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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民商法-法律能否接纳亲吻权

法律能否接纳亲吻权

作者: 阅读3162次 更新时间:2001-08-21

研讨背景


今年6月1日10时许,四川省广汉市的陶女士在沿街行走时被一辆奥拓车撞伤。经医生诊断陶女士为“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门牙折断、脑震荡”,被定为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吴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车祸后,陶女士因头部受撞伤,致使大脑经常短暂失去记忆,思维判断也经常出错;两颗门牙折断、牙齿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不仅破坏了陶女士身体的完整性,影响了其姣好的面容,更让她痛苦的是,曾经感情丰富而浪漫的她却再也不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醉人甜蜜了,连常常与女儿之间享受母女天伦之乐时的亲吻行为都失去了原有的感觉。

7月24日,陶女士向广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不仅向被告提出对健康权、身体权的赔偿要求,而且提出对其“亲吻权”的索赔要求。8月3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首先再次郑重向原告道歉,表示愿意在符合情理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原告经济赔偿。但被告代理人对原告举出的医院诊断和关于原告的伤残的评定等问题有异议,被告代理人申请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做重新鉴定,法院决定暂时中止庭审,将择日进行下次开庭。这起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有关资料介绍,“亲吻权”索赔案件曾经在美国发生过一起。

■议题一

 “亲吻权”是不是公民的民事权利?

主持人:这位女士由于唇部受伤不能与爱人和孩子亲吻,在感情上是痛苦的。那么她在起诉书中主张的“亲吻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郝惠珍:人自身实施行为的权利,和法律上界定的权利是两个概念,这一点得首先分清楚。人无论行使“亲吻权”还是其他的各种各样的权利,都可以由自己去列举。人有很多器官,不同的器官有不同的功能,法律不可能为每种功能都设定权利来加以保护。

方志远:作为提法来讲,不应该提“亲吻权”。亲吻这项权利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中的一部分。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话,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保护的。但是如果把“亲吻权”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单独提出来,恐怕就不太妥当。

周应江:我认为应该把亲吻的权利和“亲吻权”分开来理解。作为一个公民,亲吻本身是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这样的自由。对“亲吻权”本身,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不能被承认的。

皮小明:根据我国法律制度,“亲吻权”的讨论已经超越了司法的范畴。因为权利法定,即任何有关新权利的设定,特别是人身权,都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立,而不是说我们说出一个权利法律上就应有一个权利。我们说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主张的权利,都是法律规定的。严格地说,司法程序是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

叶林: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应然状态的法律,也就是它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另一种是实然状态的法律,也就是它实际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到底把法律当做什么?如果把法律当做一种特别理想的纯朴的状态,如果认为法律能够保证人们幸福美满生活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就将是无休无止的纷争。可能我们憧憬着美好生活的时候,希望法律是那么完美,那么无瑕。而在生活当中的法律,可能有一些并不是那么让人满足生活的高品质的要求。这是社会的一种当然状态,所以社会追求进步,希望能更完满地反映出应然的状态。但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达到这种状态,让美好的理想都在现实当中表现出来。现行的法律与理想状态的法律会有明显的距离,这是必须承认的事实。即使是这样,我们也没有找到一个先例,或者国外的典型案例能够说明,"亲吻权"这样的一种权利是存在的。

陈继平:当事人受到损害以后,根据自己的感受和生活质量以及期待法律保护的水准可以提出任何要求,可能荒诞无稽,可能不合理,但是能否得到保护,就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来确定。因为“亲吻权”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很显然这不是一个单独的民事权利,它只是人的一种活动和一种感受。

陈新欣:现在人们越来越注意生活质量和婚姻质量,肇事司机把人的面容毁了,也许会引发很多家庭问题。所以我觉得第一就是应该理解她的心情,第二应该对肇事人有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而不应仅仅是就事论事的赔偿。光赔一个医疗费显然是不够的。

■议题二

 “亲吻权”在法律中有无明确规定?

主持人:既然“亲吻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那么该女士对因不能亲吻带来的痛苦提出索赔有无法律依据?

方志远:从法律上来讲,肯定不可能规定“亲吻权”这样详细的一个权利。在民事权利中,存在着人身权。人身权包括的内容,与这个题目有关的就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人有健康的权利,因为受到伤害,健康权受到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没有问题的,换句话说,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民法都赋予公民的权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这项权利。

叶林:法律实际上能够保护的是一种一般利益,所谓的一般利益,就是把社会中的人都当做一般人看待时法律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公民的利益时其前提是不把公民视为感情极为丰富的人。法律上的规定就像是一张纸,有黑的有白的,中间可能是灰的,不可能五彩斑斓。就本案例来说,她需要的是一个个案的特殊保护,而不是在一般法的前提之下,使得民众们都得到这种保护。

周应江:亲吻权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或者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来主张。目前我们国家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基本的分类就是两类,一个是身份权,一个是人格权。民法里面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类型。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其他国家也是这样。我们国家确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类型,现在学者们提出它不足以反映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例如隐私权、信用权等等,都曾经有这样的讨论而最后被法律所确认。但是“亲吻权”还没有作为独立的权利,在立法上确认下来。

在对人身权的保护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一般人的权利,我认为民法上应该加以确认。跟一般人格权对应的就是具体的人格权和特别的人格权,这种具体的人格权都是从一般的人格权里发展出来的,或者逐渐的独立出来的。

郝惠珍:在这个问题上,嘴部伤了,涉及到她的亲吻权了,是不是还涉及到其他权利了?这里不应把权利详细地分解到身体的各个部位。从法律上讲,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确实有救济措施来制裁侵害行为,但它是有范围的。

皮小明:作为一名律师,律师职业要求我们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设计最为合理有利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我接受这个案子,我是不会主张我的当事人以“亲吻权”主张诉讼的。

叶林:我们国家侵权法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种行为,或者是一种方式。国外的法律包括台湾地区的法律有一点不同,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只是一种权利,而且包含了一种利益,就是法益,它包括合法的权利,也包括合法的利益。当然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上有不同的界定方法,比如以前隐私权不予考虑,甚至不认为是一种权利,就把利益作为单独的保护客体抽出来,来包容无法用类型化的方式分清楚的权利,公民确实能得到好处。

■议题三

 “亲吻权”的索赔在法律上能否获得支持?

主持人:各位专家都认为“亲吻权”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对该女士由于不能亲吻所带来的精神痛苦能不能获得赔偿?

方志远:由于受到撞击,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使自己正常的生理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损害,得到应得的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具体到一个“亲吻权”,作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到这样一个细致的环节,如果这样规定就太麻烦了。从内容上看,对于“亲吻权”的索赔,我更倾向于认为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对亲吻感觉的失去而要求得到的赔偿。目前来讲,至少在法律上没有先例,这种感觉界定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样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我个人表示疑问。

郝惠珍:“亲吻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我觉得对于她的这个部位的伤害的赔偿请求,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是这种支持是不是意味着“亲吻权”的索赔要求已经在法律上获得支持,可能法院也不会提。

皮小明:法律不是精美的奢侈的艺术品,不是工艺越精细越好,法律的价值在于它的实用性,即是否能为社会上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我们与其以鉴赏的眼光来审视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如用效率、公平的标尺去评估。只有立法已经确认了“亲吻权”,才能到法院以“亲吻权”起诉。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对人身权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都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解释等等,所以以亲吻权起诉的话,没有实际意义。

陈新欣:现在的女性都特别爱美,特别注意生活质量,越来越希望有美满的家庭、幸福的生活,希望自己面容姣好。遭受飞来横祸,突然被人撞成这个样子,谁遭遇到都会觉得特别冤枉。造成这样的损失,只赔一个医药费就完了,精神上得不到慰藉,这公平吗?

叶林:没有法律是不行的,但是法律的功能最多是保证生活的安定,而绝对无法保证生活的幸福。法律根本没有办法保护人的感觉,没有办法满足生活的幸福,它至多能保证与人的生存、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最需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得到维护。

陈继平:从办案角度来说,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仅此而已。在审理交通事故案的时候,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或者民法通则,都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赔什么,不赔什么,列得很详细。有规定就给,没有规定就不给。赔偿基本上都是补偿性的,但都是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中。

周应江:如何衡量她有没有精神痛苦,或者是不是受到精神损害,要按照一般正常人的标准来判断。一个正常的有理性的人,面部的损害肯定是痛苦的,这是毫无疑问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一定要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给予补偿,或者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的一点就是要造成严重后果以后,才可以用金钱的方式,也就是说抚慰金的方式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是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等方式。

■议题四

“亲吻权”索赔案留给公众的思考是什么?

主持人:亲吻权的提法在我国是第一次,刚才各位专家都进行了分析。那么这个案件出现的意义是什么?它会给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带来哪些思考?

郝惠珍: 我的感觉是普法以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公民都知道在受到侵害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很不错的。公民思想解放了,法律意识提高了,在自己权利的主张上,完全突破了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和公民自己所知晓的范围,在这一点上是好的。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离开法律界定的范围,法院实施法律救助行为的时候,也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定。即公民要依法行事,法院要依法办事。

皮小明:我国的现行赔偿制度履行的是实际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也是少得非常可怜。这种实际赔偿原则,实际上导致了一种不良的后果,就是受害人通过诉讼不能达到他的期望值,既不能得到足够的物质补偿,也不能达到心理上的慰藉,因此打完官司的结果往往对法律产生怀疑。这一点与国外不同,国外有惩罚式的赔偿。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人规定的应承担的代价,不足以让他采取防范于未然的措施,对侵权人和潜在的侵权人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因此这种赔偿制度既不公正,也无效率,起不到保护公民的作用。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的思考,应该在赔偿制度这一点上有所突破。

方志远:对于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你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但是如果要界定一种权利,而且是法律上予以承认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不然谁都可以给自己定一个权利,那么个人就有立法权了,就乱套了,就会名目繁多,使人无所适从,在法律实务上也是无法操作的。

叶林:通过这个案例本身能够反映出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高质量的追求,但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上讲,绝不能把一个个案的东西,推而广之地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这种利益的维护。

陈继平:一个受害者,或者是一个权利人,对自己期待法律能够给予最高水准保护的这样一种追求是好的。但提出这个要求也许是根本没有道理的,本案中受害人提出的这个要求,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无法得到支持,只能善意地做工作。

陈新欣:人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会像隐私权的发展一样,过去是没有的,可现在大家都知道并认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过去没有涉及的,以后也许会涉及到。所以“亲吻权”的讨论不是无稽之谈,也不是无理取闹,它的意义不在于多要点赔偿费。

皮小明:千万别把法律的作用看得太大了,它的作用实在是非常的有限,它至少不能保证你一生快快乐乐,否则期望值太高了,法律根本做不到。第二点,从公民的角度来说,不仅仅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包括哪些,而且真的要好好体会一下自己的权利该怎么样去行使。

周应江:这个案子里提出索赔“亲吻权”不仅表现了原告思想上的开放,实际上也反映了人们对现在生活质量提高的要求,情感上不能满足也是一种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解释中被确认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上是一个很重要的进步,在民众心目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是非常大的,现在讨论这个案子,就是把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观念或者法律制度广而告之了。“亲吻权”自然不能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权,这一点没有异议。但是作为一种情感需求,我们应该予以尊重,或者予以保护,或者予以抚慰。

■整理/卢立明 ■摄影/汪震龙

本期嘉宾特别观点

1、
法律不是精美的奢侈的艺术品,不是工艺越精细越好,法律的价值在于它的实用性,即是否能为社会上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我们与其以鉴赏的眼光来审视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如用效率、公平的标尺去评估它。“亲吻权”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讼中难以得到支持。

2、
没有法律是不行的,但是法律的功能最多是保证生活的安定,而绝对无法保证生活的幸福。法律根本没有办法保护人的感觉,没有办法满足生活的幸福,它至多能保证与人的生存、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最需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得到维护。

3、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离开法律界定的范围,法院实施法律救助行为的时候,也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定。即公民要依法行事,法院要依法办事。

4、
民法里面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其他国家也是这样。我们国家确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类型,现在学者们提出它不足以反映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例如隐私权、信用权等等,都曾经有这样的讨论而最后被法律所确认,但是“亲吻权”还没有作为独立的权利在立法上确认下来。

 5、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意生活质量和婚姻质量,肇事司机把人的面容毁了,也许会引发很多家庭问题。所以我觉得第一就是应该理解她的心情,第二应该对肇事人有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而不应仅仅是就事论事的赔偿,光赔医疗费显然是不够的。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会像隐私权的发展一样,过去是没有的,可现在大家都知道并认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过去没有涉及的,以后也许会涉及到。所以“亲吻权”的讨论不是无稽之谈,也不是无理取闹,它的意义不在于多要点赔偿费。

本期主持:贾桂茹 北京青年报法律顾问

本期嘉宾:

    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陈新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方志远 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继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

    郝惠珍 北京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皮小明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妇女健康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

    周应江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

老行者的话:

“亲吻权”官司的提起,从积极意义上讲,这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遇到问题希望法律给予主持公道和正义,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然而,从专业角度上看,这起官司的提起则是对法律精神的错误理解,盲目扩大了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设定。

法律的价值在于为社会上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设定并非随心所欲,与本案有关的现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健康权。在公民的法律权利中增加“亲吻权”,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且不合法理。从本案看,陶女士门牙的折断使她丧失了一些正常行为的可能性,现有法律提供的健康权的保护涵盖了这一具体情况。法律没有必要为人体器官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权利,否则,这种法律将因过于具体而失去了法律概念的基本抽象性。试想门牙折断无法甜蜜地亲吻就要求法律提供“亲吻权”的保护,同样这一伤害还会导致说话漏风,是否还可以要求法律提供“说话权”的保护?如此这般,仅仅门牙的伤害,还可能产生“美丽权”、“笑容权”等等。法律也将因繁杂多样而变得让人无所适从。

陶女士所受到的伤害完全可以从现有法律的“健康权”保护及“精神损害”的救济中得到法律公正地对待。别出心裁地任意新创法律概念,除了引起混乱外并无其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