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民商法

老行者之家-民商法-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

作者: 阅读3397次 更新时间:2002-09-02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在国际贸易中定金罚则也被广泛应用,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约定定金条款应充分考虑以下事项:

一、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应分别签订,不能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以防产生歧义;

二、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尤其要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

三、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