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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刑法-质疑“零口供规则”

质疑“零口供规则”

作者:方仲炳 阅读4313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自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数月后,“零口供规则”已被抚顺市、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司法、公安部门引用,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由此看来,“零口供规则”被看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成功典范,大有迅速推广之势。诚然,作为一项改革试行措施,“零口供规则”在禁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将其作为大范围推广的刑事司法制度却值得商榷。
  据报道,“零口供规则”的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诉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诉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就以上规定来看,“零口供规则”面临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零口供规则”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了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下,再一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法律地位。“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理论上分析,口供虽不是认定案件的惟一或者必须的证据,但口供也是一种法定证据。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反对用非法的手段获得口供,但不排除口供的证据效力。口供是证据链条的一个环节,与其他证据一道共同组成一个严密的证据系统。“零口供规则”超越法律规定,看似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司法越权的表现。
  第二,“零口供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法律孪生兄弟。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就是法律上公平的体现。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事实上也是无罪的。如果允许他们作无罪、罪轻的辩解或者保持沉默,就应当同样许可他们作有罪的供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我们“许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我们“排除”,这种道理恐怕不能成立。此外,为什么我们不想想受害人呢?相对于国家司法权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显得比较脆弱;但相对受害人而言,我们再一味地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就比较不公平了。即使你是一个人权倡导者,你仍然不能否认有些犯罪分子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侵犯他人的权利。还有,我们必须看到,除口供之外,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如期提取。自然灭失、人为破坏、科技水平、物质条件,无一不是提取证据的天然屏障。这些屏障客观上是在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零口供规则”是只偏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砝码,它使法律的天平向犯罪分子倾斜。
  “零口供规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也不公平。“有罪供述为零”的结果是排除了他们如实供述犯罪的可能性,使认罪态度较好的人得不到宽大处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虽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刑法》中的自首、缓刑等刑法制度却是以犯罪分子的认罪悔罪为前提。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就没有自首;没有悔罪表现就不可能适用缓刑。
  第三,“零口供规则”背离了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通行做法。早在1898年,沉默权制度就已经在英国的《刑事证据法》中得到承认。美国的米兰达法案也是尽人皆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相应的内容。我国1997年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反而要求他们“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在即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今天,法律冲突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零口供规则”是否就是解决了上述法律冲突呢?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沉默权在西方同样受到一定的修改和限制。英国刑事法律修改委员会曾建议修改法律关于沉默权的规定,用下列语句代替:“如果你对于有利于自己防御的事实不作陈述,便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最近,英国内政部长霍华德氏表示,过去数十年来,正义的天平已经明显地倾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利于被害人。为了使警方能将嫌疑犯逮捕、定罪和惩罚,政府将向国会提案修法,使警方在逮捕嫌疑犯时,不必告知沉默权,而是警告嫌疑罪犯:“若不据实答询,可能对自己不利。”只有在违背被告人本意的前提下,口供才是无效和非法的。
  无论如何,“零口供”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零口供规则”也就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出台。“零口供”是在假借沉默权的名义,制造新闻效应。以执行法律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更应该慎行之。


老行者的话:在对“零口供”一片叫好之时,对“零口供”泼泼冷水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