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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刑法-你终于有权保持沉默

你终于有权保持沉默

作者: 阅读3798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我们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你认为公安机关对你认定的事实有误,你可以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同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你可以保持沉默,也就是说,你可以不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下面,我们开始提问。你要求保持沉默吗?”

2000年9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时半,在辽宁省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记者第一次见到沉默权在中国大陆被赋予一个犯罪嫌疑人。

但这并非顺城区检察院第一次这样做。沉默权的实施,源于该院今年8月制定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

口供之缺陷:“零口供”的诞生

沉默权应否尽早推行,是中国法律界近年来的热门话题。随着中国于1998年10月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沉默权更被上升到了人权的高度————《公约》规定:被告人在被提出任何刑事指控时,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在谈到顺城区检察院制定《零口供规则》的出发点时,34岁的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朱闯说,“我们的出发点是如何提高办案水平特别是运用证据的能力,转变执法观念,适应先进的诉讼理念。”

在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看来,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保护内容的增加,必将促进刑事诉讼迈向更加公正。相比之下,司法人员的一些执法观念、工作方式方法已经落后。

对证据的收集、认定和运用,是办案的核心任务。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多种,口供仅仅是其中之一,但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却在司法界大行其道,对其危害,朱闯等人有着切身感受。“以往的办案模式是对照式的,即先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拿下,让其交待作案时间、地点、方式等,再对照口供收集其他证据,如能佐证,就万事大吉。”曾在检察院反贪部门工作过5年的朱闯说。“起诉部门审查侦查机关的案卷也是这样,一般先是看口供笔录,再看其他证据,如能佐证,基本上就可移送起诉。”

“我也是从这种办案模式中走过来的,当初我‘师父’就是这么教我的。”朱闯说。但后来他体会到,这种对照式的办案模式的最大缺陷是对口供过于依赖,一旦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案件的证据体系就会坍塌。

易变、准确性低正是口供等言辞证据的最大缺点。“一个是易变,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侦查阶段口供的占有很大比例;二是不准确,这是由言辞证据的性质决定的,对同一个事件,张三跟李四说的可能不一样。甚至口供笔录都会打上记录人的烙印。”

但口供却因为其易获取性被很多司法人员视为办案的捷径,而其显而易见的致命伤却被忽视。

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总结认为,“重口供、轻证据”首先表现在办案中往往以“口供”为核心,然后通过“口供”(有罪供述)寻找证据;其次,在执法和办案中,不少司法人员往往重视对“口供”(有罪供述)的保护,而不重视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证据的保护;再次,解决“口供”易变性即“翻供”的方法单一,往往靠“口供还原”来解决。

“重口供、轻证据”的思想根源是“有罪推定”。办案者有了嫌疑人有罪的先入之见,收集证据的任务就变得异常简单:让“罪犯”如“实”交待,不说就是不老实,为了让你说,可以不择手段————这就是刑讯逼供顽症的深层原因。记者了解到,与其他地方一样,抚顺市近年来刑讯逼供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而被判刑的司法人员也屡见不鲜。

以上这些,是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人员的共识。到今年5月,随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起诉科的“主诉”们普遍感受到了一种办案质量高要求的压力,于是,共识变成了规则。

“口供就好像一根拐杖,现在我们力争甩开这根拐杖走路,”起诉科科长朱闯说。“无论你自称有罪还是无罪,我们靠其他证据确认,这不是更具有说服力吗?”朱闯认为,零口供规则与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精神是吻合的,该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顺城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第三条对零口供的解释是:零口供的核心内容是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以直接、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作为定案的惟一标准和依据。做到:(一)审查思路、审查方向、审查重点的确定,要依据案件证据情况,而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二)认定的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三)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充分重视,并依据证据对其合理真实与否加以确认。

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仅仅是零口供的一个副产品。“‘零口供’的内涵远远大于‘沉默权’。”朱闯说。

引发零口供规则的一个案例
记者于9月中旬在顺城区检察院采访时,零口供规则刚施行一个多月,迄今,尚无一例在零口供规则下有终审判决结果的案例。

但记者了解到了在零口供规则制定前起诉科办理的一个案子,正是它,引发了起诉科人员的思考,推动了零口供规则的出台,同时也为办案树立了一个模式。

1999年上半年,顺城区公安局办理了一起涉嫌强奸案。嫌疑人刘某某供认其于1998年5月21日8时许,驾驶摩托车尾随其邻居被害人夏某某至福民小学,当夏送孩子上学后从校门出来时,被告人刘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将夏骗至抚顺市顺城区某乡一山坡处,将夏拖至一树林中奸污。

该案于1999年6月移送顺城区检察院起诉后,嫌疑人刘某某突然翻供,否认强奸并辩称是通奸行为。理由是:1·与被害人夏某某案发前曾有过通奸行为,并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这一情节有其父亲、姐姐、妻子证实;2·与被害人夏某某案发时也是通奸行为,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这一情节有被害人夏某某主动乘坐其摩托车至案发地,事后又乘其车返回住所等反常现象证实。

“当时公安局移送的案卷中证据并不充分,”审查起诉此案的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检察官陈卫国说,“主要是嫌疑人有罪供述几份,被害人陈述几份,外加几份不能说明核心事实的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对嫌疑人的翻供显然无能为力。

接下来,陈卫国确立了一个办案思路,假设嫌疑人的辩解或质疑成立,然后再对此收集证据加以肯定或否定。如嫌疑人称其父亲、姐姐和妻子可证实他与被害人一直保持通奸关系,但对其父其姐其妻的调查显示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与嫌疑人的说法也相互矛盾。经对嫌疑人邻居调查,也否认了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相反,被害人的陈述却有大量证据佐证,比如夏某某当日被撕坏的裤子。

现场勘察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均表明强奸事实确已发生————性关系的发生确实违背夏某某的真实意志,实施强奸行为人确系嫌疑人刘某某,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足以得出强奸案系刘某某所为的结论。

庭审过程中,通过讯问、举证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的观点也由无罪改为罪轻的辩护,控方证据的说服力由此可见一斑。最终被告人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该案的启发下,起诉科人员逐渐形成“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为零”等办案准则,直至零口供规则的出台。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至今,起诉科的检察官们普遍感到对证据的收集、分析、运用能力提高,办案能力增强,对待口供的观念也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以前办案人员最怕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对翻供束手无策。“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控方一般的手段是‘提醒法官注意,被告人在某某时候曾向侦查人员作有罪供述’,然后照本宣科地将此供述念一遍,”主诉检察官陈卫国说,“采用这种方法否定翻供与靠证据否定,孰优孰劣,一看就明白,现在我们不怕被告翻供。”

“我相信一年左右的时间,零口供规则的成效肯定会大大体现。”朱闯说。“沉默权应该缓行”

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的零口供规则及沉默权的规定,一方面实施时间短,另一方面仅限于本院本科,在当地引起的反响远不如想象的那样大。记者到顺城区公安局时,不少人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尽管如此,当他们看到顺城区检察院的零口供规则及沉默权制度时,大都不假思索地表示这项制度不能适用于警方。“现有已破刑事案件中,有40%到50%是靠口供取得突破的,”全国优秀警察、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线全军说,“如果实行零口供,允许嫌疑人沉默,几乎给我们堵死一条道。根据现在的刑侦手段和刑警素质,破案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破案率将大大下降。”

线全军说,特别是涉及到深挖犯罪的问题,口供显得更为重要。如团伙犯罪中交待同党,盗窃犯罪中交待余罪,如无口供,几乎难以取得突破。口供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是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

“要是嫌疑人完全不吱声,有些案子我不知道咋办,”线全军说,“现在实行沉默权太早了。”

针对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的举动,线全军说,“现在检察机关有超前意识,和国际接轨,给我们侦查机关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一个盗窃犯“经政策教育”,交待了17起余案。顺城区公安局局长李舒境用这个例子表达了他对口供这种证据的意见。他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但最终没有确立沉默权,“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吃饭要一口一口来,走路要一步一步走。”

对此,朱闯的看法是,位置不一样,想法也不一样。如果他现在处在侦查或者侦察岗位上,也许他也主张零口供和沉默权应该缓行。

沉默权的命运将会如何

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首创“零口供”及推行“沉默权”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据介绍,将举行一场听证会,“沉默权”的命运——是推广、局部试点、还是完全取消将在会后决定。

朱闯对这场即将到来的论证会态度释然。“我们的出发点很低,完全是为了提高本科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朱闯说,“不管论证结果如何,我们权当一次探索。”

朱闯说他现在特别喜欢听到对“零口供”规则的不同意见,以不断完善他们的规则。“现在有同志担心规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从短期看,这种副作用肯定有,但从长远看,我认为有利于公正执法和打击犯罪。”这种观点得到了辽宁省检察院一位高层人士的赞同,他以美国为例谈到,“美国当初施行‘米兰达法则’(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的规定)时,警方也是怨声载道,但后来逐渐适应,现在沉默权已经大大促进了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

认为沉默权应缓行的顺城区公安局长李舒境和刑侦副大队长线全军也表示,从长远看,沉默权应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记者在抚顺市采访时,又闻警方爆出涉嫌刑讯逼供的新闻。据《辽沈晚报》报道,抚顺市一名12岁的小女孩在派出所里接受3个小时的单独讯问后,突然精神失常。抚顺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一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新抚区检察院立案侦察。


老行者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证",这是中国人不陌生的话,几乎英美片中的警察都这么说。但这一作法却一直没有在中国实施,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中国现行的破案技术和方法无法适应,一是中国现行的警察观念没有从有罪推定的原则中解脱出来。所以中国公民不但没有沉默权,还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如果有一天,真的让中国人拥有沉默权,刑讯逼供的情况会少许多,律师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会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