃是当时流行一时的新村主义和逸世独行。从这里可以发现,五四时期社会上所存在的三种个人主义:个性主义、独善主义和唯我主义,恰恰是前述中国儒家、道家和杨朱三种个人传统在现代的延续和蜕变。从杨朱之学演化而来的物欲性的唯我主义,虽然在思想界缺乏代表,却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继承了老庄精神传统的独善主义,鄙视物欲,注重个性的自我完善,在知识分子中颇为流行。但五四个人主义的主流价值观,却依然是儒家的,胡适将这种“健全的个人主义”称为易卜生主义,它与独善的犬儒哲学一样,都重视个性的发展和精神的独立,但不是避世的,而是具有儒家积极进取的淑世精神;它与杨朱的唯我主义一样,虽然也是以个人为本位,但要高一个层次,其终极追求不是个人的私利,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为全社会和全人类的利益而积极行动。这种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正是五四的主流。奠定了五四个人主义基础的两大思潮,个性主义具有强烈的精神取向,平衡了个人主义的物欲性;功利主义的主流传统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抑制了极端利己主义的发展。在现代中国思想界,虽然小我有了充足的发展,但小我之上依然有大我,大我或者为人类或社会全体,或者是民族国家,它们都会制约小我的片面膨胀。物欲性的个人主义虽然在市民意识形态之中风靡一时,却无法成为公认的核心价值,成为思想界的主流。
三,大我是如何解体的?
根据张灏先生的研究,将自我分为精神与生命两个不同的层面,这是轴心文明的产物。“自觉意识把个人生命分成二元:精神生命与躯体生命。各个轴心文明对这二元生命有不同的称谓,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的解释,但都有一个共同倾向,那就是生命有两个层次:精神生命在价值上高于躯体生命。”(张灏,2008)中国思想传统中的自我观念,也是二元的,并有自己的特色。在儒家学说之中,自我分为精神与躯体、公与私不同的范畴。小我与个人的私欲有关,它是一个原初的、本能的自我,大我则是在精神上被提升了的自我,代表着公共价值、公共利益、乃至于超越的世界。按照钱穆先生的解释,小我为私,与天地万物相隔,只有自我与天地万物打通,方是还复大我(钱穆,2001,P8)。概而言之,小我为私,大我为公,小我并非真实的自我,其意义不是自明的;小我只有置于大我之中,才能显现出自身的价值和意义。杜维明在谈到儒家的自我观念时说:在社会需求的波涛中沉没的自我,是儒家所说的‘私’(隐私、小我和作为封闭系统的自我。相反,真我是热心公益的,大我是成为开放系统的自我。作为一个开放系统,自我――在这个词的真实意义上――是不断扩展且总是充分为世界接受的(杜维明,1995,P55)。小我作为一个封闭系统的个人之私,具有相对固定之内涵,但大我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自我,其具有无限的自我扩展潜能,可以从家、国扩展到天下,从现实社会的群体到超越世界的人类、自然和宇宙。大我的扩展越大,其“公”的性质就越大,就越具有超越的、深刻的意义。
在古代中国,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小我与大我的概念,但其二分的思想已经形成。最早正式提出小我、大我概念的,是梁启超。
如前所述,到了近代,个人被重新发现,原先的小我获得了价值的正当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大我就此崩解了呢?我们发现,近代以还的中国思想史,大我并非像儒家文化价值那样解体,而是被重新解释和建构了。但每一次的解释与建构,都失去了其原来的超越性质,而不断还原为世俗的意义,从而一步步走向大我的解体,导向小我的极致――唯我式个人主义的泛滥。
从19世纪末到21世纪初,大我的自我解体,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晚清到五四,是传统的天理解体,为近代的公理所替代,大我从超越的形而上世界转型为世俗的人类、国家与社会,逐渐失去了其神圣性和终极价值;第二阶段是1930年代到1970年代,作为近代的大我――人类与社会也逐步解体,国家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大我,并最终吞噬了小我:第三阶段是1980年代以后,国家作为大我开始解体,小我作为唯一的、最重要的主体崛起,但人类与社会并没有随着国家的解体而取而代之。当各种大我一一失落之后,小我最终便演化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中,自我、社会和宇宙是一个富有意义的秩序整体,中国人依靠这些符号锻造作为宇宙认知图式的世界观。他们不仅以此构思整个世界的秩序,而且从中找到自己在其间的位置(张灏,2006,P9)。在传统中国,个人的认同里面有超越的成分,人性中内含天理。沟口雄三指出:“所谓天理是自然法则的条理,同时又是政治应该依据的天下之正理,而且也是人的内在道德的本质”(沟口雄三,1995,P15)。天理是宇宙和自然之道,是社会政治规范,也是个人自我的最高价值,总而言之,天理代表了大我,一个真实的自我。
晚清以后,传统的天理世界观被一种新的世界观――公理世界观替代,于是个人的认同、大我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所谓的公理,是天理崩溃之后一种价值的替代。公理世界观保留了天理世界观中整全性和实质性的特征,但与后者比较,公理世界观中的世界不再是那个事实与价值合一的有意义的有机体世界,而是一个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可以为科学所认识的机械论世界。如果说天理世界观是以天德为中心的自然世界的话,那么公理世界观就是一个以进化为中心的人自身的历史世界。公理的出现,乃是与有机论宇宙观解体之后,人成为这个世界唯一的、真正的主宰密切相关。公理不再像天理那般先于人而存在,公理是人自我立法的产物,内涵了人的自主性和权利法则。
从天理到公理,是两种世界的不同法则。古代的世界是自然法则支配的世界,而支配晚清世界的公理。虽然依然具有客观的、形而上形式,但已经是人自身的理性法则。这个世界,已经不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自然世界,而是以人为中心的理性世界。虽然在古代中国,自然与理性并没有像欧洲那样截然二分,而是以天人合一、天理与人性内在相通的方式存在,但古代的世界毕竟以天为中心,不是以人为中心。而近代的世界,完全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世界。于是,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不再是那个天人合一的超越世界,而是回到了世俗社会本身,回到了人自身的历史。人类的世界、人类的历史以及从国家到社会各种“群”,成为近代大我新的内涵。
如前所述,晚清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时代,个人作为近代的国民,其真实的大我乃是与其合为一体的国家,即近代的民族国家。到了五四,国家主义衰落,个人主义崛起。但五四所塑造的自我,依循中国传统的思想脉络,依然有大我与小我之分。蔡元培是五四新人生观最积极的提倡者,早在1912年德国留学期间,他在《世界观与人生观》一文中这样写道:进化论所以诏吾人者:人类之义务,为群伦不为小己,为将来不为现在,为精神之愉快而非为体魄之享受。
1919年,胡适仿照梁启超1904年发表的《余之死生观》,在《新青年》发表《不朽:我的宗教》一文,根据儒家的“三不朽”思想,将梁启超提出的大我与小我论作了进一步淋漓尽致的发挥:我这个“小我”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和无量小我有直接或间接的交互关系的;是和社会的全体和世界的全体都有互为影响的关系的;是和社会世界的过去和未来都有因果关系的。……这种种过去的“小我”,和种种现在的“小我”,和种种将来无穷的“小我”,一代接一代,一点加一滴;一线相传,连绵不断;一水奔流,滔滔不绝――这便是一个“大我”。“小我”是会消灭的,“大我”是永远不灭的。“小我”是有死的,“大我”是永远不死,永远不朽的。……故一切“小我”的事业,人格,一举一动,一言一笑,一个念头,一场功劳,一桩罪过,也都永远不朽。这便是社会的不朽,“大我”的不朽。
胡适的这番大我小我论,与前引梁启超的大我小我论比较,其内涵有明显的变化。梁启超是在个人与国家的群己关系中论述小我与大我的关系,而胡适心目中的大我,则是世界与社会,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思想传统中自我的二分,作为私欲的、躯体的小我,比较起公共的、精神的大我,具有负面的价值,小我与大我之间具有紧张的关系,要由大我来克服小我。然而,在胡适的现代论述之中,小我不仅在价值上完全正当,而且是大我唯一的来源和组成部分。然而,个人作为小我,不仅生命有限,而且在价值意义上也是有限的,小我只有融合到人类历史、世界和社会的大我之中,最后才能实现不朽和永恒。由此,胡适引申出了小我对大我的责任感:我这个现在的“小我”,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过去,须负重大的责任;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未来,也须负重大的责任。
五四的这种“大我的人生观”,在罗家伦后来所写的《写给青年》的畅销书中得到了集中展现。这位五四运动的健将这样告诫青年:“为小我而生存,这生存太无光辉,太无兴趣、太无意识。必须小我与大我合而为一,才能领会到生存的意义。”那么,大我是什么呢?罗家伦说,大我就是所谓的大社会。要从民族人类的大历史中,寻出人与人的关系,从高尚生命的实现中,增进整个社会生活与人类幸福。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五四时期所说的“群”与晚清所指的“群”的重大变化。梁启超和严复在晚清所说的群己之间的“群”主要是指近代的民族国家,而到五四,由于国家主义的暂时衰落,五四的“群”不再指国家,而是人类和社会。梁启超1918年在《欧游心影录》中说:我们须知世界大同为期尚早,国家一时断不能消灭。……我们的爱国,一面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个人,一面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世界。我们是要托庇在这国家底下,将国内各个人的天赋能力尽量发挥,向世界人类全体文明大大的有所贡献。
不仅传统的家族主义、地方主义,连近代的国家主义,都被视为虚幻的偶像,五四的思想家重新从国家主义走向了新天下主义――以理想的人类公理为核心价值的世界主义。
在五四的大我观念之中,除了全人类之外,还有社会这一核心观念。与世界主义同时崛起的,还有社会。五四时期群己关系中的“群”自然有世界主义的背景,但实际所指不是国家,而是社会。国家不再可靠,要建立有序的社会政治秩序,唯期待于一个理想的社会。而要改造社会,首先须有自我意识又有社会担当的个人。不过,究竟先改造社会,还是先改造个人?这一“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式问题,在五四时期一直争论不休。大约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界,之前的新文化运动着重于个人的解放和个人意识的塑造,五四之后,则逐渐转向社会改造运动。五四运动直接所激发的,与其说是救亡的民族主义,不如是改造社会的激情。五四运动的精神领袖傅斯年在运动发生后不久,这样写道:“五四运动可以说是社会责任心的新发明,这几个月黑沉沉的政治之下,却有些活泼的社会运动,全靠这社会责任心的新发明……所以从5月4日以后,中国算有了‘社会’了”。
五四运动之后,出现的不是救亡热,而是各种各样理想主义的乌托邦社会运动:新村主义、工读互助、平民教育讲演团等等。五四知识分子将“重建个人”和“重建社会”,作为时代的使命,视为最重要的“非政治的政治”。
从晚清到五四,对以家族为核心的传统社群摧枯拉朽式的批判,使得各种各样传统的大我迅速解体,个人从家族、地缘和信仰共同体中出走,成为独立的自我。五四启蒙思想家的在摧毁传统大我的同时,本意在于重构现代的大我:从全人类的世界主义到新的理想社会,从而塑造具有个人意识、担当改造世界责任的新人。
不过,从晚清到五四,在摧毁了传统的家族、地缘和信仰共同体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共同体。相反地,从1925年国民大革命开始,又一轮民族主义的狂飙席卷中国,特别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亡国灭种的民族危机笼罩在中国上空。于是,曾经在五四昙花一现的世界主义和社会改造意识重归灭寂,民国初年一度比较活跃的市民社会运动也受到了国民党政府的打压。个人被重新置于民族国家的框架里面去理解,所谓的大我,不再是人类,也不是社会,而是民族国家。王汎森的研究表明,1925年以后,新人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五四时期那种人生的、文学的、艺术的、哲学的、道德的新人,而是政治的、社会的、主义的新人。
1949年以后,开始了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集体主义社会。在传统中国,虽然儒家的礼教限制了个人的自主性,但家国与个人之间并非主客体关系,家族与个人、王朝与臣民互为义务,忠孝的另一面要求则是仁慈,群己之间所建立的,是和谐的、平衡的互动。传统社会是一个社群主义的社会,而非集体主义的社会。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指出,人类共同体的政治道德有三种模式:社群主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前现代社会是一个社群主义的社会,每个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在共同体的位置。社群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主体的互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是现代才出现的历史现象,当个体渐渐替代上帝成为世界的主人,占据了本位,于是就有了个人主义。而集体主义是对个人本位的一种反弹,是反个体的集体本位主义,它与传统的社群主义中和谐的群己关系是很不同的。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偏好‘安全’胜于‘自由’,偏好‘团结’胜于‘进取’,偏好‘平等’胜于‘自主’,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债务人,他们欠了‘社会’永远无法偿还的债,社会也因此成了他们必须‘集体’承担义务的一种象征。”(奥克肖特,2003,P16-28)毛泽东时代的集体主义,作为一种战争年代遗传下来的革命集体主义,有一套关于“大我”的类宗教意识形态,在义理层面是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在现实层面是以“人民”为名义的国家整体利益。大我之下没有小我,个人的欲望与利益甚至成为一种原罪。在这种革命清教徒式的集体主义社会之中,个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集体,集体之外没有任何个人的权利。既没有社会,也没有个人,个人只是整个革命机器中微不足道的螺丝钉,因此产生了种种非人道和反人道的悲剧。这种严酷的集体主义,违背基本的人性,自然无法持久。“文革”结束之后,便发生了强烈的反弹,1978年以后,随着社会的解冻,个人被重新发现,再次出现了一个“人的解放“的时代。80年代的思想解放和新启蒙运动的一个重要目标,便是重建人的主体性。
80年代新启蒙运动中所理解的人,既是一个理性的存在,又是情感的、充满了各种合理的自然欲望。人就是其目的本身,具有不证自明的本体论地位,在人之上没有更高的目的。这样的人,超越于家国、阶级和各种自然社会关系,内含普遍的人性,他具有自主的意志和无限的自我创造能力,唯一需要的是要从各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回归自我的本性。这是在美学和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的人,是被抽离了具体历史语境的人。这样的抽离,不是偶然的,正是为了突出人的至高无上的主体性,突破集体主义套在人身心上的各种枷锁。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80年代的个人,如同五四时期的个人一样,既是一个小我,又是一个大我。这个“大写的人”,既是一个有着自然欲望的世俗人,也是一个有着人文取向的精神人,精神与肉体得到了完美的结合。一方面人的自然欲望和人的自然本性得到解放,获得了其价值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这种正当性又不是完全自足的,小我之上依然有大我,有美学和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精神性自我的价值规范,有对民族国家现代化历史目标的意义引导。
9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加速世俗化。在思想界,对个人与自我的理解,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作为内在和谐的作为主体性的人开始解体。先是人的精神灵魂与他的世俗肉体发生了分裂,随后,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的抽象的人,被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被还原为不同的具有鲜明现实身份的公民、国民、市民等等。最后,在对发展主义、现代化和启蒙运动的反思之中,作为主体性的人也受到了置疑,人被重新置于一个与自然、世界、终极的存在的互动关系中重新理解。在80年代,面对传统集权体制对个人在精神和欲望的压抑,人的解放成为一个全面的解放。人道主义者们相信,在一个理想的属人社会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是在理性、精神、情感和世俗欲望上得以全面解放和自由的人。然而,市场经济的世俗化过程,却使得这种全面的解放成为乌托邦式的幻想。社会的全面商业化大大释放了人的自然欲望和功利的追求,在这一几乎是不可阻挡的世俗大潮面前,人的精神价值何在?如何理解和肯定人的自我的意义?80年代的启蒙者在这一问题上,到9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分裂,一部分知识分子积极肯定世俗社会中人的自然欲望和功利主义,而另一部分知识分子则猛烈抨击市场经济大潮之下人文精神的失落,人已经堕落为物欲控制的对象,不再成为其人。由此爆发了1993开始的人文精神大论战(王晓明,1996;丁冬等,1996)。从这场论战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启蒙不再面对传统的集权体制,而是一个复杂的市场社会时,其内部原来所拥有的世俗性和精神性两种不同的面相,即世俗的功利主义传统和超越的人文精神传统就开始分道扬镳,世俗和神圣、欲望的解放和精神的解放第一次发生紧张。人的本质分裂了,分裂为自然欲望的世俗人和以人文取向为特征的精神人,80年代那个精神与肉体完美统一的人开始解体。
90年代中期以后,当物欲化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开始笼罩市场,它也参与了对人的重新塑造。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不仅是关于消费的特殊观念和方法,它也是关于自我形成、自我认同的普遍性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关于美的理想。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塑造了世俗时代一个完整的个人:他是充满欲望想象的,具有无限的物欲追求;他也同时具有实现这种欲望的能力和本钱。从无穷的欲望到无穷的满足,构成了消费主义意识形态所勾勒的个人形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市民阶层在人数上的扩展,一种对个人新的想象――唯我的、物欲的个人主义终于在市民阶层中获得了相当普遍的认同。这种世俗层面的唯我式个人主义,在经济学界也得到了学理的证明。80年代的个人,是一个物欲与精神平衡的人,既是一个经济人,也是一个伦理人与政治人,但90年代以后,在经济自由主义者的笔下,人的本性被单面化,被解释为纯粹的经济人。这些市场社会中的经济人,拥有发达的“经济理性”,即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充分认识自己的利益和目的所在,善于以最有效的手段,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占有更多的物品和资源,从而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经济人假设与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为市民阶层中唯我的、物欲的个人主义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这样的个人主义,就是麦克弗森(B.Macpherson)所说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义”。在一个占有性的市场社会中,个人的本质被理解为他就是自己的所有者,既不是一个道德主体,也不是某个社群的组成部分,他就是他自己,他通过对自己以及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占有,来证明自己。社会就是由这样一些个人所有者所组成的(C.B. Macpherson, 1962; 莱斯诺夫,2001,P93-142)。在过去,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同,与宗教、哲学和文学有关,但在世俗化时代,变成经济学、政治学知识中的概念,成为财富与权力的主体,人的本质属性与占有和控制有关。而世俗化的社会,便是一个以权力和金钱为轴心、由占有性的“经济理性人”组成的市场社会。世俗时代的原子化个人,既没有历史,也没有精神,只是一个充满了物欲和追求的经济理性人。他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而这个外部世界,是一个以利益为轴心的市场世界,缺乏温情,也没有意义。个人与这个市场世界的关系,只是物欲的和功利的关系,也就是由各种交换、占有和控制形成的非人格化关系。
当代中国社会的个人,有了非常清晰的个人权利意识,也学会了公开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声张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公共生活的缺乏,却缺少相应的义务感和责任感。人们之所以普遍缺乏责任感,乃是当代中国缺乏各种社会、宗教和文化的共同体有关。毛泽东时代的国家摧毁了传统的家族、地域和信仰的共同体关系,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宗族和宗教的共同体有复兴的趋势,却无法在社会建制之中获得其正当性地位,无法有效地组织起社会。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在人数上有很大的发展,但并没有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层,有市民而没有市民社会,有公民而没有公民组织。当国家从私人领域退了出来,而社会的公共领域尚未完全开放时,人们在私人领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产生了个人权利意识,他们开始知道:我要什么,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但相应的责任意识和义务感,反而迟迟未能落实。在民法所调整的私人领域里,人们非常清晰地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而在公法所调整的公共空间,由于相应的公共权利的匮乏,所谓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流为口号。被各种瓦解了的共同体抛出来的个人,特别是年青的一代人,实现了“以自我为中心”,却找不到与公共生活、公共社群的有机联系,因而也无从产生社会所需要的相应担当,于是成为了阎云翔说描绘的“无公德的个人”。
市场的残酷竞争,使得被解放了的个人,被抛到社会上,成为无所依傍的孤零零的原子化个人。这些个人失去了任何共同体的保护,不得不独自面对一切来自社会的压力,而所有的社会问题也被化约为个人的生存能力,让个人独自去承担。在80年代,个人的独立曾经是人人羡慕的解放力量,而如今却成为了弱势个人不堪承受的巨大压力。在80年代,个人的解放给人们带来普遍的解放感和兴奋感,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却蜕变为愈来愈强烈的焦虑和不安。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出现,与确定性和安全感的消失有关。当各种充当保护者的社群都消解以后,人们只有自我保护。大我崩溃的结果,便是小我的自我异化,小我变质为唯我式的、物欲的个人主义。
当各种社会共同体持续失落,失去群的保护之后,个人只有孤独面对强势的国家。霍布斯式威权主义的社会基础,便是唯我式的个人。这时的国家不再是大我,不具有任何价值的意义,而只是一个工具性的存在,是各个分散的个人争夺私人利益的场所,其与毛泽东时代具有神圣意义的国家有着天壤之别。而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社会,也需要一个强大的“利维坦”维持稳定与秩序,不致陷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麦克佛森分析说:占有性个人主义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解:个人在本质上是其人身和各种禀赋的占有者,个人不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他只是一个自利的人,如何合理地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人性本质上是贪婪的。而一切所有物,包括人的能力,都是商品,其价值是在一个占有性的市场中形成的,个人的价值取决于其在市场中的价格。在霍布斯的理论之中,最典型地体现了这种占有式的个人主义。因而,霍布斯需要一个绝对的主权者(利维坦)来维护占有性个人之间的公共秩序(C.B., Macpherson, 1962)。霍布斯式的威权主义,以自利性的个人主义社会为前提。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以人性论为依据。求生存是人的本性,保全性命是首要的自然权利。动物只对可穷尽的客体本身产生欲望,而人则本能地怀有无穷无尽的占有欲望。为了避免自利性个人相互残杀而同归于尽,人们放弃自己的权利交给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但进入政治社会的公民并没有改变自己的本性,而只是在法律范围内通过理性实现他们的利己主义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民们可以在私人领域发财致富,主权者也有责任代表民生,保护公民们的私利。但公民们永远不要指望与主权者分享政治的统治权,那是由绝对的主权者代表民众所独占的、不可分割的主权。在这样一个利维坦的社会之中,没有宗教,也没有道德,更没有社会,联结人们相互关系的,只是利益。而市场与权力,成为人们私人利益交易的媒介。
生活在19世纪法国七月王朝时代的托克维尔,深刻感受到世俗社会兴起之后,利己主义与威权主义的吊诡关系:到那时候将出现无数的相同而平等的人,整天为追逐他们心中所想的小小的庸俗享乐而奔波。他们每个人都离群索居,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如果说他们还有一个家庭,那么他们至少已经不再有祖国了。在这样的一群人之上,耸立着一个只负责保证他们的享乐和照顾他们的一生的权力极大的监护性当局。整个当局的权威士绝对的,无微不至的,及其认真的,很有预见的。而且是十分和善的。……它喜欢公民们享乐,而且认为只要设法享乐就可以了。它愿意为公民造福,但它要充当公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托克维尔,1988,P869)。有不同的个人主义社会。自由民主政治所依赖的是一个具有公民精神和自治传统的互利性个人主义社会,而一个自利性的个人主义社会要形成秩序,只能诉诸于无所不在的威权政治。
从古代到现代,中国思想史上有两种不同的关于个人的脉络,一种是小我与大我、物欲与精神平衡的个人,个人的意义最终要在更高的世界之中获得,从儒家的个人观到晚清与五四的个人观皆是如此。另一种是脱离了大我约束的个人,从杨朱的唯我式个人到近代市民阶层中出现的物欲主义的个人,个人之上皆没有大我,个人的真实意义建立在当下满足的享乐主义基础之上。在大部分的历史时间之中,这种物欲式的个人在社会的主流价值之中,都不具正当性。近代以后,大我不断地重新建构,日益世俗化,从天理、公理、人类、社会到现代国家,一一解体。这使得小我逐步失去了大我的规范,杨朱式的个人主义最终走入前台,成为当代中国的一道精神景观。从历史返观现实,我们不得不问:假如个人主义社会真的是现代性的宿命,那么,我们究竟要的是什么样的个人主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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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中西思想史中的政治正当性研究”(06JJD770011)的中期研究成果,并获得上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405。
<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五章,《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9-95页。
<2> 参见孙中山:《三民主义》,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北京)1981年版,第711-712页。
<3> 《孟子·藤文公下》。
<4> 《吕氏春秋·不二篇》。
<5> 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载张汝伦编:《文化融合与道德教化:蔡元培文选》,远东出版社(上海)1995年版,第86页。
<6>
在这两条主要的脉络之外,还有一个近代个人观念的支流,即章太炎所代表的、受到佛学影响的临时性的“自性”的个人,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0章;姜义华:《章太炎评传》第6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本文限于篇幅,暂不讨论。
<7>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载朱维铮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康有为卷》,河北教育出版社(石家庄)1996年版,第28页。
<8> 康有为:《孟子微》卷1,商务印书馆(台北)1974年版。
<9> 关于梁启超的国民思想,参见作者:《政治美德与国民共同体:梁启超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研究》,《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0>
顾红亮将五四时期的个人想象,分为个性化的个人、人文化的个人、理智化的个人、意志化的个人和唯情化的个人五种类型,参见顾红亮:《想象个人:中国个人观的现代转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1-121页。
<11> 关于近代中国的无政府主义,阿里克·德里克(Arif Dielik)作了非常细致的研究,他指出:“无政府主义归根结底是一种个人哲学”,参见德里克:《中国革命中的无政府主义》,孙宜学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近代无政府主义的传统与佛教有关,在晚清经过章太炎的鼓吹与推动,到民国初年蔚成大潮,到了1920年代初,与马克思主义一起,成为思想界的两大显学。王汎森指出:“连胡适介绍的易卜生主义,其实也带有浓厚的无政府色彩”。见王汎森:《从新民到新人:近代思想中的“自我”与“政治”》,载王汎森等:《中国近代思想史的转型时代》,联经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77页。
<12> 胡适:《易卜生主义》,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页。
<13> 梁启超:《欧游心影录》,《梁启超全集》第五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0页。
<14> 胡适:《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独立评论》第150号,1935年5月12日。
<15> 张奚若:《国民人格之培养》,《独立评论》第150号,1935年5月12日。
<16> 傅斯年:《万恶之原(一)》,载《傅斯年全集》第1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17> 陈达材:《物质文明》,《新潮》杂志1卷3号,1919年3月1日。
<18> 梁启超:《新民说》,《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722页。
<19> 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1045页。
<20> 高一涵:《乐利主义与人生》,《新青年》第2卷第1号,1916年9月1日。
<21> 杜亚泉:《人生哲学》,载《杜亚泉著作两种》,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22> 梁启超:《霍布士案》,《梁启超全集》第1册,第498-499页。
<23> 陈独秀:《人生真义》,《新青年>第4卷第2期,1918年2月15日。
<24> 李亦民:《人生唯一之目的》,《新青年》第1卷第2号,1915年10月15日。
<25>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梁启超全集》第1卷,第431页。
<26>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梁启超全集》第6册,第3658页。
<27> 梁启超:《老孔墨以后学派概观》,《梁启超全集》第6册,第3307-3309页。
<28> 梁启超:《子墨子学说》、《梁启超全集》第6册,第3158页。
<29>
参见严复:《庄子评语》,载《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25页;《除杨墨论》,载《严几道文抄》,世界书局(台北)1971年版,第152页。
<30> 剑男:《私心说》,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816-821页。
<31> 易白沙:《我》,《新青年》1卷5号,1916年1月15日。
<32> 毛泽东:《伦理学原理批注》,载《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203、153页。
<33> 同前注,第203页。
<34> 易白沙:《我》,《新青年》1卷5号,1916年1月15日。
<35> 吴康:《论吾国今日道德之根本问题》,《新潮》杂志,1卷2期,1919年2月1日。
<36> 陈独秀:《人生真义》,《新青年>第4卷第2期,1918年2月15日。
<37> 高一涵:《乐利主义与人生》,《新青年》第2卷第1号,1916年9月1日。
<38> 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梁启超全集》第1册,第1046-1048页。
<39> 吴康:《人生问题》,《新潮》2卷2期,1919年12月1日。
<40> 毛泽东:《伦理学原理批注》,载《毛泽东早期文稿》,第151、147页。
<41> 傅斯年:《人生问题发端》,载《傅斯年全集》,第1卷,第84页。
<42> 同上,第88、92页。
<43> 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1048页。
<44> 杜亚泉:《论社会变动之趋势与吾人处世之方针》,载《杜亚泉文存》,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285页。
<45> 杜亚泉:《精神救国论》,载《杜亚泉文存》,第33-34页。
<46> 杜亚泉:《国民今后之道德》,载《杜亚泉文存》,第294-295页。
<47> 杜亚泉:《精神救国论》,载杜亚泉文存》,第36-37页。
<48> 傅斯年:《人生问题发端》,载《傅斯年全集》,第90页。
<49> 章太炎:《俱分进化论》,《章太炎文选》,远东出版社(上海)1996年版,第157页。
<50> 民:《金钱》,《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第986-992页。
<51>
参见吴稚晖:《一个新信仰的宇宙观及人生观》,载张君劢、丁文江等:《科学与人生观。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2-429页。
<52> 鲁迅:《文化偏至论》,载鲁迅:《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39-40页。
<53> 同上注,第32页。
<54> 胡适:《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胡适文集》,第2卷,第564-565页。
<55> 此处根据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的“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的检索结果,特此致谢。
<56> 梁启超:《中国积弱溯源论》,《梁启超全集》,第1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57> 梁启超:《余之死生观》,《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1373页
<58>
关于公理世界观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天理世界观向公理世界观的转变,汪晖作了系统的研究,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导论、总论部分,三联书店2004年版。
<59> 蔡元培:《世界观与人生观》,载《文化融合与道德教化:蔡元培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
<60> 易白沙:《我》,《新青年》1卷5号,1916年1月15日。
<61> 陈独秀:《新青年》,《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
<62> 胡适:《易卜生主义》,《胡适文集》,第2卷,第487页。
<63> 胡适:《不朽:我的宗教》,《胡适文集》,第2卷,第529-530页。
<64> 同上注,第532页。
<65> 丁文江:《玄学与科学:答张君劢》,载张君劢、丁文江等:《科学与人生观》,第204页。
<66> 陈独秀:《自杀论》,《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第63页。
<67> 罗加伦:《写给青年:我的新人生观演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107页。
<68> 梁启超:《欧游心影录》,《梁启超全集》第5册,第2978页。
<69> 傅斯年:《<新潮>之回顾与前瞻》,《傅斯年全集》第1卷,第297页。
<70> 傅斯年:《时代与曙光与危机》,《傅斯年全集》第1卷,第355页。
<71> 关于五四的“重建社会”,参见王汎森:《傅斯年早期的“造社会”论》,《中国文化》杂志(北京)第14期,1996年。
<72> 佚名:《唯物论二巨子(底得娄、拉梅特里)之学说》,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412页。
<73> 汉一:《毁家论》,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916-917页。
<74> 家庭立宪者:《家庭革命说》,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833页。
<75> 傅斯年:《万恶之原》,《傅斯年全集》第1卷,第104-107页。
<76> 胡适:《易卜生主义》,《新青年》第4卷第6号,1918年6月15日。
<77>
根据王汎森的研究,从晚清到五四,近代中国思想史中的自我,有一个从“国民”到“新人”的变迁,五四的“新人”在心理上具有“有意识的”、“人为的”和“向上的”特征。参见王汎森:《从新民到新人:近代思想中的“自我”与“政治”》,载王汎森等:《中国近代思想史的转型时代》,第180页。
<78> 同上注,第195页。
<79> 关于霍布斯的理论,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另参见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约翰·麦克里兰(John McClelland):《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260页,浦薛凤:《西洋近代政治思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34页,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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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张灏.重访轴心时代的思想突破:从史华慈教授的超越观念谈起.知识分子论丛(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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