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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民事案子该怎么证明

民事案子该怎么证明

作者:阿木 阅读3094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中国人的邻里关系有时还挺微妙的。这不,前几天朋友聚会时友人就诉苦说,他的楼上住户最近一直在搞装修,而且敲敲打打的声音总是在他睡意正酣的时候响起,搞得他狼狈不堪。他上去找邻居商量,人家说我装修关你什么事,又不影响到你的安全。就一句话把他给顶了回来。他向环保部门也反映过,人家说噪音没有超标,不予受理。
有人就建议他向法院起诉,哈!这倒是一条好路子,我们的法律不是有规定了邻里纠纷的处理原则,但仔细一分析又发现此路并不通畅,诉讼奉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如果我们不能证明楼上住户的装修确实存在干扰他人生活的事实,判决就会被驳回。 于是问题就集中在证据上了。如果要申请证据保全,那么就得劳法官大人一大清早就埋伏在“案发现场”,动用了这么多司法资源有时确实于心不忍。如果不申请证据保全,那么在这种只有亲历者才能知悉实情的、具有封闭性的纠纷中,原告就只能发动家人上阵当证人,姑且不讨论这些人能否成为民诉法上的证人,但这些证人证言效力都不强,而且如果原告是个单身汉可就更惨了,因为根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子时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因此像这种案子最大的可能就是所谓的驳回起诉。 真是清官难断“邻里”事呀! 我国各类案子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大到剥夺一个人生命,小到判决支持一元钱的诉讼。事无巨细,都要究个明白,这当然是件好事,但关键是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当前,司法资源更可称之为稀缺。一个个极小的民事案子都要折腾上半年,谁有这个耐性呢?前几年法学界经常在讨论中国人厌诉的根源,有人就指出,厌诉还不仅是历史的原因,而是老百姓经不起打官司的折腾。在发达国家,解决纠纷最好的途径就是打官司,家长里短的小案子一两天就审结了,当事人的权利状态很快就得到恢复,你说,发生纠纷谁还不往法院跑呢?
美国人将证明标准划分了好几个档次。刑事方面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宁可放走千人,不可错杀一个”。辛普森案件,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人认为他有杀人,最终还是让他开溜了,但民事案子却判他承担巨额损害赔偿金。这种案子如果发生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刑事指控成立,民事赔偿才能得以支持,否则受害人什么也得不到,这就是证明标准上差异导致的结果。为什么辛普森案民事赔偿能够成立呢?原因就在于美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大于不可能,就判定为可能,只要有51%的可能,就可以让被告承担责任。也许我们说这样太不严谨了,但是这就是司法。就像法律人经常强调的“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也是这个道理。司法的判断是逆向的,以现在去推断过去,过去又不可再现,所以完全真实是一种理想。司法资源就像一块蛋糕,因为刑事责任大多涉及到人身自由、人的生命,当然就得多切一点;而民事案件,特别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证明标准就不能要求那么严苛。当然这并不是说民事案件不重要,在美国,民事案件的受理数都是刑事官司的若干倍,但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的人数却差不多,这说明了民事案件不要过多地追求精品,这个精品是对事实真相而言。因此,本文认为,在中国的民事案件中,也要导入盖然性证明的标准,只要可能大于不可能,就判决原告胜诉。通过一些仪式性的威慑,如法官身着法袍,证人宣誓,通过法庭上双方律师的诘问,通过观察证人的表情,法官就可形成内心确信,所以有人指出,刑事案件中孤证不能定案,但民事官司中孤证也照常可以定案。当然相配套的裁判文书也得跟上去,为什么在孤证的情况下会支持某方的观点,法官就得在裁判文书上给个说法,如果法官认为证人的表情很怪异,因此不采信该证言,这种思路也得在文书上体现出来。回到友人所说的案件上,如果我们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法官也就可以很轻易地了断此案,施工的时间该改变,或者楼下的该自认倒霉,总之不会有“窝着火没地方发泄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