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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刑法-论亲亲相隐的历史局限性

论亲亲相隐的历史局限性

作者:法池一滴水 阅读4851次 更新时间:2011-03-29

“人民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和法律的立场来讲,自应鼓励其他人民告发,但就伦理的立场来讲则不然。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说法。……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确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上文摘选自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该书高屋建瓴,有史料支撑,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作了一个梗概,也给我们法律人许多启示。“亲亲相隐”在现代中国是否依然能够被写入法律?或者说是否可以变通地入法?

“亲亲相隐”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古代中国法治的基本精神或原则,它只是家族制度之下的一个衍生品。但是在现代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已取代典型家族制,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功利化、世俗化。此外,现代化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现状,只能是将“亲亲相隐”写进历史教科书,而不是写入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本文不想过多地着墨于其人文伦理价值,因为实际要残酷冷血,而是将重点放在现代社会对待”亲亲相隐”的态度上。

一、法治文明必然排斥“亲亲相隐”

一提出这句话,又不知有多少人在批评了,说你也太武断了,不可能这么绝对。暂且听我说一说,其实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法治已成为现阶段人类最理想的“治国方略”,不论你是想“假汝之名行罪恶之实”还是想造福百姓,实现长久统治,这是后话了。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矛盾双方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人治、法治两者之间,在理论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尽管生活中往往将二者糅合在一起,肆意而为。

法治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平等、正义、自由,这一切都是可以通过外化的手段加以保障。法治存在的前提是承认矛盾与冲突,并且这些不是运用心灵感化就能实现的。对于人治,或者称之为孝治,强调亲情、伦理、和谐,似乎是忽视冲突,甚至是不承认有冲突。人具有“同情弱势群体”的天性,这样任何治国方略都只能是白纸一张,无从下手。如果想推动法治进程,就必然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则的作用;而你如果想法治占50%,人治占50%,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国家了,一切就会如原始社会般和谐了,但这显然是遥遥不可期的。

二、利益的理性选择不容许“亲亲相隐”

一个理性的行为人的全部活动会以利益最大化为中心,那些支持“亲亲相隐”的论调始终离不开亲情的暂时性温暖,殊不知,这是在减损利益呀。如果亲人不知道其行为,就根本谈不上“容隐”。但是,一旦亲人获悉了,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痛苦了。没有什么人可以说自己可以完全忘记所犯罪行,如果你说有,那只能说他心里不正常,没有在此讨论的价值。

我们可以假设这么两个人:父、子。仅有两个人物即可而不必再去枉费心力地编造了一个虚假故事了。父亲知道儿子的行为已对他人带来了伤害(在这里不必区分物质与精神),父亲会怎么做呢?为他隐瞒,什么也不说,他可能会教育儿子要改过自新,但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变态行为”,有其自身的性质,尤其是不会自己停下来。这点显而易见,因为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和善良的山顶去俯视芸芸众生。“养不教,父之过”。对于那些父子同罪,我们多是抨击,而对于那些父善子恶,我们往往很同情,但你又是否曾考虑到那位父亲的心情呢?没有一位善良之父会诱使孩子去伤害他人,而关于这些,在论及“亲亲相隐”时,又有几人想到呢?

三、“亲亲相隐”范围在现代无法确定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子女偷盗近亲属财物,可以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细想一下,这个条文规定了什么?如果亲属已知道子女行为,再将其送至司法机关或自己教育一下,这与“亲亲相隐”无关;如果亲属不知,报了警,然后由警察调查,这就更不关“亲亲相隐”了。

从古代法律看,“亲亲相隐”的基本前提是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说行为人未归案,这才有可能因“容隐”而逃过处罚。在现代,提倡“容隐”,无非是赋予其拒绝作证的特权,但真的这就是“容隐”吗?父子、夫妻等亲属之间有这种特权,又有什么用呢?单单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武断地认为亲属有窝藏、包庇嫌疑吗?在这时,“亲亲相隐”就已失去了其本来意义,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制约司法权的措施,而不能说这是因为“亲亲相隐”。

历史自有其选择性,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古代,能够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少之又少,再加之通讯不畅,山水相隔,再大的事其影响力也是非常的小。而在如今,你不能也不敢忽视任意一个小点。整个地球网络已形成。“亲亲相隐”的大环境已然消失,如果再固执地坚持,就会成为一个笑谈。

人们在讨论他人时,会站在全人类的角度,大发阔论,带着一点点激愤,怀着一点点同情。有这么一个案例:哥哥为了让弟弟读书而去偷钱,结果却是弟弟报了案。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弟弟不该这么做,这太不人道了。但是你又想让弟弟怎么做呢?不去告发,继续上学?你认为这有可能吗?现实就是这样,人们对于他人的事有千百张嘴,不论说好还是说不好,但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却是也不是,不是也是了!

“亲亲相隐”还会写入正式法律文本中吗?我不知道,似乎只有时间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