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分析】
代理权之授与系独立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运作上常伴随委任及雇佣等基础法律关系,倘基础法律关系无效,代理权之授与是否因基础行为无效而归于无效,学说上则有其争议。采有因说者认为,按民法第一○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授权行为与基本法律关系不可分离,因此,基本法律行为无效,授权行为亦无效,采无因说者认为代理之授与为外部关系,此与基础法律关系即内部关系应加以区别,因此代理之效力应独立决之,不应受基础法律关系之影响。采折衷说者说为,原则上应采无因说,但基础法律关系无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销,造成代理人自始无代理权,而负无权代理之责,对于代理人似乎过于苛刻,此外,相对人不得对本人主张基于代理而生之权利,亦有碍交易安全。
【典型例题】
八十四年司法官第一题
【题目】
何谓代理权之授与行为的无因性,其与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与之法律关系定之(民法第一○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间有无矛盾?
【答题关键】
先叙明代理权授与代理独立性,再说明代理权授与行为究是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最后再说明与民法第一○八条第一项之关系。
【拟答】
(一)代理权授与行为之独立性:早期学说及立法例,认为代理权之授与乃委任或雇佣之外部关
系,并不独立存在。后经长期研究,终于将代理权之授与在概念上从委任或雇佣内部关系
分离。使代理权之授与成为一个独立之制度。我国民法亦采此项原则,而于民法第一六七
条规定表现之。有三种态样:
仅有代理权之授与,而无基本法律关系。
有基本法律关系,而无代理授与。
因基础关系而授与代理权。
(二)代理权授与行为无因性:代理之授与系独立之制度,但交易上多因委任及雇佣等基本法律
关系而产生。若发生于基础关系无效,但授权行为有效时,代理权之授与行为本身是否因
基础行为无效,或不生效力或被撤销而受影响。易言之,代理权授与行为是有因行为,抑
为无因行为?学说上有争论:
无因说:代理权之授与常有其处理事务之法律关系存在,本人与代理人间,其内部权义如何,受此法律关系约束,如甲乙订立委任契约,甲乙间内部权利关系,依委任契约以决定之。但代理权之授与与其基本的处理事务之法律关系,应加区别。代理权之授与并不因基本法律关系而受影响。
有因说: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授权行为与其基本法律关系不可分离,如其基本法律关系归于无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销,则授权行为亦因之而消灭,且民法第一○八条第一项:「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与之法律关系定之」的规定为其理论依据。
管见以为:原则上采无因说,而授权人有使授权行为应与基本关系同其命运之时,例外采有因说,理由如下:
民法第一○八条之规定系在表示代理权之授与应受其基本关系之影响,但亦仅限于基本法律关系消灭之情形,如甲雇用乙且授与代理权,雇佣期间届满后,代理权随即消灭,方符合雇用人之利益及意思。而若在另一情形,甲雇用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其利益状态不同,雇佣契约不生效力,在保护未成年人,甲授与代理权则是以乙为其手足,为甲从事交易,从甲之立场,采有因说似无必要。
依有因说,雇佣或委任等基本法律关系无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销时,则代理人自始无代理权,负无权代理之责任(民一一○),似太苛刻。相对人不能对本人主张基于代理行为而生之权利,亦非合理,有碍交易安全。
【参考资料】
1.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页209~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