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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现代意象

作者:张建伟博士 阅读4970次 更新时间:2001-12-26

人们在谈到刑事司法时,心目中经常涌起的意象是什么,他们的笔下或者口中经常运用的意象是什么呢?人们运用的最多的,是天平。在西方社会,司法的最著名的标志是一位蒙着眼睛的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剑者,表达法律的威严;天平者,表示执法应当公平。司法女神蒙着眼睛,表示法律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无论贵贱贫富智愚贤不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屋顶上就塑有这样一尊名为“正义之秤”的司法女神造像。刑事司法作为剑的意象,历史颇为悠久。剑表达的是对恶的惩罚,它必须是锋利而非驽钝的,象征着人们对于司法效率的追求。“罪人获释,法官就成了罪人。” 法官贪赃受贿致使罪犯逍遥法外,当然有罪;若因法官的懈怠,而不履行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而使罪犯逃之夭夭,也是有罪的。

近代以来,刑事司法仍然具有作为剑的功能,在惩罚犯罪方面,它发挥着于其产生之时就带有的止暴刈恶的作用。但司法的意象也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葡萄牙学者吉德奥马丁斯指出:“法院是法治国家架构中的基本部件,它的职权是保卫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捍卫民主的合法性和制止各种冲突。”换句话说:刑事司法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它还是保卫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捍卫民主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刑事司法被赋予了盾的意象。对于盾的意象,我国的法律家们最早是将其视为惩罚犯罪的结果,即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政治制度、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安全。但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手中的盾,最重要的作用却在于防止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它为人民提供使之不受来自政府的侵害、来自那些过于热心的国家官吏们的干预的保护功能。这种意义上的盾,才真正代表了近代以来的刑事司法与中世纪及中世纪以前的刑事司法的特异之处。

刑事司法具有现代特性,在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发挥着调节作用。英国学者巴纳德指出:“社会必须保护它的成员,使之不受坏人侵害。同时,民主国家的公民又有不受警察干涉的正当要求,法律必须在这互相冲突的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法院发挥着平衡这一关系的作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利斯揭示了这一特性:“审判人员是整个审判体系的平衡轮,起着维持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调节作用。”这提出了司法机关颇具现代性的新意象:平衡轮。

人们可以在一些机械装置中发现平衡轮,它的作用是保持平衡或者纠正失衡状态使之重新达成平衡。平衡轮作为刑事司法的意象,是与刑事诉讼中的平衡观念相联系的。美国学者乔·撒马哈认为平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詹姆斯·麦迪逊的天使理论揭示:“如果人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天使君临统治,就没有必要对政府进行外部和内部控制。在对人统治人的政府进行建构中,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而下一步,迫使其自我控制。”乔·撒马哈指出:麦迪逊的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在宪政民主中,平衡是刑事程序法最基本的特性,这种平衡存在于政府权力与个人隐私、自由、财产权利之间,但刑事程序法还包含其他因素的平衡,主要有:社会与个人间的平衡;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法律、社会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平衡;联邦、州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平衡;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平衡;正式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平衡。保持这些平衡是困难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说:从政治理论的漫长历史和宪法发展看,最困难的是去裁决那些存在价值冲突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必须让一个价值占据就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而言,控制被统治者和对政府加以控制要求:在需要平衡的一侧,政府官员应有足够的权力发现、拘捕、起诉、定罪以及惩罚;在另一侧,宪政民主要求对国家官员的权力作出限制,以便为个人自由、隐私权和财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法院在其中起到的调节作用,就是通过签发某些令状、作出肯定性的裁决,保证政府官员应有足够的必要权力去遏止犯罪、捕获犯罪人、获取证据和发现真相,同时通过拒绝签发某些令状、发布人身保护令和作出否定性的裁决限制国家官员的权力,为个人的各项自由、权利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如同一句著名的法谚:“任何权利,如果不受法庭之保障,实际上便形同虚设。”

这种“平衡轮”的理念,在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上是湮没无闻的,在西方国家长期的刑事诉讼历史上(直至17世纪的英国)也是难觅踪迹的,但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它无疑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最为重要的现代特性之一。平衡轮,可以说是揭示这一现代特性的新鲜、贴切的意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