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民商法

老行者之家-民商法-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二十世纪法学回眸系列讲座之四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二十世纪法学回眸系列讲座之四

作者:王利明 阅读2723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一、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1.有人反对制定民法典,理由是:
①现代经济生活复杂,一部确定的民法典容易限制社会生活的需要;
②法典不是自然生长的规则,而是刻意设计的,不一定都是可取的;
③中国不具备制定浩大的民法典的条件。 
关于法典与普通法(判例法)孰优孰劣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典陈旧呆板,相比之下,以判例为代表的普通法更灵活、合理。另一种观点是,法典稳定,利于法律的统一。以《法国民法典》为例,它在扫除封建残余、促进法制统一上起了很大作用。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希望法律"自己生长"也是不现实的。利用法典化而实行自上而下推行法律,这是中国现在迫切需要。比如人格权,在"本土资源"上生长是困难的。 


2.有关的分析:
a.民商法是需要法典化的重要法律
b.判例作用很大,但往往是成文法的一种解释
c.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只适用判例法会乱套。 但王教授仍然主张法典与判例并行。 

通过民法典限制政府的权利。法律应该限制还是扩张政府的权力?国家立法往往有部门的偏好,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权力的扩张多了一些。以我国以前的物权法规(多是红头文件)为例,对当事人权利限制太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能约束部门规章的制定,使之规范化,进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产生限制。 


二、民法典的体例问题 

对"德国模式",需要借鉴,但不能照搬。 

(一)需要总则。有人认为总则主要是从债法中抽象出来的,无必要单独规定出来。我认为,总则仍是需要的,但可能不会"一步到位"。未来的民法典可能是一种汇编、编纂的方式,但也需要一些修改和调整,主要是把各个部门法中具有总则意义的抽出来单独成编。 


(二)关于分则。若按德国模式,分则包括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但这种传统大陆法式的体例是需要检讨的。 

(1)如人身权制度,人身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亲属、继承中,另一部分单列为人格权。当今社会,人格权已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但人格权部分放在民法典的什么地方?人格权不能放在人格里规定,这是很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人格权放在侵权法中也是不合适的,侵权法解决不了确认权利的问题。人格权可作为分则体例中的独立一部分。 


(2)民事责任是否应保留?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为责任形态。行政处罚有极大弊端,有的也不必要,既浪费政府的资源,又起不到好的后果。民事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相较补偿性赔偿更能起到强有力遏制侵权的作用。我们对"王海打假"的理解出了问题,判了王海败诉,这反映了不重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使民事责任有很好的作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与义务相对,和义务结合,不可分割。民事责任是具体化的,与侵权法、合同法关系很密切。强行将民事负责抽象出来,其它制度也就支离破碎了。民事责任是否保留有待商榷。 


(3)关于债法的体系: 

1.合同法规定后对债法体系的影响。传统罗马法依据债的发生原因建立债法体系。这种体例需要检讨。新的合同法规定了很多债的一般规则,对于债法体系构成冲击,打破了大陆法的一些规矩。既要保留债法体系,又要保证合同法的独立和地位,这是个难解的问题。我建议是否可采用"债和合同法"的体例。 


2.债法和侵权法的关系。传统上,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这值得检讨。我认为债的一般规则对侵权法有指导作用,但侵权法应相对独立出来。王泽鉴教授认为侵权法的独立会使债法体系支离破碎。我主张分立有以下几个理由:①以往模式认强调了二者共性,未考虑侵权法特别突出的个性。债法是任意性的,而侵权法往往是强制性的。合同责任可以自由约定,侵权责任则不同。②即使就损害赔偿来说,二者也存在质的区别。违约赔偿可以约定,而侵权损害赔偿不可。违约赔偿额有限制,本质上因为合同是一种交易;而侵权不是交易,行为人要对其所有损害后果进行赔偿。③目前债法体系是以合同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会限制侵权法的发展,也会影响债法真正的体系化。现代社会的侵权,连单独制定侵权法都容纳不了,本身尚在债法体系内的侵权法更适应不了。 


(4)关于物权法的体系。 

首先的问题,名称如何处理?"物权"这个说法很多人不知道,有人提议改作"财产权",但这二者是不一样的。大陆法中,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的,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英美法的财产权概念强调有体性、排它性,但现在随着发展有无体性的趋势;英美法的财产权法无债权法在内,但包括了知识产权法,有人提倡借鉴这种方式,但这可能会给民法体系造成伤筋动骨的变化。我倾向于认为保留物权法的名称。物权法应规定什么东西,解决什么问题?是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还是保护私人财产?目前至少有这些认识:①调整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②主要规定一些技术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如不动产问题;但它的缺点是范围狭小了一些。这里面存在一个适度把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