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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网络法学院授课第二讲——关于研究选题问题

网络法学院授课第二讲——关于研究选题问题

作者:杨立新 阅读4381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民商法的学习和研究,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民商法除外,凡是涉及到民商法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因此,在我们这个层次研习民商法,都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学习和研究。

一、选题的一般考虑

首先是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我们刚刚进行的工作中,就是在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野山闲水,我给他确定的方向就是民法总论。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网友中的威信很高。野山是自学成才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就是曹呈宏,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把这个问题做得好。曹呈宏有这个实力。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题目。民商法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今天,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既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和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曾经提到过的王卫国的《第三次勃兴》,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条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我又要说的是野山的选题,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野山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

那么,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注意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专著字数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如果在20多万字的作品中,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个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在论文的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按照一般的规则,通常说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这篇文章)。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的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如果是选择一个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题目大了,做不到这一点。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大概就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都要想到。

做一篇文章,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的不周到,都会影响文章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如此。有一名研究生写了一篇文章,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一件事,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课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我都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两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的空间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瞩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个敌人,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配合,辅助进攻。试想,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夹空理论”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找到的原因是,原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夹空中的问题,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问题。还有,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理论。在十几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不知道。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选拔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

二是,“超越”法。

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文章来。这样,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民商法的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是很多,在传统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超越法是经常用的。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

在实际的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将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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