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订民法典的具体日程日益迫近。在制订民法典中如何编制侵权行为法的部分,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引起国内各界和国外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本文结合侵权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立法应当采取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的编制,提出自己的看法,就教于各位学者专家。
一、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总体思路
(一)关于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
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可以参照的立法例,有两种基本的思路,这就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英美法系部门民法的非法典化法律体例。
大陆法系各国在制订民法典中考虑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思路,都是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具体内容来考虑的。其基本做法就是把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编制。例如,《法国民法典》虽然将侵权行为法放在一个独立的编中,但是其标题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认其为债的性质。《德国民法典》则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中,作为最后的一种债的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加以规定。《日本民法典》突出侵权行为法的地位,将侵权行为法与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认其为侵权行为之债。《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则与《日本民法典》基本相同。而中国台湾民法典的做法,则是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规定在债法中的“债的发生”一节。新编制的《俄罗斯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之中,为“因损害所发生的债”。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转移、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 这样的做法,好处就是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债的本质,将其归入债法的体系之中,接受债法总则的约束。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在其法律的基本体系中,侵权行为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时,英美法系的民法没有债法的总的概念,因此,不考虑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协调问题,也没有必要与合同法之间的共同之处进行平衡,侵权行为法就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与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是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这种做法,使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更有助于凸现侵权行为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职能。
中国制订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究竟应当遵循何种思路,取决于编纂民法典的基本思路。
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行为法置于债法之中,是符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本质的,那就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规则适用债权法的原则。但是,在二十世纪中,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是十分迅猛的,其内容不断扩张,整体不断膨胀,尤其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上,不断发展变化,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法日益试图冲破债法的局限,寻求自己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以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和职能。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对侵权行为法赋予相对独立地位的做法,就有更为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赋予侵权行为法以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就使侵权行为法不局限于债法的限制,而是在债法的原则指导下,突出自己的特点,展示自己的独特魅力。其次,给予侵权行为法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就使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了保障自身伸展、扩充的空间,不受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债的一个具体形式”、“具体债的关系”的束缚,可以按照自己本身的发展规律充分发展。再次,也是最重要的,给予侵权行为法以相对独立地位,就是给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中以独立表演的舞台,这对于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保护人的权利方面,更能够发挥其作用和职能。
基于这样的考虑,制订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在总体布局上,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作为独立的一编,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并列,成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对此,中国民法学家已经取得共识。按照立法机关制订民法典的初步考虑,侵权行为法也将在民法典中列为单独的一编。
(二)关于侵权行为法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
将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在成文法的立法中,是一个创举,在目前为止,还没有可以借鉴的立法例。那么,侵权行为法编在民法典中究竟应当处于何种位置,是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怎样编制民法典的结构和体例。
在目前,我国学者在研究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的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意见:
在梁慧星教授提出的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中,一种是松散式,一种是理想主义,一种是现实主义。所谓松散式,就是大致的英美法式,不建立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成文的各个独立的民法部门法构成民法框架,因而称之为“邦联式”的民法典。所谓理想主义式,其实就是法国法式,建立人法、财产法这两个基本部分,构成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其法源为罗马法的传统。而所谓的现实主义式,则基本上是德国法式,基本上按照德国民法典的五编传统,加上中国现实民法立法的现状,构成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在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制订民法典的意见中,认为基本的思路就是两个,一个是罗马法式,一个是德国法式。
制订中国民法典采用松散式的结构,不符合中国立法的传统,因而不必考虑这种做法。主张采用现实主义即德国式的立法结构,兼顾中国立法的特点,较为现实,容易被采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侵权行为法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位置,应当是在合同法之后、亲属法之前。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正是这样处理的,其基本的框架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法,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徐国栋教授采用理想主义的方法编制中国民法典大纲,分为三编,第一编是序编部分,第二编为人身关系法,第三编为财产关系法。第二编和第三编每编再分为四个分编,人身关系法包括: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财产关系法中包括:物权、债权总则、各种合同、知识产权。在后面再加一个附编,内容为国际私法,即冲突法规范。其中侵权行为法规定在财产关系中的债权总则当中。
在前一个方案中,虽然将侵权行为法单独列为一编,从形式上使侵权行为法取得了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但是从实质上看,实际上是将债法展开,分为债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三个部分。这样做,满足了债权法扩张的要求,将过于庞大的合同法单独列编,使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含量趋于平衡。但是,这样做等于没有突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地位,还是处于债法的体系之中。
后一个方案是最为理想的,完全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符合民法典基本内容的要求。但是,将侵权行为法仍然置于债法当中,还是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就侵权行为法而言,凸现其作用和职能,扩张其内容的基本设想,仍然不能实现。
按照我的设想,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如何处理侵权行为法的位置,可以考虑徐国栋的理想主义的编制方法,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其具体设想是:
民法典第一编是基本规定,也就是总则式的规定;第二编是人法编,分为四个分编,第一分编是人,第二分编是法律行为,第三分编是人身权利,第四分编是亲属;第三编是财产法,分为四个分编,第一分编是物权,第二分编是债权,第三分编是合同,第四分编是继承;最后的部分是第四编,即侵权行为法编。
确立这样的民法典体系,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以及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因此,民法典第一编的内容是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所有的民事权利分为两种,就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第二编和第三编就规定人法和财产法。最后,侵权行为法是规定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因此,侵权行为法独立编为第四编,成为独立的一编,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这样编制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是突出了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的地位,第二是使侵权行为法有了独立的发展空间,第三是使侵权行为法在发挥职能作用方面更为方便。这样,就实现了使侵权行为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目的,即“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 。
当然这只是一种设想,能否实现,以及能否被立法机关采纳,并无把握。但是作为一种设想,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目前中国立法机关制订民法典的基本设想,是采用前述现实主义的立法方案的。
无论如何,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总是要独立为一编的。在这一点上,已经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巨大变革。按照这样的编制方法编制出来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应当说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
(三)关于赋予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地位的技术处理问题
将侵权行为法编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在技术上要解决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法和债权法基本规则的关系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节点在于,承认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究竟是不是债的关系,要不要受债法规则的约束。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就遇到了。当时,将侵权行为规定在《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一章,就存在这个问题。这就是,将侵权行为规定在民事责任中,作为“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是不是就不认为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债法的规制。在讨论中,集中的意见是,《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作为侵权债务不履行的后果,规定在民事责任之中,并不是否认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债的性质,而是从侵权债务不履行的后果的角度观察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确认侵权行为的后果为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是否认侵权行为的债的性质,而是“既不否认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又突出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性质” 。因而,侵权行为仍然应当接受债法的指导和约束,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必须接受债法规则的指导和约束。
因此,在制订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的时候,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可以采取这样的办法,就是在侵权行为法编中,用明确的条文,规定有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接受债法规则的指导,尤其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应当按照债的规则处理。这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具体内容编制
(一)编制《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具体内容的思路
在编制《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具体内容时,同样会遇到怎样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问题。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注重的是体系的完整和逻辑的严密,具体内容更具有概括性,而少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和规定。因而,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属于学者的法律、抽象的法律,不具有一般的形象上的意义。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缺少一般性,更具形象性、具体化,特别注意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和处理规则。同时,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上升到什么哲学的高度去思考形而上学的难题, 因而更具有现实的应用性。
在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具体内容时,既要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优点,又要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特点,广收并蓄,博采众华,吸收好的东西,为我所用。基于这样的思想,我认为,在编制《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具体内容时,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其基本含义是:
1.大陆法系为体
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从体例上说,应当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原则。正像“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一样,在基本的体例结构上,坚持大陆法系的原则。
首先,从民法典的基本体例上说,就是贯彻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原则。制订民法典的本身就是采用成文法的立法,因此在制订民法典中,必须坚持成文法的立法传统,贯彻始终。
其次,坚持侵权行为法体系完整、严密的大陆法系传统。在成文法的传统民法典中,不可能出现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编。即使现在学者主张的将侵权行为法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的意见,也还是没有违背大陆法系的传统,仍然坚持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侵权行为法结构的完整性、内容的概括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使之成为一个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
再次,从具体内容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既有严密的自身体系,又有债法的原则指导,虽然在民法典的地位上有所改变,但是其基本内容,仍然与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并不脱离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而是对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有了这样的“大陆法系为体”的基本结构,就有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的框架。在这样的大框架下面,即使是在内容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也仍然没有脱离大陆法系的传统,仍然保持着中国立法的一贯传统。
2.英美法系为用
应当承认的是,尽管大陆法系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上具有那么多的优势和特点,但是不能否认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在实用方面的重要价值。可以说,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在体例和结构上确实有内容庞杂、不易掌握的问题,然而,其内容的具体详尽、适用的明确性,无疑体现了法官造法的特点,这就是罗马法学家所说的那样:“这不是什么伪善哲学的领域,而是一个现实的世界。”
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中,有很多关于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极为具体详尽的,有着直接、现实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关于侵害隐私权的立法中,美国率先肯定隐私权为人的基本人格权,规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在美国判例法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确立之后,各国纷纷借鉴,使隐私权成为各国人民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为各国的立法惯例。 产品责任法,就是英美法系首先发展起来的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制度,规定了新的侵权行为种类。美国关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规定,很快被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所借鉴,成为了通行全世界的侵权行为法制度。 滥用诉权,是英美法系在就确认的侵权行为类型,英美法对这种侵权行为规定十分具体,是我们立法的借鉴范例。
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这些特点,在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时候,是应当借鉴的。“英美法系为用”,就是在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要在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下,广泛吸收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优良传统,将其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有益的规定采纳进来,使我国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内容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3.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15年中,中国的民事司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远远的超过了《民法通则》立法时所预料的范围。例如,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在立法之初,仅仅设计了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保护时的适用,没有涉及到其他领域。但是,经过15年的实践,在司法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的超过了这些范围,扩展到了一切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领域。在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其他方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借鉴法理,作出了很多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对侵权行为法的完善,对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在郑秀琴诉侵害死者名誉权案, 刘颖诉人身损害赔偿案, 杨爱玲诉损害尸体损害赔偿案, 马金林、张亚辉诉人身损害赔偿案, 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及时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作出司法解释,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大大的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内容,使侵权行为法成为了民法体系中最具活力、最被人民群众所重视的法律之一。
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这些宝贵的司法经验,是民族财富,是立法的重要基础。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制订中,一定要重视司法经验,总结司法经验,对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研究,对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概括出对全局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将其中最重要、最宝贵的部分尽量的吸收进法典之中,使之成为民法典的具体内容,让民法典更具有实践性,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有了这样三个基本原则,制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就一定会有一个良好的前景。
(二)结构设计
对《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结构怎样设计,是集体编制侵权行为法编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主要有两个问题:
第一,侵权行为法既然是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就应当分章。对此,各位学者都是认同的。
第二,怎样分章,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设想,侵权行为法编可以分为十一章,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是雇用人责任、工作物责任、公共营造物责任、公害责任、动物伤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为侵害人格权责任。
这种设计存在的问题是,首先,在第二章至第十章中,规定的都是特殊侵权行为,这些问题应当同属于一个性质的问题,分为九章,并且与一般规定并列,在逻辑上有一定的问题。其次,第十一章与前九章的特殊侵权行为,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在逻辑上也有问题。
我原来曾经设想将侵权行为法编分为两个分编,第一分编为侵权行为法的通则,第二分编为具体的侵权行为。 这种设想也有问题,就是两编之间有冲突,会发生重复的现象,不好平衡。因此也不宜采用。
经过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学者专家的意见,倾向性的意见是: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可以分为七章,第一章为责任原则,第二章为侵权行为形态,第三章为特殊侵权行为,第四章为事故责任,第五章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第六章为损害赔偿,第七章为抗辩事由。
采取这样的分章结构,较为妥善的解决了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问题,两者相互较为接近,便于掌握和适用。其中,第一章解决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归责原则问题;第二章按照过错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规定四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这样做,比单独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要好一些;第三章把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在一起,在逻辑上更为顺畅;第四章根据事故责任突出的特点,集中规定,便于适用;第五章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定原则;第六章规定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侵害各种民事权利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后一章规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三)具体内容设计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基本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章 责任原则
可以规定以下内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本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没有过失而不予赔偿显然不公平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使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害。
第二章 侵权行为形态
主要规定四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
1.单独加害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由加害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由共同加害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3.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与有过失(即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害。
4.受害人过错致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章 特殊侵权责任
首先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1.高度危险责任,由高度危险作业占有人承担责任。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占有人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产品侵权责任,由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或者销售人承担责任。销售人对产品缺陷产生没有责任的,在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后,对制造人享有求偿权。规定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为: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动物致害责任,由动物占有人承担责任。动物占有人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损害,由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公害责任,由造成公害的污染排放人承担责任。
然后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1.雇用人责任,雇工在执行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工在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中有过错的,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雇工有求偿权。雇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该规定准用于雇用他人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构。
2.工作物责任,由工作物占有人承担责任。工作物的范围,包括土地上下的建筑物及其他一切工作物,包括悬挂物、堆放物、搁置物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或者工作物占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占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内的投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查明投掷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
3.公共营造物责任。公共营造物因其设置、管理欠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国家管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证明管理机关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国家管理机关不承担民事责任。
4.法定代理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法定代理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责任
规定四种事故的侵权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运行中的机动车造成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行中的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驾驶人有过错的一方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机动车驾驶人均有过失的,由双方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过失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或者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视同机动车所有人。
2.医疗过失责任。在医疗护理活动,医院或者医生因医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免除责任。
3.学校事故责任。未成年学生包括幼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致人伤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善尽上述责任的,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因过错造成未成年学生或者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幼童,以及使学生和幼童损害他人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工伤事故责任。在工作中,因执行职务造成受害人自己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本章分节规定。
第一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规定损害赔偿为主要的责任形式,同时规定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以及侵权行为法的非财产性的其他救济手段。
第二节规定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的原则,如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财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等。规定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规则。规定侵权责任合并适用的场合和方法等问题。
第三节规定侵权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方法。规定当事人选择的原则。
第六章 损害赔偿
具体规定三节:
第一节规定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特别要规定抚慰金的赔偿。规定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规定对死者尸体的保护以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这一部分,要特别吸收司法实践的经验,将其中的好作法明确地规定在法律之中。
第二节规定侵害财产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具体方法,其中要特别规定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滥用诉权的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精华部分,要吸收进法律之中。
第七章 抗辩事由
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抗辩事由的适用方法,抗辩事由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