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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杨立新澳门大学民商法讲稿提纲

杨立新澳门大学民商法讲稿提纲

作者:杨立新 阅读3721次 更新时间:2001-10-26

第一讲 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及其适用(提纲)

一、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第三,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沿革
(四)立法依据
(五)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六)共同加害人
在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共同加害人都是实行行为人,各个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致害他人的行为。
在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共同加害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真正加害人。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数个行为人。
(三)确立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概念
(二)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特征
第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第四,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
(三)共同过错连带责任的实行
1.整体责任的确定
2.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
3.对外连带负责
4.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追偿

第二讲 合同债权保全研究(提纲)
一、债权保全概述
(一)债权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
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保全的内容和历史
债的保全制度由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组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已经处分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处分自己现有财产的积极行为和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财产的行为,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实体权利。
(三)中国《民法通则》制订以来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建立债的保全制度的尝试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第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第三,债权人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第四,须债务人债务履行迟延。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第二,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与债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具有区别。第三,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积极行为和放弃其债权的消极行为时方能行使。第四,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1、债权人撤销权的共同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共同要件有三个: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性为或者放弃债权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2、债权人撤销权的非共同要件
无偿处分保全的财产的,应当具有主观过错。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三讲 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提纲)

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二、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概述
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以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订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多重买卖及其一般救济方法
通行的原则是债权平等原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中的物权优先原则。
无论是几种买卖关系重合,都应以出卖人对其中的买受人的实际交付取得所有权,没有订立合同的前后顺序问题。
这是买卖自由原则的体现。
四、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及其赔偿规则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一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一)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在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是多重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究竟谁为侵权行为人,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多重买卖的侵权行为人多是第一买受人。
第二,如果出卖人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各个买受人,各个买受人因为没有完全接受清偿,因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这一买受人也构成侵权行为人。
第三,在有些情况下,买受人的任何一方,在出卖人还没有实际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急于取得其所有权,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而构成侵权。
第四,在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以后,取得了所有权,出卖人出于反悔,而将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予以侵占,侵害了买受人对该物的所有权,构成侵权。
(二)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故意以订立与该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遭受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
第一,被侵害的买受人的债权须是合法债权;
第二,侵害债权的行为人须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人;
第三,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第四,行为人必须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
第五,须造成一方买受人的财产损害事实。
(三)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则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第四讲 论债权侵权行为(提纲)

一、侵害债权的实际案例

二、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依据
债权能否构成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在理论上是肯定的。
债权作为侵权客体的来源,是债权的不可侵性。
债权的不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权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的不可侵性,即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效力,是债权成为侵权客体的真正来源。

三、侵害债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确定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害债权的认定,对过错的要求很严,只有加害人具有故意者,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过失不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第一,行为人所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第二,作为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第四,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债权人债权侵害结果发生的故意。
第五,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损害。

四、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赔偿内容
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在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在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如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伤害债务人、毁损债的标的物,以诈欺、强制等方法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本身无过错的,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仍然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权人为权利人,第三人为义务人,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3.在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第三人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为违约引诱,有抵制余地而不加以抵制,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应与第三人共同负责。
4.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债权的,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第三人和债务人为赔偿义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五、结论

第五讲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提纲)

一、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及必要性
(二)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依据
1.早期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
2.中国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讨论
3.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的要点
(1)民事主体在其诞生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
(2)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互相衔接,统一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3)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二、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1.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2.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二)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方法和期限
1.保护方法
2.保护期限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具体保护
(一)死者名誉法律保护
1.死者名誉利益保护的意义和依据
2.死者名誉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
(二)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
1.死者的肖像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死者肖像利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
(三)死者姓名利益的保护
1.死者姓名利益的保护
2.近亲属的诉权及其保护期限
(四)死者隐私利益的保护
1.死者的隐私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侵害死者隐私利益的主要方式
3.对侵害死者隐私利益的制裁
(五)死者荣誉利益的保护
1.死者荣誉利益应当保护
2.主要的侵害死者荣誉利益的行为
3.保护的方法
(六)对尸体的保护
1.尸体的性质
2.对尸体进行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3.对尸体的具体保护方法

第六讲 特殊侵权责任概述(提纲)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概念
(一)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到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概念和特征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传统的分类:
一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特殊侵权行为,这是最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二是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负责的特殊侵权行为。
现在中国的分类:
1、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2、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3、危险行业致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替代责任概述
(一)替代责任的概念
特殊侵权责任,就是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这一概念概括了所有的特殊侵权责任。其特点是:第一,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第二,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三,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一,民事责任的财产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可以替代。
第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民事替代责任的基础。
第三,公平原则,是侵权替代责任的另一基础。
第四,加重社会责任的理论,为侵权替代责任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兼采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四、特殊侵权责任的赔偿关系和免责条件
(一)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
特殊侵权责任就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第二,替代责任人应当处于特定的地位。第三,致害人应当处于特定的状态。
(二)赔偿关系的当事人和赔偿形式
1.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2.赔偿形式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讲 小说侵权责任研究(提纲)

一、小说对人格权的侵害
小说是一种文学样式,以虚构为其基本特点。法律保护创作自由,不允许对创作自由的权利进行侵害和干预。
但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也不得进行非法侵害。
法律既不允许作家借创作自由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也不允许任意对号入座,对作家合法的创作活动横加指责。
二、小说侵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权构成有四个基本特点,在认定小说侵权责任时,必须认真把握好。
(一)侵权的主观过错须有确定性
侵害人格权,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小说侵权,同样如此,这种故意、过失需要有确定的内容。故意以小说侵害人格权的,作者应当有确定的动机、目的。小说侵权中过失的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作者对他人人格权保护义务的违反。小说创作中既无侵害故意,又无过失,不能构成侵权。
(二)小说塑造的人物须有排他性
对于非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如何确定小说中的人物确指现实人物,应当分别四种情况分析判断。
(三)小说内容须有违法性
是指在作者创作的小说中确有侮辱、诽谤原告或宣扬原告生活隐私的违法内容。具有这种违法内容的小说,可以认定其侵害了他人人格权。
(四)损害事实的无形性
小说侵权,其侵害的是原告的精神性人格权,这种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查明了以上情况,就可以确定该小说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的确定
利用历史小说侵害他人人格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故意
(二)确有影射的事实
(三)确有侮辱、诽谤等丑化人格的言辞
(四)确有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后果
四、小说侵权的赔偿责任
确定小说侵权的赔偿责任现在比较通行的办法是依照精神损害赔偿的—般计算方法确定,即法院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侵权责任
(一)有关司法解释的演进
(二)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侵权责任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小说的编辑出版者应否承担审查核实的义务
2.小说的编辑出版者应否负担更正的义务
3.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构成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4.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行为方式

第八讲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提纲)

一、新闻自由与人格权法律保护
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因而,新闻侵权既包括新闻侵权行为,也包括新闻侵权责任。
(一)关于新闻自由
(二)关于舆论监督
(三)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保护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主体
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指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者。新闻侵权的义务主体,各国规定的范围不尽一致。比较而言,中国只将新闻单位和作者列为新闻侵权的义务丰体,属于较窄的一类。
(二)新闻侵权的客体
新闻侵权所侵害的具体人格权,各国立法在规定新闻侵权客体的时候,不尽相同。美英两国采用诽谤法制裁新闻侵权行为,而诽谤法保护的就是个人名誉。
(三)关于新闻侵权的行为
1.新闻侵权的行为,具体的形式包括写作与发表、编辑与出版。
2.新闻侵权的行为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
3.新闻侵权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以下种类:侮辱、诽谤和公然丑化人格。
4.确定新闻侵权行为的标准。
(1)利用新闻报道的方式,故意写作、编辑、发表、出版侵权新闻;
(2)作者、编辑选材、写作、审查核实不严,造成新闻失实,侵害他人人格权
(3)擅自公布、揭载他人隐私;
(4)写作、编辑、发表的新闻事实基本真实,但是文中有侮辱、诽谤的言辞,足以造成人格损害的。
(四)关于新闻侵权的主观心态
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没有不同的要求,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各国新闻出版法对此大体规定为,侵权新闻一经发表,即构成侵权,勿须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不同。
三、新闻侵权的义务与责任
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同样,新闻侵权行为在侵权人和受害入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人为侵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受害人为权利主体,当义务主体不履行务,该种义务就转化为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更正和答辩的义务
(三)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确定


第九讲 一般人格权研究(提纲)

一、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
(一)一般人格权产生前的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的萌芽
(三)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
(一)状况
(二)分析

三、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 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4. 性质是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1. 解释功能
2. 创造功能
3. 补充功能

四、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也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人格独立
(二)人格自由
(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基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客体即一般人格利益的基础。1982年以来,从宪法到基本法、单行法,都强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构建了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一般人格权体系。
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体系的核心,它决定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三项基本功能。
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权所涵括的一般人格利益。
(四)司法解释对人格尊严权和其他人格利益规定的分析

五、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 对一般人格权法律保护的现行做法
(二) 对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三) 对一般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