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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二零零零年十月份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

二零零零年十月份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

作者:宁红丽 阅读3627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十月份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民法基础理论 、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知识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法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具体如下:
一、 民法基础理论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中仍存在着大量的公法性质的主体,这是造成我国民法落后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改革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应借鉴西方抽象人格论,并以次为基础建立起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私法主体为内容的现代民事主体制度,这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一环。<2> 
财产权的哲学基础受到了学者的关注,有观点认为财产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虽表现为一种对物权,实际上却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经典的法哲学理论中,都可找到其合法性基础。<3> 
关于财产权的客体,有学者认为罗马私法以"物"为客体设计出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而近代民法则大大扩展了其范围,因此我国应考虑重构当代社会的无形财产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科学界定物和财产的关系。<4> 
WTO与我国民商法的关系仍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有学者认为我国仍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弱国,在民商事法律方面应首先建立起自我保护的篱笆。 <5>
  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涉足合同、侵权等领域。关于我国民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已经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得到了广泛采纳,它具有赔偿、制裁及遏制等功能,可以为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借鉴。具体来说,在侵权法领域应广泛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而在产品责任中则不益广泛采纳,只能在某些情况下以之取代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合同领域,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中。<6> 
但另有作者认为,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悖于传统的民法理念,但鉴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实际,建立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还存在着来自主客观两方面的障碍。<7>
二、 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仍然是民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 
针对用益物权"中心论",有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地位提升,并不代表它就能成为物权的中心或核心,用益物权制度不应也不能超越所有权制度,<8> 
有作者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立足于物权法草案所确立的提高物的利用效率的宗旨, 
建议对担保物权进行创新,首先应当发展担保物权的激励机制、投资机制和融资机制,正确处理物权立法与物权法、民法典的关系,从而建立起统一高效的担保物权制度。<9> 
关于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在实践中向来存在争议,分别主义的立法使公有的土地所有权与私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冲突,有作者认为,应规定较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使其与建筑物的实存年限接近或一致,并赋予土地所有人有无偿回收权 
以及基地使用权人的拆除权和土地所有人的买受权。<10> 
在此不能不提的是于2000年10月17日在北京(深圳大厦)召开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二十一世纪物权法国际研讨会",参加者主要是我国的在物权法领域有所研究的学者们,并包括来自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学者,如来自日本的著名学者铃木禄祢、加贺山茂、近江幸治、田山辉明,来自德国汉堡大学的Marian 
Paschke教授以及来自台湾地区的王泽鉴教授、苏永钦教授等。学者们主要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物权行为理论、物权的变动方式、区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让与担保及企业抵押或财团抵押等制度在这次研讨会上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于物权行为理论,在发表意见的学者中间,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居多数,大陆的孙献忠教授、张玉敏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典研究课题组提交的题为"关于物权法制定的若干问题研究"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课题组),台湾的两位学者以及德国学者都肯定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中存在的必要性,但这些学者又在采纳有因的物权行为或无因的物权行为上存在分歧。其中课题组认为,应采纳有因的物权行为理论,台湾的王泽鉴教授也表示赞成此观点。在这次会议上,最能引起外国学者兴趣的恐怕要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大多数学者同意在物权法中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并建议对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造,以及在理论上给予澄清。关于企业担保或浮动抵押,草案的起草肯定采纳其所可能带来的积极作用,但受到了日本与台湾地区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在日本或台湾,也曾适用过企业担保,但其原因是因为美资的进入,受资方的压力而不得已采纳的。在适用过程中也有许多问题。从理论上而言,企业担保是滋生垄断的温床。关于典权制度,仍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争议。但采肯定意见的学者占居上风。
三、 合同法

 关于违约责任的合理预见原则,有观点认为它与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有异曲同工之处,相较而言,合理预见原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1>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有作者认为,在现代意义上,它属于司法变更而非当事人变更,追求的是实质理性而非形式理性,因而在民法典中没有合理位置,但可将之规定在判例法中。 <12>
  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有作者认为,该制度是法律为了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之间的权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与附条件的法定解除等制度有根本的不同,在实际生活中,还应区别其与根本违约制度的关系,同时,应该完善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13>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系法定抵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均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我国立法有必要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成立以登记为要件。 
<14>
四、 婚姻法

  有作者认为,由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已使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上明显不能适应实际,因此,应当对该制度进行完善。<15>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应在我国婚姻法中建立完善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将之视为婚姻的当然效力规定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一节中。<16> 
配偶权是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拟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有作者认为,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主体来源不同,可以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分为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这两种类型的民事救济方式各不相同,受害方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17>
五、 知识产权制度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今年数件侵权案的审理被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网络作品虽然也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调整,但由于新兴媒体的特殊性,一律依照著作权法将会对正在发展中的网络媒体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有作者认为,应结合网络和著作权法的特性,对网络著作权加以保护,其中的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法律。<18> 
著作权出租制度对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有作者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将著作出租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19> 


注释:
1、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级民商法博士生。
2、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第59页。
3、易继明、李辉风:《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4、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5、冰青:《WTO对我国民商法的挑战》,载《社会科学》(沪),2000年第6期。
6、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7、胡春秀:《试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8、李晓峰:《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9、周林彬、胡珀:《我国担保物权的反思与重构---一种经济分析的思路》,载《法学家》第4期。
10、邓富国、阳贤文:《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矛盾浅析》,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3期。
11、蓝承烈、闫仁河:《合理预见原则比较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4期。
12、关涛:《情势变更原则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13、龙著华:《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14、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15、刘淑芬:《社会转型中夫妻共同债务初探》,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
16、马忆南、杨朝:《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
17、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载《怀化师专学报》,2000年第3期。
18、赵强:《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载《南京师大学报》,2000年第3期。
19、赫敏:《关于著作出租权制度探讨》,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