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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

作者:吴志攀 阅读3255次 更新时间:2002-02-16

  杨桢先生是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也是海峡两岸法律学术交流的热心推动者和实践者。近日,杨先生大作《英美契约法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我很乐意写一点文字,对这本凝聚着杨先生长期研究英美契约法心得的力作进行推介。通过对国内相关书籍的检索与比较,我得出一个判断:无论在台湾,还是在大陆,最新出版的关于英美契约法的书,要数杨教授的《英美契约法论》了。

  一、“约因”与功能

  由于“约因”在大陆合同法体系中没有,所以,杨教授在《英美契约法论》中,专门详尽介绍了这个英美法特有的概念。

  杨教授在书中列举了诸多“约因”的学理解释:其一,“约因”是一种承担请求的条件;其二,债务请求的报酬;其三,当事人立约真意的表达;其四,接受他人请求而受损的赔偿请求;其五,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获利,使原告获得法律的价值;其六,获得法律价值,使得一方获得权利或好处,而他方受到损失;其七,原告或被告的承诺,因履行而造成损失的法律价值。上述分类简要,而又不失全面。杨教授将英美契约法中“约因”解释为:“有价值之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者”。

  “约因”的功能在书中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价值;二是谨慎及警示方面的价值;三是政策方面的价值。杨教授书中对“约因”的讲述,理清了过去在大陆对此概念的一些误解,通过阅读此段文字,可管窥作者文字功底之深,讲解问题之透彻。

  二、“禁反言”与“高树案”

  《英美契约法论》另一有特色的内容,是讲授英国契约法中的“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禁反言”原则是作为“约因”替代而产生的。由于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提出允诺条件,而另一方听从而履行后,提出允诺的一方事后不得违反自己的诺言。由于在“允诺与履行”中缺乏“约因”,所以,以“禁反言”原则替代“约因”。

  “禁反言”原则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曾一度出现过僵化与偏差,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的“高树案件”才得到扭转,“高树案件”由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先生审理。“高树案件”的原告是大房东,被告是二房东。二房东包租大房东的整个公寓,然后再分租给散户。由于二战爆发,伦敦市民外逃避难,所以,大量空房压在二房东手上。于是,二房东找大房东谈判,希望大房东从1940年以后降低房租50%,大房东同意。1945年战争结束,人们纷纷回到伦敦,所以,一下子伦敦的公寓爆满。此时,大房东找到二房东协商,认为应该将房租恢复到原来降价以前的水平,二房东同意。计算时间方面双方有分歧:大房东要求从原始租约签约日,就按降价前的租金计算;二房东认为应该从1945年战争结束后,才开始按原来租约计算。由于双方看法不一致,大房东向法院起诉。丹宁法官判决大房东败诉,理由正是“禁反言”。

  丹宁法官解释“禁反言”的理由,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言行一致”。后来,丹宁法官又将“禁反言”发展到“禁反行为”。杨桢教授讲述这段历史发展,引人入胜,文字可读性极高。

  三、知识与工具

  杨教授书中特别讲述了英国普通法历史知识,内容简明扼要,文字通畅,对于学习英美契约法的后学者来说,帮助良多。在海外,契约法发展大约有2500年历史,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自公元前450年罗马“十二铜表”法算起,后来又经过日尔曼及北欧民族的习惯法融入,在经过中世纪的黑暗时代,后来的理性时代和启蒙时代,经过功利主义时期和工业革命时期等诸多时代的影响,形成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普通法中的契约法。

  在杨教授书中,对诸多普通法历史演进的细微介绍,使得这本教科书拥有丰富的知识。“知识点”丰富是作为一本好教科书的必备条件之一。杨教授的书中,引用的英美契约案例较多,总共引用了481个案例,时间跨度从1442年到1992年。

  在杨教授书中,对于学习英美契约法的工具功能考虑颇多,在书后附录中,印出了普通法系的契约法英文和中文词汇对照表,将820多个英文法律词汇的中文译名对照列出,就像一本小型《英美契约法辞典》,方便读者对照英文原文学习。另外,在杨教授书中,还附有14个英文契约样本和数百条英美案例的页码索引。这些考虑和安排,将书的工具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成为该书知识性与工具性融合的一大特色。

  四、语言与竞争

  在杨教授书中,他的语言是简练的。在394页正文中,将481个判例的事实和原则,介绍得一清二楚,没有高超的文字功夫,将是难以想象的。读杨教授的书,就像听他讲课,深刻法学原理,被他生动而简练的语言娓娓道来。杨教授驾御历史资料的本领,谋篇布局的经验,也颇见功底。看他书中的章节安排,符合法律发展逻辑,更考虑到读者阅读习惯,由浅入深,由易到难。

  英美契约法是英文表达的,要用中文讲出来,而且讲得好,要求具备熟练使用两种文字的功夫。而且这种翻译工作,耗神费力,全部是为读者服务。这本书对外来知识普及的贡献是在现在和将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体现出来的。

  近些年来,由于专家们的劳动,我们对域外各国的法律已有了相当的了解,终于步入知己知彼的轨道。相信将来总会有一天,我们经济与科技,行政与法律的进步会赶上欧美,并列于世界强国之林。在知识传播记录中,杨桢教授传播英美契约法知识的贡献也将被人们永远铭记。

  五、高科技与未来学

  如果杨教授在百忙之中,能够再次修订教科书的话,我认为,补充电子商务类契约的法律知识,在目前非常重要。现在使用B2B和B2C类的电子商务“契约”,已经不是传统契约,省略了双方商议和签名,而只用电脑鼠标选择“YES”或“NO”键,用“鼠标点击”来完成“契约”。从传统的契约角度看,如果电脑或网络技术出现了问题,在“契约”双方都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责任如何承担和赔偿呢?需要契约法律专家进一步研究。

  此外,从生物医学角度看,基因工程的发展,对于传统契约法也提出了挑战。在这里,我们既看不到基因物质的所有权,也看不到转让契约。法律概念在生物高科技领域缺位,缺位导致法律在这一领域失灵。所以,这一领域的契约法律问题,急需专家们进行研究。同时,我们还应考虑对“克隆”技术的规范。如果杨教授在《英美契约法论》书中,将来能够增添这些最新内容,该书对于当前司法实务的影响就更大了。

  当代的高科技发展,正在挑战传统法律,甚至挑战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希望杨教授在今后再次修订该书的时候,添加最新高科技资料和未来学资料,以解法学院学生(也包括我本人在内)的求知饥渴。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