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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收据、欠据和借据的异同

收据、欠据和借据的异同

作者:黄秩和 阅读8991次 更新时间:2011-10-05


  看了同行齐精智的《借条与欠条在民间借贷中的巨大差异》后,给他写了评论,写到半道,有朋友非要邀出去吃饭。现在将其主要内容写成博文,与各位朋友讨论。

  收据、欠据和借据是民间的比较常见的三种法律凭证,用以证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在证据的角度,它属于书证,而且都是关键性证据。

  一、概念

  收据也称支据或者收条,是在当事人收到款、物后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

  借据也称借条,是在当事人依据借款合同收到款、物后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

  欠据又称欠条,是当事人为确定债权而出具的法律凭证。

  二、收据、欠据和借据的关系

  1、收据、欠据和借据的相同之处

  收据、欠据和借据都是书面证据,用以证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如果上面三种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那么他们在证据力的角度来看,是一致的,都具有书证的证据力。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进入诉讼后,不被依法排除的能力。一般认为他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能力。收据、欠据和借据在法律上的另一个共同之处,是三者都具有证明某种合同性质的法律事实,表示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

  2、收据、欠据和借据的区别

  收据、欠据和借据的区别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收据、欠据和借据的最主要的区别是证明力的区别。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在本人看来,收据、欠据和借据的证明力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的。收据他作为直接证据,证明的就是出具收据的人,收到了什么东西。他不能单独证明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如果他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证明了。比如,一次收款,可能是消灭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当然也可以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我们仅凭收条,是不能确定,发生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还是消灭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记得我第一次打官司,涉及的就是这个问题。一个朋友把钱借给别人,对方打了个收条,别人都没有人敢接,我接了。当时法官是我的一个远方的亲属,他就跟我说,我当了这么多年的法官,没见到拿着收条打官司的。但我的观点不同,收款人如果不承认欠款,那没有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了,需要它证明收款消灭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如果他不能证明,那他就应该根据不当得利之债返还所受到的款项。欠据的证明力是比收据的大的,它能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而至于是什么债,他是不具有证明力的。相反,借据的证明力最大,直接证明这个债是借款合同产生的,是合同之债。

  第二,收据、欠据和借据是内涵和外延的区别。而内涵和外延的区别,是通过证明力表现出来。他们内涵的关键词是不同的,收据的是收到,欠据的是欠,借据的是借并收到。收到可能演化为欠,但是绝不能说欠就是收到,因为很多时候,没有收到钱,也能形成欠款。所以说,收据和欠据,二者是交叉关系。收到可能转化为借,而所有的借,都需要收到标的物。所以说,收据和借据是从属关系。欠据也可以演化成借,而所有的借,都是欠。所以说,欠据和借据也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收据和欠据交叉部分,恰恰是借据的内涵。

  以下,我主要说一下,我与齐精智律师的不同观点。

  我认为,齐精智律师的这个观点是不妥当的:“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我认为,无论是收据、欠据和借据中的那种证据,假如证明的是给付义务产生的话,只证明债务人产生了给付义务,并不能证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

  欠据和借据无非是证明前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新债务——协议结果已经成立。比如说侵权之债,双方协商后,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欠据。说明不特定的侵权之债,已经经过协商确定了。收据如果证明的是合意行为,也具有这样的效力。比如银行的贷款,除了有贷款合同以外,还要有支据。而这个支据,即是收据。这都是一种合同效力。

  当事人如果不能确定这个协议无效、需要撤销或者变更,那么就得依据这个协议主张合同之债了。但是这个证据,绝对没有以此来说明债务的到期日,或者说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对于这一点,三者是相同的。只有债务到期日,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这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恰恰是这一天,产生了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这是法定事实。

  到了这里,回到了合同法第62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诉讼时效,恰恰就是债务人的履行日和债权人的主张要求日。这里省去“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因就是民事借贷没有必要给予准备时间,另外如果债务人要求这个准备时间,法院也是准许的。

  所以,我认为,无论欠据、借据甚至收据,都是一样的,证明的都是合同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和债务的存在,所以诉讼时效是一样的。

  而收据有些不同,如果不能证明收据是依据当事人合意进行的,那么就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不适用上面的说明。他的诉讼时效就是两年了,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钱给错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什么时候知道自己给错了,那么应当以给付之日起计算。因为你付款人,付款的时候,是有注意义务的,你没有注意,也应该视为你知道。但是我还有另类的认为,由于不当得利的拒绝退还,如果情节够了,那就是侵占罪。而侵占罪的追溯时效是五年,这也就是说,如果给错了你钱,你不还,我弄起侵占罪来,然后再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在这里,就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了,而是从给错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