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民商法

老行者之家-民商法-代理法(讲义)

代理法(讲义)

作者: 阅读5751次 更新时间:2001-08-16

  (一) 代理法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又称委托人或本人;代理人就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代替 其办事的人;第三人则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只 要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授予他的代理权限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被代理人有约 束力(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利),而代理人一般不对此 承担个人责任。

  1.代理权的产生

  在陆法国家一般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将代理分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两种:

  (1)意定代理,又称委托代理。即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的。这种意思表示或委托授权除有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既可是口头的也可是 书面的;既可向代理人表示,也可向第三人表示。这种代理最为普遍和典型。

  (2)法定代理。即代理权的产生并非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私人的选任而取得。

  英美法对法定代理规定较少,强调委托代理。具体讲,英美法将代理权产生原因分为:

  (1)明示的指定。就是由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这相当于大陆法中意定代理。

  (2)默示的授权。指一个人以他的行动或言词使另一个人有理由认为他已 同意自己作为他的代理人或有权以他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这视为默示的授权 与明示指定代理一样。

  (3)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第三人进 行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被代理 人可以在事后承认这种行为,此即追认。一经追认,即使得代理人的行为自始 便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如同他早就授权一样。

  2.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终止,各国对此规定基本一致: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订有 期限,则代理关系于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代理合同中未规定期限,当事人也 可以通过双方的同意而终止代理关系;另根据各国法律,原则上都允许被代理 人可以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内撤回代理权而终止代理关系,但必须事先给代理 人以合理时间的通知。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代理关系可基于以下 情况自然终止: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 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对于第三人的效果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当被代理人撤回代 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一 般来讲,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其发生效力,否则第三人 由于不知情况仍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仍有约束力。如日 本民法典规定,对代理的限制或撤销,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瑞士债务法典规 定,撤销代理权之全部或一部分时,须通知第三人后,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

  (二) 代理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代理关系包括两方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这称为内部关系, 是代理中基本的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这称为外部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这种关系一般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如下:对被代理 人而言,他负有支付佣金、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补偿非 由代理人过失而带来的毁坏和损失、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等义务;对代理 人而言,他负有认真履行其代理职责、对被代理人忠诚、信用、保守代理业务 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向被代理人申报帐目等义务。

  2.被代理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般来讲,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行为结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事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简 单,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极为复杂,现将一些主要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1)间接代理问题。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的概念,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 利益,但并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也不披露被代理人姓名,只是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一个合同移转于被代理人的 代理。在间接代理情况下,第三人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反之亦然, 只有当代理人把从这种代理活动中所得的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让给 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未披露被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代理。这是英美法的一种制度,即代理 人虽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同第三人订合同时根本不露代理关系,这种 情况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谁应对该合同负责,英美法的规定与大陆法上的间 接代理有所不同。英美法规定,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应当负责,但未被 披露的被代理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对第三人起诉从 而直接取得了此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除非他的介入与合同条款相抵触;而 第三人在发现了被代理人之后,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享有选择权,向二者 之一请求承担合同义务或起诉。

  (3)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主要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或代 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大陆法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受法律保 护的。被代理人可以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从而使得他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权利 义务关系,如未被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负责;第三人在被代理人 追认之前,享有对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催告权或撤回合同的权利。英美法将无 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则善意第三人可依无权代理人违反有代 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之提起诉讼,而如果被代理人有过失,则代理人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