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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中国民法百年回眸

中国民法百年回眸

作者:作者不详 阅读3341次 更新时间:2001-11-22

  本文意分“立法活动”、“著作”、“人物”三部分简要介绍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在20世纪这即将过去的100年间经历的兴衰枯荣。为使读者能更方便地了解本文的议题,又在三部分前加“概观”、在其后加“简评”两段。这百年间中国的民法与民法学实在有太多的曲折坎坷,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所有这些均非如此一篇文字所能容下,也非笔者这样学力浅薄的人所能悉悟。然而,笔者的确怀着崇敬的心情,竭尽驽钝,来回顾这令人激动而又感慨的百年。更重要的是以史作鉴,祝愿在21世纪里中国的民法与民法学能兴盛发达,为民族的振兴、祖国的富强贡献所有的力量。

概观
  这一百年间,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与中国民法学从无到有,总的来说取得了质的飞跃。从1907年开始,中国先后经历了四次重要的民事立法活动,也随之掀起了四次民法学研究的高潮。其中两次在新中国建立前,两次在其后。整个民法学的发展大体上四起三落,面对21世纪的大门,中国民法与民法学正经历着一个新的、空前的高潮。如果从时间上看,前50年民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总的来讲不如后50年的成绩;从海峡两岸的研究水平来说,台湾的成就要明显大于大陆。把两岸的成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话,这两点都是不可否认的。

  100年间,中国民法学人才辈出,早期学者多通过日本学习大陆法(成文法),把中国引向了成文法的传统,制定了民法典,对民法学研究也基本上严格地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

  出版了一大批民法学的体系书与专著,建立了以“南东吴、北朝阳”为代表的许多法律院校、开讲民法课程,总体上形成了民法研究代代相继的局面。

  但是,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起点很低,其中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挫折,流失了不少人才,直至今日,中国大陆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学的研究水平比先进国家仍有几十年的差距,尤其是基础研究非常薄弱。可以说,21世纪的中国民法学任重道远。

立法活动*1
  1.《大清民律草案》(1907-1911)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更没有民法学。迄止清末,受维新思想、革命活动的影响,也迫于取消治外法权的现实需要,清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各项新式法典,其中包括了民法典。

  光绪33年(1907年)4月,民政部奏请制定民律,同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民律。沈家本聘用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主编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章宗元、朱献文主编亲属编,由高种和、陈纂主编继承编。全稿于宣统3年(1911年)8月完成,未及颁行,清朝灭亡。

  《大清民律草案》5编36章共计1569条。其立法宗旨主要有4点:“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前3编以日本、德国民法为楷模,强调现代法律精神,对中国传统法制、习俗多未注意,后2编虽兼采旧例,但仍与社会现实有较大差距。

  《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施行,但这次立法活动是中国民法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它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今后的民法制定与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显示了中华民族在外来压力之下,毅然抛弃固有法律传统,继受西方法学思想,以求生存的决心与奋斗。

  2.民初的民法典二草与《中华民国民法》(1922-1931)

  民国建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1922年春中国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决定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民法典的修订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法典的第二个草案。该草案总则由余启昌起草,债编由梁敬淳起草,物权编由黄右昌起草,亲属、继承两编由高种和起草。全文共5编1745条。1926年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以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为民法起草委员,并聘任司法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为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并于同年2月1日开始编撰民法典。1929年5月23日公布了总则编;1929年11月22日公布了债编;1929年11月30日公布了物权编;1930年12月26日公布了亲属编和继承编。该法典共5编29章1225条,后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9年4月,现仅于台湾一省有效。

  《中华民国民法》以民法典二草为基础,着重参考了德国民法与瑞士民法,同时也吸收了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以及苏俄民法和泰国民法的经验。由于该民法典是当时世界各大国民法典中最后制定的一部,广泛借鉴了各国的经验教训,又是一部主要由学者起草制定的法典,因此在学理上可谓无可挑剔,是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但是,该法典也反映出脱离实际、超前立法的问题,因之,在大陆上,该法典几乎从未被良好的贯彻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对该民法典作了适当的修改,应该说,台湾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与该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有密切关系的。随着该法典的颁布施行,中国民法学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从30年代开始,涌现出了一大批著名的民法学者与优秀的民法学著作,这些学者的思想与他们的著作直到今天仍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我们制定新的民法典、从事民法研究都又非常积极的作用。

  3.建国后的民法起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54-1986)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的第一个草案。该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该草案主要受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影响。虽然由于其后发生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但是这次立法活动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立法的展开,并造成了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民法学研究着重吸收苏联经验的状况。由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参考了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所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仍旧遵循着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传统,使得从本世纪初开始的中国民法制定和研究工作一脉相通。

  1962年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是开始了建国后的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受到当时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严重影响,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模式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划清界限,因此设计了一个全新的体例。全法分为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该草案不适当地将预算、税收、劳动工资报酬等关系纳入民法典,并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法人”等基本的民法概念。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中断。

  从1964年开始,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研究活动陷入了自20世纪初以来的最低谷,并且历时长达15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鼓励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民法草案包括8编,43章,465条。这一草案虽未正式成为法律,但现行的诸多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在内,都是以该草案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损益之后颁布的。

  1982年后,立法者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于是转而制定民事单行法,至1985年,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单行法。

  这里有必要附带介绍一下在新中国民法史上颇具意义的一场大论争,即始于1979年并延续了7年之久的民法经济法之争。197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专家,召开了一次民法经济法讨论会,由此揭开了这场大论争的序幕。这场论争的焦点在于民法是否应该存在、是否应该以大经济法代替民法以及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范围问题。隐藏在论争背后的实质是要建立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如何管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这样的根本性问题。按照经济法派的观点,其实就是要用完全的行政计划模式来管理经济,要否定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关系。这场论争不仅关系到民法的生死存亡,并且也关系到了在结束长期的左倾错误影响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将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在这次论争中以佟柔、王家福、江平为代表的新中国老一辈民法学者用科学的论证和巧妙的战略进行了严密的防守和有力的反击。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正式宣告了论争尘埃落定,民法派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自此以后,横向的民事关系和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分别作为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成为了中国大多数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这场论争除了维护了民法应有的地位外,也解决了民法的一些最基本问题,为今后进一步的立法与研究活动开辟了道路。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民法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也是百年来中国第二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分为9章,共156条。它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诉讼失效等基础性的民法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从整个法律的结构上讲具有创造性。《民法通则》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中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以商品经济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确立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民事立法原则,使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民事关系中得以体现。因此,《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但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仍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从此以后,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不足的探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世纪末的民事立法活动(1993-1999)

  1989年“六-四”风波以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又陷入了一个相对的低谷时期。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党中央决定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同时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针,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迎来了世纪末的辉煌。

  而这个辉煌到来的标志就是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次专家研讨会,决定将原来的三个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并为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并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吉林大学崔健远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李凡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何忻法官、《法学研究》杂志部张广兴副主编共同起草《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1994年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了专家起草的立法方案,并且决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外贸易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正式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年11月各校起草的条文汇总,由梁慧星、张广兴和傅静坤三人负责统稿,完成了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专家建议草案,并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工委。其后历经4年多的时间,通过学者与方方面面的艰苦协调,先后形成了六个正式的草案。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分为23章和附则,共428条。它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合同的共通规则和15种有名合同的特殊规则。从内容上看,这部《合同法》广泛借鉴了两系的合同规则,也考虑到了中国法律的继承性,规定了许多既符合世界潮流又针对中国情况的制度。可以说,这部法律在总体上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将对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与各利害方面的协调,特别是对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作了妥协,使得一些应该规定的合同类型没有规定,其中如雇佣合同、结算合同、储蓄合同等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类型,缺少对这些合同的规定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隐患;二是由于委托十多个单位共同起草,又吸收了背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系的制度,因此在某些内容上缺乏整合性,这将对今后的适用造成麻烦。

  《合同法》的制定是继《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中国民法史上最重大的事件。这是因为:
  首先,合同关系是最广泛、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合同法理论又是民法学最基础的理论;其次,这部《合同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完全由专家起草的法律,摆脱了长期以来中国立法受部门利益驱使的怪圈,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影响;最后,这部法律诞生于世纪之交,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合同法》的制定是中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骤,拟议中的民法典将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的基础上统一编制而成。目前,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民法专家已经完成了物权法的第二个草案,该草案将于2000年初公布,同时整个民法典的编制大纲也已经开始讨论,预计将于2010年前后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这世纪末的民事立法高潮中,涌现了一批中青年的法学专家,推出了一些重要了研究成果,可以说现在的中国民法学界正面临着30年代以来的第二个黄金时期。

  *1
本段文字主要参考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梁慧星著《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写成。

著作*2
  1.《寄簃文存》
  清末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伟大先驱沈家本先生的文集。全书共8卷,光绪29年至33年(1903-1907)著成,光绪33年(1907)由修订法律馆印刷出版;民国初年收入《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刻本(1982年北京中国书店再次影印出版);198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李光灿著《评〈寄簃文存〉》一书收录了此书全文,并加标点、为简体字横排版;1985年中华书局再次出版繁体字直排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为《历代刑法考》丛书之一种)。

  本书其实是一部中国法制史专著,其中所涉议题主要是关于刑法的问题,但有少数篇目也谈到了民法问题。比如《旗民交产旧制折》就建议修正限制旗民买卖不动产的规定;又如《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提出禁止买卖人口的建议;再有《删除同姓为婚律议》阐述了删除“同姓不婚”的禁条的意见。这些文章反映了中国人最初学习现代民法思想与实践的成就,对于革除某些延续千年的旧习、培养新的民事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书初版之年正值《大清民律草案》制定之时,又兼作者身为修订法律大臣,负责起草该草案之利,使得书中的一些观点直接影响到了民律草案的制定,并且通过这部草案进一步影响到以后的各部中国民法(废除“同姓不婚”的意见就是一例)。

  2.《中国民法总论》
  胡长清先生著。该书为民国时“大学丛书”之一种,193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以后多次再版;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据商务印书馆1935年7月第4版校勘再版了此书的简体字横排本,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第3种。

  胡长清先生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是中国学者最早撰写的中国民法学的体系书,开辟了中国民法学著作的先河,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可以说,直到今天,我们研究民法学所具有的两种主要类型的著作——体系书和专著,其中前者的体例和方法仍然遵循着胡先生在该书中开创的先例。

  《中国民法总论》分为绪论和本论两部分。在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世界民法的编纂体例、旧中国民法的编纂原则和私权的本质等民法学最基础的问题。

  本论部分分为7章,这是完全按照《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的章节结构编写而成的,比较详细地,并且几乎是逐条对该编的条文作了学理上的解释。该书大约30万字,与此后出版的各套著名的民法体系书相比,规模较小。全书采用了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现代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并参考了许多国外的立法例,引进了比较的方法。可以说该书是中国学者用现代的法学方法来研究新式民法典的第一次成功尝试。

  3.《民法要义》
  梅仲协先生著。该书原为梅先生在中央政治学校的讲义,初成于1934年至1937年;经增补后,1943年由重庆公诚法律会计事务所作为“公诚法律丛书”第1种公开发行,分订3册,实出2册,第3册亲属继承部分未出版;1947年上海昌明书屋印行第5版,此后该书在大陆不复得见;1954年台湾出版了经作者重新校订后的新版,合为1册,并附条文索引,至1970年该书在台共出10版;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新勘校出版了该书的简体字横排本,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第5种。

  该书也是对《中华民国民法》的解释书,但现存版本仅有“民法”前3编,即总则和财产法部分的内容。全书亦分绪论和本论两部分,绪论部分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基本理论、中国民法编制的沿革和批评、权利的本质等。本论部分分为3篇46章,实与《中华民国民法》前3编的结构基本相同。

  梅先生的这部《民法要义》是中国民法学的经典教科书。其特点据张谷先生在中政版《校勘说明》中所言,计有5项:“一者,资料丰富……二者,体例严明,但不拘泥于法律编章节条项款之次序,苟利于学理上整合之要求,不妨调整或增列之……三者,用语准确,阐幽发微……四者,设例精当……五者,本研究之精神,以比较之方法……”。据笔者愚见,该书特色还有两项:一曰要言不烦,全书将《中华民国民法》最主要的三部分内容集为一书,规模仅50万字左右,其精练程度为其他民法体系书所不及,即以总则部分为例,与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相比,梅著篇幅不过为其三分之一,而其所涉内容的丰富程度却并不逊色,由此,行文精炼实为该书的最显著特点;二曰融会贯通,其内容看似无奇,实则包含了当时各家的学说,并在不经意间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主张,这种用笔的方法也为其他学者所不多见,但正因为此,对于初学者而言,阅读该书存在一些困难。

  4.《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
  这是史尚宽先生著的民法体系书。该套书全部由台湾荣泰印书馆印行,80年代大陆曾出版了该套书的影印本。《民法总论》初版于1970年,影印本系据1980年第3版;《债法总论》分上、中、下3册,初版于1954年,影印本系据1978年第1版第5次印刷稿,影印时合为1册;《债法各论》分上、下2册,初版于1960年,影印本系据1981年第1版第5次印刷稿,影印时合为1册;《物权法论》初版于1957年,影印本系据1979年第1版第5次印刷稿;《亲属法论》初版于1964年,影印本系据1980年第4版;《继承法论》初版于1966年,影印本系据1980年第1版第4次印刷稿。另,据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将于近期校勘出版该套书的简体字横排本。

  该套书是最早、最全面解释整部《中华民国民法》的体系书,作者以该法典主要起草人的身份,引用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逐条详尽地介绍了“民法”的内容,作了学理上的阐发。在所有解释《中华民国民法》的体系书中,这是最为重要的一套著作,不仅为台湾民法学在60年代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由于它是大陆至今影印出版的唯一一套《中华民国民法》体系书,所以对于大陆民法学80年代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直到现在,这套书仍是大陆民法学者引用频率最高的著作。

  在方法上,该套书突出的特点是充分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广泛引证了外国的立法例,并且不局限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例,还引用了许多英美法系的判例,这在台湾学者中的确是不多见的,可以说,该书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了身居大陆法系的中国民法学者了解英美法的窗口。该套书由于用半文半白的语言写成,加之影印本多有错误,因此给读者带来了一些麻烦。

  5.《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先生著。全书分为8册,1975年由台湾大学法律系出版首印,作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第5种;前4册于80年代初在大陆出版了影印本。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书全8册的简体字横排本。

  该书是作者20余年间研究民法学研究的论文集,除个别论文外,各论文间在内容上基本没有体系性,而是各自独立成篇的。这些论文几乎涉及了民法的所有领域。该书的最大特点在于以真实的司法案例分析为线索,对民法的各种专题作出阐发。这种方法即不同于体系书,也不同于专著,在王泽鉴教授之前的中国学者,是无人采用的。这种融理论于实践的方法对中国民法学研究有开创性的意义,因此,此书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践界人士的一致推崇。在对具体制度的分析上,作者着重借鉴德国的经验,既重条文的解释,又重立法政策的考虑。可以说,这本书是中国台湾民法学界集数十年之经验后发展成熟的标志。

  自80年代该书被介绍到大陆来以后,对大陆的民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书中的观点被频频引用,对于具体制度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更为重要的影响是促使某些大陆学者开始重视案例研究,并模仿王泽鉴先生的方法著书立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梁慧星教授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著成的《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书。

  6.《拿破仑法典》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三先生合译。197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至96年3月共印行4次。《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公布于1803-1804年,是现代资本主义成文民法的开山鼻祖,也是大陆法系之法国法系民法典的代表,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中国人翻译该法典始于清末法制改革之时,于李浩培等三先生前已有两个主要的译本。该译本依据1928年达罗斯出版社法文版译出,共20章2281条。《法国民法典》素以文字简明朴实、逻辑清晰著称,译本充分保持了原文的这种特点。既忠实于法文原意,又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可谓既信且达,颇为不俗,至今仍是外国民法典中最好的中译本。

  自问世以来,就为中国学者所关注,成为研究法国民法的主要资料和民法学研究的必备之作。
  7.《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王家福教授主编、梁慧星教授副主编。1991年法律出版社初版。
  全书分为总论与分论2编。总论部分参考了《民法通则》的体例和台湾教科书的体系,分21章介绍了大致相当于债法总论、合同总论的内容,并较具体地涉及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代理等问题。分论部分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合同作了学理上的分类,分11章介绍了相当于各种有名合同的合同法分论内容。

  该书是在中国缺乏统一的合同法和债法的条件下写成的,因此在体系上难谓完美,有些部分甚至难谓科学,但是它代表了中国大陆的民法学在沉寂几十年后开始复苏的信号。

  该书的作者几乎集中了当时中国大陆所有优秀的中青年民法学者,他们以比较严谨的态度,在建国后的中国大陆第一次比较完整地介绍了现代民法中债法的理论体系。在资料上,该书主要参考了台湾学者的著作,尤其是上述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与《债法各论》,同时也参考了一些外文的经典著作,因而其内容和观点是比较可靠的。

  这本书面世后被广泛地作为中国法律学生的教科书,因此除了研究价值以外,该书对于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直到今天,《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仍然是中国大陆最好的债法著作。

  8.《民法总论》
  梁慧星教授著。1996年法律出版社初版,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之第1种。
  该书吸收了大陆法系民法总则部分研究的通行体例,分10章介绍了民法总则部分最为主要的3项内容——主体、客体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模仿国外和台湾学者绪论部分的内容,专设“导论”为首章,介绍民法的本质、基本原则、民法典的编撰体系和中国民法的沿革等基础性内容。还应现代民法发展之势,专设“权利的行使”和“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两章,殿全书之尾。《民法总论》一书主要参考日本和中国台湾学者的著作,反映了大陆法系民法总则部分研究在最近20年的成果,作者又注重中国大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提出了自己对一些传统问题的观点。在语言上简洁而富活力,在论理上细致而深入,在分类上科学而实用。可以说,该书代表了我国大陆学者在民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最高水准。

  《民法总论》一书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作者针对中国人权利意识淡漠的特点,着重介绍了民法的权利本位和民法在维护权利、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书中专门介绍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篇——《为权利而斗争》。这表现出作者作为一位优秀的民法学者所具有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 本段文字主要参考叶孝信主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写成。
人物*3
  1.沈家本(1840-1913)
  近代法学家,中国法制改革的先驱。字子惇,号寄簃,清代浙江归安(今属吴兴县)人。同治3年(1864)进刑部,任郎中,次年中举,光绪9年(1883)中进士。历任天津知府、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管理京师法律学堂大臣、资政院副总裁和袁世凯内阁的司法大臣等职。他直接参与并主持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诸多法典。主要著作除上述书外还有《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等。他的民法思想主要体现于上述《寄簃文存》中。沈家本主张治国必以法,推崇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并从立法、司法和守法3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他强调法律的统一,主张变法,提出制定法律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使法律“务期中外通行”。他还提倡法学研究,注重培养法学人才,并兴办了许多法律学堂。沈家本以其传统读书人的出身,却善于吸收西方现代的文明思想,敢于改革创新,为中国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立下了不世之功,他将永远成为中华民族的骄傲。

  2.史尚宽(1898-1970)
  中国近现代杰出的民法学家。安徽桐城人。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入相村大学法律研究所和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精通日、英、法、德4国语言。1927年回国任中山大学教授。1929年入立法院,被任命为《中华民国民法》的起草委员。抗战初期任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1941年转任考试院秘书长兼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1947年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任总统府国策顾问。1949年迁台后,任教于法商学院和东吴大学。1958年任台湾“司法院官”,1969年任司法官训练所所长。其主要著作除上述的民法体系书外还有《劳动法原理》、《信托法论》、《行政法论》、《土地法论》等。

  史尚宽先生对民法的主要贡献集中反映在上述的民法体系书中,由于其民法起草人的特殊地位,其著作的价值更倍受关注。
  3.胡长清(1900-1988)
  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字次威,四川省万县人。192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后留学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攻科学习刑法,1926年毕业。1927年起前后担任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燕京大学、华西大学等校教授,讲授民法和刑法。1928-1932年间曾主编《法律评论》。1928-1936年间历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纂等职。1937-1948年间又历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次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49年后毅然婉拒去台,辞官回沪,后经张治中将军介绍入华东司法部干训班学习。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为上海市民革委员会常委及对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病故时止,一直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其著作除上述书外还有《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和《中国刑法总论》等。胡长清先生对中国民法学的主要贡献已如前述。

  4.梅仲协(1900-1971)
  中国近现代著名民法学家。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早年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和中央政治学校讲授民法,并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主任。1949年迁台后历任政治大学教授、台湾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讲师、台湾省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商事法教授、东吴大学兼职教授等。梅先生精通于民法和商法,著作和译作甚富,代表作除上述书外,还有《法学绪论》、《商事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以及译作《宪法精义》(狄骥著)、《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

  梅先生不仅是一位卓越的民法学家,还是一位优秀的法律教育家,在其近40年的教学生涯中,为国家培养了姚瑞光、谢怀栻等众多优秀的民商法学人才。

  5.佟柔(1921-1990)
  中国当代著名民法学家。辽宁省北镇县人。1949年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律系,后到华北大学学习、工作,1950年到中国人民法学法律系攻读研究生并在人大任教。1973-1978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78年重回人民大学。身前曾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等职,并曾4次参加了新中国民法的起草工作。1987年开始任博士生导师,为新中国培养了第一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主要著作有《民法概论》、《民法原理》、《中国民法》、《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继承法教程》、《论国家所有权》、《企业法概论》等。

  佟柔先生是民法经济法论争中民法派的主将。在那场论争中他提出了“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核心部分和主导方面是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和精髓”、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必要的法律学科等论断。其中有些论断或许在今天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当时能系统地提出这些命题的确是难能可贵的。正因为佟柔先生的这些研究成果和先生在论争中的正确策略,使得民法派获得了最终的胜利。因此,可以说佟柔先生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

  6.王泽鉴(1938-)
  中国当代民法学大师。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市。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赴德国慕尼黑大学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又曾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台湾“司法院”官。其主要著作除上述书外,还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民法实例研习》等。

  王泽鉴教授专攻民法,对于民法的各个领域无不精通透彻。他在台湾首倡案例研究的方法,为中国民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誉其为当代中国民法学巨人是毫不过分的。

  7.梁慧星(1944-)
  中国当代杰出民法学家。四川省青神县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此后10年在云南昆明一家工厂劳动,1978年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王家福教授,198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被破格提升为研究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其代表作除上述书外,还有《民法解释学》、《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二)、《中国物权法研究》等。

  梁慧星教授是世纪末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实际主持人,以其特有的学术思想和人格魅力,为新中国的法治进程呕心沥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诞生与梁教授的辛勤与智慧是分不开的。除了参与主持立法活动外,他还主编《民商法论丛》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为中青年民法学者提供展示成果了舞台,推动了中国大陆民商法学的发展。

  梁慧星教授诲人不倦,无论是博士生还是本科生,无论是学生还是法官,凡有所问,无不尽释。《合同法》颁布后,他不顾体弱,一连大半年,奔波于全国各地,宣讲新《合同法》。梁教授曾于1997年和1999年2次来复旦大学讲学,受到复旦师生的一致好评。梁慧星教授是世纪末中国大陆民法学发展的旗手,是当今大陆民法学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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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文字主要参考叶孝信主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王玉明著《中国法学家辞典》、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三辑)写成。

  ……辑此一文,写于世纪之末,既以恤前辈先哲,更以厉侪辈后学。只愿中国的民法学日益发达,为中华民族的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这篇文章最初发在“日月光华”站,乃复旦大学BBS。在BBS上发布之人名frederick(卫道者),我在BBS上曾经注意过,但不知其是否为真实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