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1日民法典草案审议以后,作者与检察日报的记者做过一个对话,主要内容是:
1、具有公民权利宣言书意义的民法典正向我们走近。这不仅是我国2002年度的法治大事,更将对未来的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又迎来了一个新开端。那么,您怎么看待这个“新开端”?(是否法治建设开始注重“私权”?法治开始逻辑,内在联系,从而成为体系?)
事实上,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并不是一个权利时代的新开端,而是一个深入发展,即将开创一个新阶段。因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对于私权利的保护,不是从今天开始的,而是从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开始的。从那个时候开始,立法者接受了“文革”践踏人格、践踏私权利的惨痛教训,坚定不移地制订并通过了民法通则,宣告了中国人的私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的法治建设就是一个新开端,就是权利的时代开端,是人格的时代的开端。但是,民法通则关于私权利的规定还只是一个宣言性的规定,没有更多的具体内容。在17年左右的时间里,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发展,创造了很多私权利保护的经验。现在,这些立法和实践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进一步升华,在法律制度上,设计完善的内在逻辑性,完善的权利体系,完善的保护方法,开创完善的私权利立法和保护的新阶段。这些都要固定在民法典当中。如果说它所标志的中国法治的走势,就是完善权利,尊重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统一立法,对人进行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因此,我倒不完全赞同民法典就是一个权利宣言书的说法,因为说民法通则是一个权利的宣言是对的,那是说民法通则仅仅是规定了权利的种类,而没有规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的规则。现在的民法典就是要制订完善的权利体系、完善的权利行使规则和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仅仅说民法典是一个权利的宣言,是不是不够准确?
2、“统一的民法典”相对单行法典有哪些特性?其制订的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哪些影响?反映了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什么走势?
统一的民法典就是把国家关于私权利的法律统一到一部法律当中,规定统一的私权利的种类,行使这些私权利的规则,以及保护这些私权利的方法。这就是,所有有关私权利的保护,统一适用这部民法典。而不是像我们现在这样,婚姻关系适用婚姻法,收养关系适用收养法,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继承关系适用继承法,并且还有空白、欠缺的法律。制订统一民法典,就是要统一私法,统一私法保护方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代社会尊重人权,尊重人格,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的观念大大强化。而民法就是调整人的法律,是调整人的权利的法律。在我国社会,对于人的重视和尊重,是从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开启法制建设走势的开端的,这是中国民法发展的第一个重要的飞跃。其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人格权和人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力度,取得了重要的经验和成果。这是第二个飞跃。第三,是民法典草案的制定,将民法通则确定的对人的重视和对人权的重视观念向前大大地推进一步,制定完善的法律。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就强烈地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这一个方向和目标。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而我国的民法是民商合一制,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经济。因此,民法典实际上就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确定了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格局,合同法的制定确立了市场经济发展中急需确立的交换、交易的规则,民法典的最终完成,将建立中国的物权制度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且统一协调起来。因此,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也代表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即将完善。因此,2002年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完备,特别是对人的权利保护和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完善。
3、据悉,德国制订民法典用了20年,我国制订民法典算起来也有20年,而且正是改革开放的20年,德国当时是否也和我们差不多呢?如果相同,其内在的规律是什么?
德国民法典的制订,从1874年正式设置立法筹备委员会,到1896年5月20日正式公布,一共是22年。我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民法典,到现在是50年,从1986年开始制定民法通则,到现在则是不到20年的时间,到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大约也是20年的时间。这一点是一样的。德国制订民法典的动因,是各个不同的地方和城镇私法不统一,解决的是要不要统一私法的问题,最终确定了统一私法的决策,制订了统一的民法典。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存在经济体制不稳定的问题,以及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统一那些分散的民事立法问题。在这一点上,有一点点的相似之处。如果说这也是有内在规律的话,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就要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既不能是各个地区存在的分散民事立法,也不能是国家采用分散的方式制订的分散民事立法。只有一个统一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国家的私法才能够统一私权利及其保护。
4、请您对民法典制订点评一下。
我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基本体例是好的,基本内容也是好的。尤其是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单独列编,表明了立法者对人的权利以及人的权利保护的重视。这一点,在各国立法体例中都是罕见的。尤其是草案分成九章,分成总则、财产法(包括物权和债权编)、人法(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即婚姻法和收养法、继承法编)、权利保障法(侵权责任法)和国际私法四个部分,层次清清楚楚,应当是予以充分肯定的。在一些内容上,吸收了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也都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这个草案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体例上的问题,这种汇编式的民法典,形式落后、呆板,内部缺少严密的逻辑联系,内容不够协调,关于人法的规定还是列在财产法的前边为好,婚姻法和收养法都是亲属法,不能够单独列编。二是内容上还有些不协调、不周延、相互不衔接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三是内容还是较为简陋,可操作性不强,缺少更多具有新意的规定。从总体上看,立法者的思想还是较为保守,向前迈进的步子不大,眼光也不够开阔,不够远大,并没有着眼于百年大法或者千年大法的发展前景来考虑民法典的制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