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安排与设计而言,公民的财产权的确立与保护应当是法治的基石。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但生命权的实现有尊严与奴役之界分,尊严地像人一样地活着与牲口般任人驱使而奴役式地活着的分界线就在于社会有无财产权制度设计和安排。没有财产权制度的社会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生命赖于生存,生存不在,生命即不复存在;而生存需依附财产,无财产则无异于生命的剥夺。故人们若没有对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就失去了维持个人生命的正当途径。如果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地任政府掠夺或侵占,那么个人只能是国家的奴仆。所以孟德斯鸠才说:“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卢梭进而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一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用的只能是“丛林法则”:牙齿与利爪代表一切。公民们失去的不仅是财产,更重要的是生存的权利和自由的本钱。一个强盗式的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相反,一个个人财产权得以确保的社会,实际上就是限制了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随意侵占和剥夺个人财产的可能,从而使个人拥有了生存的基础和实现自由权利的条件。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在一次演讲时针对财产权确立的社会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房子,雨可以打进房子,风雨可以摧垮房子,但是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所房子,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不敢跨入即便已经破损了门槛的房子。所以,一个人地位无论多么低微、财产多么寡少,只要他能够拥有自己头上一片砖瓦和脚下一立锥之地,足可以抵挡住包括国王在内的一切权势的霸道。而在一个缺失财产权制度的国家,个人则无论多么富有,国家权力都可以随时侵占之而使其一贫如洗,即令广厦美宅千万,风不能够进,雨不能够进,天灾不能够毁其美,但帝王可以进,帝王这一“人祸”足可以摧毁和踏平任何铜墙铁壁。因而,公民的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作为财产权,除了限制个人间的侵害外,更主要的是限制住了国家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和剥夺,使公民获得了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正是有了连国王都不敢侵犯的财产权制度,才有了西方法治的兴起和繁荣。
财产权不仅使公民个人拥有了抵御国家权力侵害的坚强的物质力量,而且还使公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他可以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单凭个人的自由意志就可以任意处置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他可能不是一个艺术家,但当他在自己的房子上随意挥洒或点缀任何图案时,谁能否认一个真正的艺术家不是像他一样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而描绘心中的“香格里拉”式的殿堂呢?所以,运用财产的艺术就是自由民主的艺术,每个人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从而才有了自由地把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前提和可能,从而才有了市场、有了与人平等、民主对话的条件,因为财产是属于个人的,个人间的财产交换凭的是互惠和互利,他拒绝的是强迫和专横,所要求的是尊重和权利的承认,由此带来的是民主与社会的和谐、繁荣。所以,没有财产权,就不会有市场,就不会有民主。由于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他人的限制和束缚,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法治。正是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才催生了近现代法治。因为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限制和约束他人的法治制度。人们总是认为民主为法治开通了坦途,殊不知若没有对权力的根本性的约束,民主就必然与专制为伍,至多是“民之主”(民众之主或万民之主)。而对国家政府的根本性的制度限制就是确立个人的财产权法律制度,财产权的设定就为每个公民的利益划定了一个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使它所承认的利益具有了排他性和独占性,从而为个人的权利围起了一道法律栅栏,它好比在国家权力的汪洋中的安全岛,是国家权力的腐蚀剂,它为个人披上了防范权力任意侵蚀的盔甲。正是财产权制度的设计与确立,才从根上遏制住了国家权力的专横与滥用,个人才有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权利的基础和舞台。否则,不管名义上你有多少权利和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实现,即使实现了,也保不准何时又丧失。所以,法治的建立必须从财产权制度的确立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