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民商法

老行者之家-民商法-不智的诉讼 含糊的判决——谈恒升案

不智的诉讼 含糊的判决——谈恒升案

作者:贺卫方 阅读2446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在网上读到了北大的芳邻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等名誉侵权案(以下简称“恒升案”)所作的判决。这家每每在司法领域中开风气之先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让我感到遗憾——不是因为它判定王洪等被告败诉,也不是因为赔偿数额巨大,而是因为其中的法理含糊,并可能对今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经济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是否存在着名誉侵权?
    据有关法律文件,本案的原告恒升集团起诉王洪等是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恒升的名誉权为依据的。事实上,法院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也是《民法通则》第120条,该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像自然人那样,“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在涉及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案件中,我们不仅要看到《民法通则》,而且要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15条又规定,消费者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维权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什么是损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被告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作出细致而清晰的界定和分析。尤其要注意不要将消费者以及传媒对企业的批评简单地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仔细地读过王洪的那篇引发诉讼的文章,其中情绪化的文字当然存在,但是基本内容却是平实的和说理的。判决书指责“该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一个要求。客观全面地介绍售后服务过程应该恒升集团而非消费者的事情。况且,当权益受到损害,又无法从相关企业那里获得热情回应的时候,指望消费者不带情绪,“客观全面”地娓娓而谈,真正是强人所难。
    判决书认为本案被告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例如王洪将恒升的产品称为“垃圾品”;《微电脑世界周刊》引述王洪的话,称恒升的电脑“娇气得像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是什么?”因此“亦损害了恒升集团的名誉”。如此说来,那些其股票被人们称为“垃圾股”的公司和股东们也可以提起名誉权诉讼,中国足协也完全可以不断地雇佣规模庞大的律师团,通过对各地球迷提起名誉权诉讼而大发横财——在球迷们举着的大横幅上,公然称我们的甲A联赛是“假A联赛”和“假极联赛”,这不是“侮辱性语言”又是什么呢?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便会发现,某些语言的影响力恰恰由于其情绪化而大打折扣。对一种产品最致命的诋毁往往是那种用理性的话语,从技术和科学的角度分析其缺陷的批评。企业也好,法院也好,都不要过分低估人们的判断力。如果恒升集团的电脑绝大多数并不是“娇气得像块豆腐”的“垃圾品”,相反,是顶呱呱的优质品,而且集团主事者也具有足够的智慧,那么,良好的售后服务对个别不满的化解,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产品的称赞,将足以使那些“侮辱性语言”遁于无形。顺便说一句,这也是有关名誉权纠纷处理的一条重要法理定律——
    依据健全理性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构成名誉侵权。
               不智的诉讼
    假如当初王洪带着笔记本电脑来要求维修,有关人员热情接待,心急如焚(至少表现出热情和着急),迅速地利用他们高超的技术将电脑修好,满心欢喜的王洪一激动,说不定会专门设立一个主页,为恒升的负责精神和优质服务而不断喝彩。遗憾的是,主事者决意要与王洪和两家媒体打官司,而且在一审获得了百万赔偿。
    对于王洪来说,50万元的巨额赔偿真正是重典严惩。可是,明眼者都看得出来,这场诉讼没有胜者,甚至可以说,最大的失败者恰恰是恒升集团自己。用宋代一位诗人的话说,这叫作“赢了猫儿赔了牛”。在今天这个网络时代,计算机生产厂商居然对自己的消费者大兴讼战,真正是超越我们想象力的非理性行为。
           什么是合理的司法引导?
    由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始,这里不想对一审判决进行过多的评价。法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要善于寻找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点。考虑到常常是孤军奋战的消费者在庞大的现代型企业面前的无助和无奈,我们需要用严格的准则规范企业的行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企业利益的维护。
    此外,法官更应意识到,民事经济案件也时常蕴含着宪法精义;消费者对企业的批评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体现。与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相比,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显然是一种位阶更高的权利,这类基本权利的维护不仅仅让民众受益,更有利于推进我们的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增进官场以及企业的清廉。
    记起西方一位著名法官的话,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
    注:引自南方周末1999.12.24。

老行者的话:很欣赏贺老师的观点。在西方国家的报刊上时常将国家领导人进行漫画调侃或编写一些笑话,是不是也都要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我想是不需要的,公众人物与企业一样,其角色决定了其将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要有接受监督的承受力。否则你可以独自呆着,法律自然会保护你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