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近10年来,通过不同形式的专业培训,大部份法官已取得了法律专业大专文凭和专业证书,加之政法大专院校也陆续分配了一批专科、本科、研究生充实到法院来,使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这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一是我们现行的法官队伍大都是半路出家,如招干、调干、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真正的科班出身为数不多;二是后学历的情况比较普遍,且取得后学历的原有文化起点不同,仅管都取得了学历,但由于其原有基础不同,阅历不同,便产生了对处理问题技能的不同,对案情分析和理解的深浅不同;三是人员流动不能使刑事法官队伍相对稳定,特别是一些从事经济、民事审判法官转为从事刑事审判后,其观念的转变,业务的熟练都将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领导“放权”的意识不强。讲当庭宣判就涉及到法官要有职有权,如果光有职而无权则仍然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领导“放权”意识不强烈可能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集体把关,多议多讨论,集思广益,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使法院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即使发生了错案,也难以落实到个人,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二是将权全部放掉,领导不管案件,不了解案件,就可能失去管理的职能;三是“放权”以后领导容易失控,再加上法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容易出现“三案”,影响公正执法。
三、担心错案发生被追究。各级法院都制定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对于规范法官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办案,无疑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追究制度”,也使一些法官十分谨慎,担心自己所办案件发生错案被追究。尽管是非故意行为造成错案(故意行为则另当别论),但被“追究”后则影响到法官自身的政治进步,级别晋升、工资调整等一系列的问题。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前,法官可以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先阅卷摘录,形成一个对案情大致了解,并可参阅有关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书籍,构思初步的审理计划及处理意见,而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则要求将所有问题都在庭上解决,这样就加大了法官的责任和风险,所以法官们也不愿意当庭宣判,反而依赖思想更加严重。
当然制约法官当庭宣判的因素远不止这些,还有诸如法官的心理素质问题,法官的决断能力等等。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当庭宣判,不仅使旁听的群众听不到审判结果,反而容易使人们产生多种猜测,直接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要克服上述制约法官当庭宣判的不利因素,笔者认为应作以下几点努力。
一、上级法院应当开展中、短期的刑事法官培训,以提高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首先,这种贴近审判实践的培训形式不仅可以使法官在短期内接受系统的理论教育,而且还可以通过观摩庭审的方式进行直观的教育;其次,各级法院的法官在组织的集中培训中可以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探索当庭裁决的方法和路子。通过培训可以增强法官的判断能力,提高法官的认证水平,锻炼法官裁决的胆识。
二、领导应大胆放权,纠正审者不判弊端。放权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应掌握一定的度。领导一改过去听汇报拍板的做法,变为签发文书,加大了领导的责任风险,因此,领导在转变这一观念时应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在放权的初期,领导要抽出时间进行短期的“跟班”指导,对发现好的做法要及时推广,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二是领导可以直接开庭做样板,用自己的行动来推动当庭宣判率的提高;三是在具体案件的管理上,公诉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应及时将起诉书送领导审阅,使领导心中有数,领导应根据起诉指控的事实及时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供审判时参考;四是在最后签发结案的法律文书时,审判人员应将审结报告一并呈送领导阅看,以使领导把好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关。
三、应注意当庭宣判实施的计划性。当庭宣判一步到位确有一定难度,应当分阶段,分类型地进行实施,首先在案件分配时应根据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心理素质、阅历经历、处理问题的能力分配案件,使法官能够充分的发挥自己的长处;其次是对放权的案件类型作一些分类,对一些多发性,较为普遍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放给法官裁决,真正使法官有职有权,消除依赖思想;三是在实施的阶段上应有一定的限度,即先易后难,不能为追求当庭宣判率而草率下判,要追求所审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社会影响好的效果;四是要掌握好平衡,尤其是对同类型在同一时期的量刑要把握住统一,不能差距太大,因此,法官之间要经常进行一些情况通报,避免失衡现象的发生。
四、对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复杂情况,面对复杂情况还是应当发挥集体的智慧,正确作出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笔者认为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1、疑难、复杂的案件;2、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的案件;3、干部的犯罪案件;4、被告人拒不认罪或者翻供的案件;5、宣告无罪的案件;6、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8、新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