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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哲学与人文世界-对“天赋人权”的理论透视

对“天赋人权”的理论透视

作者:胡义成 阅读3998次 更新时间:2001-08-13

  “人权”目前是政治学家、法学家谈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国际政治斗争中的焦点问题。但是,人们在谈论“人权”的时候,大都是以西方学者的“天赋人权”为版本,而对“天赋人权”的实质鲜有论及。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早就揭示了“天赋人权”的实质及其内在悖论。

  动辄以“人权”问题要挟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搞所谓“人权外交”,是美国近年来对外关系的一大特征。这一特征,在其总统选举前后,往往表现得特别鲜明。科学地审视这种现象,要求人们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有所了解。

  “天赋人权论”在西方流传甚广,它把“人权”说成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的。但是,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汤·彼彻姆在近年所写的教科书中说,人们“普遍怀疑”这一理论,“它至今仍是令当代道德哲学家迷惑的问题”。英国学者边沁早在二百年前就写道:“自然权利根本就是胡说。”对于西方学者来说,在“人权”问题上如此混乱,是由他们的利益决定的。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实质早有明确论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方法论基石,是坚持从其经济基础来说明作为观念的、政治的或法律上层建筑的“人权”,并认定“人权”只要“脱离了作为它们基础的经验的现实,就可以像手套一样地任意翻弄”。

  人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和平等。那么,自由平等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呢?列宁说:“《资本论》一书已经证明,滋长自由平等思想的土壤正是商品生产。”马克思说:“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的基础。”当然,“自由”在哲学上还表征着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许多人还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它。但其经济内容,只能是市场经济对自然经济的突破。

  马克思主义人权论一方面揭示了人权的经济实质,另一方面也揭示了种种“人权悖论”:

  一是平等权总伴随着不平等。首先,商品的等价交换,是以交换双方的非平等性即差别性为前提的,自然需求相同且所持商品相同者无须交换。这正如马克思所讲的:“自然差别”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动因”,从而是“社会平等的基础”。在这里,平等绕不开非平等的前提。其次,个人天赋总是有差别的,不同等的。马克思甚至认为,如果个人“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对平等权的追求,都不能不面对这种既定事实。第三,等价交换孕育了平等权利,但不加控制的绝对的等价交换又势必导向垄断和新的不平等。《资本论》对此阐述颇多。连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的前任主席奥肯也认为:“一整套市场经济制度促成了新的不平等。”这是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方人不能不面对的又一种人权“悖论”。第四,商品等价交换的社会效应是多角度的,它不只产生了平等观念,而且指向高效率等。但平等和效率之间,又存在矛盾。对平等的过分崇奉会导向低效率。我国过去的“大锅饭”就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自由总伴随着不自由。首先,在哲学上,是“必然”对“自由”构成了制约;在经济学上,商品交换者所持商品不是供自己使用的,而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何况,他们还要服从分工。如同马克思所言,这已对自由的交换主体构成了“强制”;在政治学和法学上,自由又必须以法律、权威、纪律等为前提。这是自由权利“悖论”产生的总根源。其次,当我们把商品经济看成人类为解决物质文化需要而冲决自然经济硬壳,大力发展生产力的一种社会化谋生形式时,我们必须看到,以商品交换为依托的自由,要受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限制,并只能呈现为一种渐次展开的过程,它显然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三,作为权利,自由的形式很多,各种自由权之间存在各种形式的矛盾和对立。美国哲学家胡克便认定:“维护某一种自由就要否定破坏这种自由的自由”,自由“是互相矛盾的”,“不可能全都具有”。他还说:“政治自由便具有两种根本不同而无法相容的意义,这要看我们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被统治者的角度出发而定。”“让某一方获得自由时,就必须不把自由给予另一方。”这不是自由权的“悖论”又是什么呢?

  三是平等权和自由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否定的趋势。奥肯就提出,平等是以自由为“代价”的。目前,在美国,平等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表现出巨大的理论对立。平等主义者指出,如果把自由权加以彻底贯彻,那么,不幸者和受害者将有权抗议自己的悲惨处境,其中包括使用暴力和无视法制。这不是乱了套吗?自由主义者则说,如果把平等权绝对化,那么,在经济领域,正是平等权利的运作导致了两极分化和新的不平等,平等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这种彼此诘难,虽然表现出对平等、自由的一种抽象推衍,但确实也说明了人权本身存在着二律背反。

  四是不同形式的具体的人权之间也是彼此矛盾的。彼彻姆在他的教科书中下功夫研究如何调和不同形式的人权,如生命权和堕胎权、继承权和平等权等。但是,他的结论是:“如果两项或多项权利是同等有效的,它们就可能发生值得注意的冲突。”例如,“有一派人主张有堕胎的权利,另一派则论证说,既然存在着生命的权利,那么,它必然排除堕胎的权利”。又如,按照平等权利,生产资料私有权和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应被新的分配方式取代,但是,起草了法国《人权宣言》的潘恩却认为:“财产永远不会均等,这是肯定的。勤劳,出众的才能,经营的技巧,极度的节俭,机会的好坏或是这一切因素所起的作用,总是会造成贫富不均的后果,而无须用贪婪和压迫这类刺耳的、难听的字眼。”总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人权虽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并且在历史和现实中发挥过进步的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世界潮流,但是,对于人权,必须有科学的认识,而不能只作抽象的推衍。特别是要注意警惕和揭露国内外敌对势力借人权问题攻击社会主义的种种说辞,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