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话重提,或许大家对此案已经有不少高论了。本案后来结果完全走向反面,令人扼腕叹息。
对这个案子,我一直是抱着一个特别兴奋的态度来看的,当然兴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务的这所大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大学的毕业生状告自己我们的大学,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更令人兴奋的一点是,被告与原告分别由我的同事和――在一个不严格的意义上讲――我的学生代理,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争高下,这的确很令人开心。当然刚才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们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两家都澄清了一些观点。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一个澄清,是关于职务和承担职务的特定人的分离。我想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师刚才所说的一番话,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问题。当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还跟我说,一方面自己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有着无比的爱心和无比的同情心,让自己的在法庭上与自己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对垒,常常感觉到自己有一种角度错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必须为自己客户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的客户利益而作斗争。这两种角色相互分离,我记得孟子曾经说过职务和与人之间区分的道理,这里则更是两种职务角色的冲突。不知道职务与人之间的分离是不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原理?湛老师刚才说希望一审的时候代理被告,二审时代理原告。我想,他实际上可以这样,同一审级的时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这边辩论一会儿,在那边辩论一会儿,自己与自己打架。当然,这只是个玩笑。
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从另一方面说,是担心司法权会过度行使。我们都记得法国的托克维尔讲过,在美国任何政治性的事务都可能变化为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如今强调依法治国,可能人们会以为法院管的事务越宽越好。但我还是有点顾忌大学的自主、大学的独立跟法院的权力直接进入大学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按照何兵先生的话来说,司法的阳光照耀到科学的殿堂,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但是后来海波把他的一个代理词用E-mail传给我,我看了里面的代理词,我觉得有一种欣慰感。虽然大家法庭上各自代表自己的客户,但是在代理词中,你们却提出了非常深刻,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些教育管理,大学的管理,以及司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到教育管理,能够通过什么样的进路,进入到这里边的一系列十分重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很有见地的论证。所以,我自己感觉特别兴奋一点是,这一场诉讼已经超越了这个案件本身,超过刘燕文个人利益的本身。正如刚才两位所说的,如果相关机构不尊重处理问题的基本程序的话,今天可能是刘燕文,明天是你我,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在这里。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通过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法官意识到了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它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像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何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的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来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你应当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是否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个人的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我们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种论证方法很有说服价值。我觉得如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是司法实践中是相当要紧的东西。我们的公民都生活在统一的法制之下。法制的统一不仅仅要体现在我们的立法规范是统一的,而且还必须体现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候的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是统一的。虽然在我们国家不承认司法先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然而先例可以有说服性的拘束力,有引诱性的拘束力,这个拘束力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法官不能对类似的案件昨天一个判法,今天就自己掌嘴,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要是那样的话,法律的可预期性将丧失殆尽。
上面是我对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几个问题的看法。接下来要谈一谈,我自己作为一个教师,对现行大学管理制度中的一些问题的看法。结合这个案件,我觉得在这个场合,我们有必要一起来探索一下,到底是否存在某些缺陷,如果存在的话,如何改进的问题。这是这个案件对我们教育界的意义。第一个缺陷,我们刚才已经有所涉及,就是如何避免外行决定内行的命运的问题。高等教育管理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就是教授会制度,就是教授治校。一个大学里面,谁是真正的主人,应该是这个学校的教授,和这个学校的学生,他们是真正的主人。但是很不幸的是,半个世纪以来,我们的传统,更愿意导入的一种意识形态是群众路线,更多导入的制度是工人阶级、贫下中农管理学校。1957年,北京大学有好几个教授成为右派的原因是他们不能容忍受外行人对教授专家们指手画脚。对一个相关学科评价的尺度,相关知识成果的评价尺度方面,我们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外行来决定内行命运的问题,在整个管理模式方面比较强调非学者来管理学校,这样一个模式,外部权力就通过这样一个方式进入到大学里的。另外一个层次就是各种委员会,即使专业化的委员也存在一个简单通过一个多数来决定一个人命运的问题,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过份的民主化的问题。说民主的坏话在现代社会中永远是一个冒险的做法,但我还是认为,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民主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哈佛学院院长罗夫索夫斯基在他写的一本书里谈到大学管理的问题,他提出七个方面的管理定律,第一个定律是,要相信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民主来改进的,过份的民主会导致精英的流失。他举的例子非常有意思,荷兰、法国,在本世纪六十年代后,普遍吸收学生和学校的其他辅助人员跟教授一起平等地参与学校的管理,导制的结果是最优秀的教授纷纷走人,他们用自己的脚来代替手来投票,他们离开这个地方,因为这个地方不能容纳精英。大家都能记起托克维尔对于民主制度的某些负面效果的担心,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有可能导致一个文化的逐渐堕落,至少可以说文化逐渐平庸化。罗索夫斯基认为我们至少应该区别两种民主,一种民主是国家政治层面上的民主,那种是说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票来决定什么人来统治我们,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人,这个是人人平等的民主。另外一种民主,如果我们说是民主的话,教员的民主和各种各样的通过遴选机制,发证机制,来决定其成员的群体或组织,它的民主模式,应该是有所不同的,应该不是一人一票的,不同的人说话的份量应当不一样。你要充分考虑到一个人跟特定的机构之间的关系,他如果要一辈子都要服务于这个机构的话,他的发言要重要的多。如果他只是一个四年或三年的匆匆过客,那你要注意不要给他太大的发言权。尽管他的话被哈佛的学生强烈攻击,但是管理制度方面的这些问题仍然是我们所应当慎重考虑的。我们似乎要注意如果大学里教授谁来决定,如果到了哪一天北京大学的教授是由全校的教职员工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产生的话,我不知道北大会变成什么样子。民主的悖论之一在于,假如大多数人投票决定实行专制的时候,也就是说,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反民主的决策,民主的倡导者该如何是好?而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这种经历。
第三个方面,我觉得,一个学校如何创造一个责任机制的问题,也就是责任要明确的问题,我们现在委员会的这样制度,无记名投票制度,一个后果就是要说这个学校是由谁来承担相关决策的问题,都搞不清楚。在君主制度下,君主是把天下财产作为自己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他珍惜,不像我们现在这个制度,谁珍惜我们的公有财产啊?这个制度更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人负责任。这就是我为什么反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原因。责任没有人负,荣誉也不是很特定化的,北大管理得好是谁的荣誉,法学院管得好是谁的荣誉?荣誉归于集体,没有个人英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荣誉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机制都没有,可能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