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涵义
所谓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注1>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物权绝对权特性的表现。物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对物权的侵犯事关统治阶级的安危。因此,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和法律以来,统治阶级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财产占有秩序,不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且总是运用其能运用的一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注2>
正如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是权利的道理一样,物权的保护是维持物权正常享有和行使状态的基本保障。从整体上讲,这种权利是全方位的,不仅有宪法提倡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平等地位、刑法对侵占他人财产的刑罚等公法保护,还有权利人根据民法排除他人侵害自己物权等的私法保护措施。<注3>
(二)物权保护的途径
1.公力救济途径
物权保护的途径可以分为公力救济途径和私力救济途径,所谓公力救济,“谓私权受到侵害者,对于国家有保护请求权”。<注4>我们认为,物权保护的公力救济途径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式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注5>和解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事诉讼三大诉讼方式,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狭义的公力救济仅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即由遭受侵害的物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寻求保护的制度。<注6>
2.私力救济途径
在传统民法中,自助又称为自力保护、自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方式,即权利人运用自己力量来保护权利,物权保护同样也有此种方式。物保护中的自助,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行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注7>当然,“私力救济,惟于一定之条件及范围,例外的予以许可,盖若一任私人自由,则社会秩序难保也”。
<注8>因此,私力救济之进行是有限度的,当因自助引起诉讼或者对方愿意返还时,私力救济即应当停止。
根据侵害状态不同,自助分为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两种,以下分别予以简述。<注9>
(1)自力防卫
所谓自力防卫,是指占有被他人非法侵夺,而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实行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自己采用适当强力来维护自己占有的自助方式。这个定义表明,自力防卫针对的侵害状态,是非法侵夺占有,即他人不法行使强力,使得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失去占有。侵夺占有的侵害范围比较广泛,凡是一切包括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可能遭受这种侵害。
自力防卫的构成条件主要有:第一,侵夺占有正有发生,如正在进行的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法活动,如果侵夺行为已经完成,就失去了防卫的对象。第二,侵夺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应被终止或遏制,合法占有不能成为自力防卫的对象。第三,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
(2)自力取回
所谓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物被侵夺后,发现其被侵夺占有的物时,依据自力取回该物。自力取回针对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的行为已经完成,物已经被他人侵夺时无法防御(如权利人不在家时物被盗),但是事后却发现了占有物。
实施自力取回的条件,是物的现时占有人不能出示其合法占有的证据,如果占有人反对物权人取回的,物权人可以适当使用强力。如果现时占有人具有其合法占有物的证据,如从国家设置的拍卖场所购提“赃物”的证明等,物权人就不能实放自力取回。如果因取回占有物而引起诉讼的,则禁止物权人行使强力并中止取回的行为。
二、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概述
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实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注10>物权请求权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第二,物权请求权属于民事请求权,只有当物权受到妨害时才能发生。“在权利不受侵害时,其请求权则隐不显现,然若一旦遭受损害,则随时可以发动,且其发动不限次数,受一次侵害,则可表现为一次请求权也”。<注11>第三,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2.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非常明显。物权请求权只是在物权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以恢复物权完满为目的而提出的请求权,是从物权排除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妨护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也就享有了以自己行为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即物权请求权,故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特别赋予,也无需根据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由于物权请求对所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它的产生和行使只是为以维护物权的完满,所以此种请求权是典型的附属性权利,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转让。
与物权请求不同,债权请求一般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直行给付的权利,而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故债权请求是典型的索取性请求权、进取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产生必须要有法律上特别的原因,没有原因则就无法形成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能独立进入交易机制流通。由此可知,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是同一类型的请求权,不能将两者混同。<注12>
(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1.物权确认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由于确认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之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解决。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注13>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注14>
可见,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问题,是民事权利主体之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是否在某物上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物权的支配范围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而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他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之确认,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这是因为,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发生争执时,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其正常行使物权。此时,通过国家有权机关在法律上重新明确争议物权之归属和范围,真正物权人方可正常行使物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是权利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起。<注15>尽管如此,物权确认请求权也并完全孤立,它常常是其他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其他物权请求提起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提起其他物权请求权时,可能同时提起物权确认请求权。
2.物权返还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简言之,物权返还请求权,即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由于占有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基本权能和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故物权返还请求权在各种物权请求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国民事立法均确认了物权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注16>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即没有法律根据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如占有遗失物之人、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不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等。
需要指出,物权返还请求权,是保护物之占有权能的方法,因此无论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均可依《物权法》有关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返还原物的必要前提是原物为特定物且必须存在。如原物为种类物,则无返还原物之必要;原物虽为特定物但已灭失,亦无返还之可能,只能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原物所生之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则由现时占有人取得孳息。<注17>
3.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亦言之,所谓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顺利占有的一次性的侵害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排除的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注18>由于妨害排除请求权行使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收益等权能的妨害,因此妨害排除请求权之行使主体,既可以是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
应注意者,排除妨害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之妨害,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因后者情形而产生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又称为危险消除请求权,即物权人对有可能损害自己占有物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要求其消除对自己物之危险的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对占有构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危险,即这种危险的原由不消除时,肯定会发生妨害。<注19>
4.原状恢复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我国《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注20>原状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物之所有人基于物之所有权提出(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所有物),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如质权人、保管人)与使用人(如承租人、承包经营人)提出。<注21>
根据《物权法》立法精神,原状恢复请求权行使的条件一般包括:第一,必须有不动产或动产毁损之事实存在;第二,不动产或动产之毁损必须出于他人之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毁损不动产或动产的行为和因使用不当而致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行为;第三,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有修复之可能。当然,原状恢复请求权实现之后,如果被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价值比原来有所降低,则所有人还有权请求毁损人赔偿损失。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亦言之,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无法恢复物之原状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注22>
损害赔偿,一般的理解是金钱赔偿,是债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损害赔偿在物权保护中的应用,目的还是为了达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目的,是在物权人、占有人的物要以利益受到侵害而依据上述物权保护方式无法完全满足保护的目的时,以金钱补偿为手段,使其整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所以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同样可以理解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法律手段。损害赔偿在物权人、占有人利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的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注23>
需要指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其他物权请求权时同时提出。<注24>当侵害人的行为致物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物权人不能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恢复原状时,物权人得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当采用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保护方法仍不能完全挽回物权人之损失时,物权人在行使上述物权请求权时,也可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
注释:
————————
<注1>
比如,当你发现盗贼正准备搬走你的电脑,这时你的电脑所有权受到了盗贼的侵害,你就有权要求盗贼停止偷盗行为并返还电脑,以恢复电脑所有权的原有状态。
<注2>
《秦简•法律问答》规定:“盗徙封,赎耐”,“盗采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徭三旬”。意思是说,私自移动地界,要判处可资赎的徒刑4年;偷摘别人的桑叶,价值虽不足一钱,也要罚苦役30天,足见统治阶级对物权保护之重视。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2007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注3> 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注4>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注5>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2条。
<注6> 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注7>
为何对物权的保护允许用自助的方式呢?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下列几点:①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以自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②如果权利人有在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只能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保护,那么国家专门机关的压力将不胜繁重;③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国家机关的保护对权利人自己常常意味着长时期的等待,而在等待国家保护的时候,权利人遭受的害可能会越来越生,以致最后无法恢复,此时,如果权利人能够自助保护,则其损害会很小,甚至可能不会造成损害;④等待国家保护还有事后举证的困难。就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而言,依据法律鼓励物权人自助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非常必要。参见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注8>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注9> 参见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注10>
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转引自刘凯湘:《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注11>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梅仲协先生将请求权与权利的关系从绝对权和相对权两个方面进行了精辟阐述,其中,绝对权的请求权最典型者则是物权请求权或者“物的请求权”。
<注12> 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注13>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注14>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3条。
<注15> 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可以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起;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可以向国家房产管理部门提起。
<注16>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4条。
<注17>
现时占有人在向物权人返还原物以及孳息时,在下列情况下也能主张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①原物上存留有占有人的自有物(如土地承租人在租凭土地期间修建了工具房),此时,如果该物能与原物分离,则由现时占有人取回该自有物;如果不可分离,则自有物随原物转移,由物权人或者原占有人享有权利,但应对现时占有人予以适当补偿。②现时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就在占有期间为维护物的价值而支出的正当费用,可以要求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予以补偿。比如,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对于因此而支出了寻找失主的费用、归还遗失物的交通费等正当费用,有权要求失主补偿。在获得补偿前,现时占有人可以暂时保留原物及其孳息。上述现时占有人的权利是善意占有人享有的权利。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对物的权利归属不应该负有知情义各时的占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占有人并不以自己作为物权人的心态的占有,如失拾得遗物者,在积极寻找失主情况下占有;②占有人以自己作为物权人的心态占有,但是占有人不知或者不应知物不属于自己所有,如继承物中有他人之物,继承人对此不知或不知情而产生的占人有。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所谓恶意占有,是脂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应权利,仍以权利人的心态实施的占有。确定恶意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如拾得人将拾得物秘密隐藏。恶意占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对其占有期间的的任何损害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占有人自己负担。同时,恶意占有人占有他人之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物主利益,故即使其为维护物的价值付出了费用,他也只能就增加物的价值的支出请求补偿,而不能就一切支出请求补偿。参见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169页。
<注18>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5条。
<注19>
因造成危险的责任在于危险设施的自我批评权人和占有人,故消除危险的费用自然由其承担;因此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受妨碍的,仍然责任自负。参见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注20>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6条。
<注21>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注22>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7条。
<注23> 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注24>
我国《物权法》第38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部分约7000字)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物权法原理》之第一编“物权法总论”之第四章“物权的保护”之第一节“物权保护概述”和第二节“物权请求权”。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