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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清理法学教育门户之我见

清理法学教育门户之我见

作者:马志江 阅读4686次 更新时间:2007-03-22


【关键词】法学教育 清理门户

【全文】

  在一篇牢骚之作《为法学教育清理门户》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后,笔者发现有那么人在关心着中国的法学教育,从许多网友的评论来看,毕竟目前的法学还是一门学问,还那么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法学教育也还没有到类似旧刑法的“流氓罪”一样乱塞乱装的程度,这不能不让笔者在愤怒中找到一些欣慰。但到底如何清理现有的法学教育门户?

  也许大量的教育学家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们认为,应当开放法学教育,使全社会都懂法、知法,这是普法的需要,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需要,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正是目前法学教育出现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清理法学教育门户,首先要清理教育界对专业教育和普及性教育的关系的认识,普法与法学教育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简单的三个月培训已经造就了那么多法学博士和大法官,按照这种发展速度,在全国人民还没有实现小康的时候,全社会都是法学家了。这是必须立即纠正的偏颇。

  和其他许多社会科学的教育一样,对于法学教育或法律专业的认识也是五花八门:有人认为学习法律不就是背诵法条吗?有人认为实现学历提升最好的方法就是学学法律,有人认为大学没有法学专业的教育就不是综合类大学,更有人认为法律没什么好学的,今天学了明天法律变化了一样等于没学,还有,法学跨学科是最容易的,当政治、或国际关系之类的专业评职称无望的时候,转行教教法律或许是很不错的选择,凡此种种。

  中国的法学教育能出现目前这样“百花齐放”的局面是与始于上个世纪末的教育改革有密切关系的,扩大招生面、将大学建设成为综合性大学等等的指导思想让许多大学如鱼得水,因为在许多大学校长的眼里,法学教育机构的设置是非常容易的,不就是教法学课程吗,随便一个社会科学类的院系找个老师就可以讲讲法学课,再说了,凑足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法学”类“双高”师资更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再加上有那么多如饥似渴的眼睛渴望能学个法律,干个律师,当个法官什么的。与此同时,单纯追求学历的教育观更让这种现象雪上加霜。

  在对上述一些问题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清理中国法学教育的门户,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体制上改变目前的高等教育模式,不要单纯追求升学率,更不要单纯追求全国人民学历的提高,因为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是有不同层次的。真正区分普及性教育与专业教育,不要将大学的教育搞成高中的四年级。目前法学的包括面实在太宽,甚至在面对那么多“法学”学士、硕士或博士的时候已经分不清是属于哪一类的法学专业人士了。要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对于许多教育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和清理,对相关的教育制度进行改革。

  其次,严格办学和条件。还有一种现象可能许多人都容易忽略,那就是基本所有的文科类的民办高校都开设法律或法学专业,原因在于开设法学教育机构相对容易,而且全社会都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让自己符合机构改革条件的工具、一种提升自身政治资本的工具、一种赚钱的工具……因此,必须严格高校的办学条件,尤其是法学院系的设置条件。要将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用于真正的法学教育中,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而不能泛滥成灾。

  再次,从师资方面筛除那些法学教育的“混混”。笔者不由的又想起那句“传道、授业、解惑”的对老师的精辟概括。在目前法学教育的体制下,许多人钻法学教育的空子,笔者了解的一个教育学的大专生,四五年不见,已经获得了某著名高校的国际法博士学位,据说立志要搞法学教育,自幼就有上讲台的梦想。抱有此类雄心壮志的人常常能让人非常感动。但教育不是儿戏,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光有雄心壮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大学在建设法学教育机构、引进师资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简单地限于“双高”条件,更不能被某国外某学院的某博士的侃侃而谈所迷惑,要从教育和法学专业的角度真正筛选那些适合的人才,从师资上解决问题。而将那些占有一席之地并无正事的“混混”驱逐出去。也许这些混混可以在律师或其他行业更加如鱼得水,这岂非两全其美。

  第四,全面审视目前的法学招生制度。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要由不同的机构去培养。法学教育门户的清理从招生制度方面来说有赖于整个教育制度的调整,各类高校放宽招生条件是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是无可厚非的,但这其中的危害也非常严重,当大街上到处都是学士、硕士、博士,而就业日益紧张、压力日益严重的时候,当十年寒窗终得出头的高材生一脸迷茫地挤入下一个学历提升行列的时候,当整个社会都唯学历、唯“双高”的时候,目前的招生制度难道还是合理的吗?法学教育首先要定位好自己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实践型的法律人才还是研究型的法学人才,要根据定位确立相应的招生条件。这样可以实现所培养的人才可以向社会合理的流动。如果无限制地招生、无标准地招生,在招生的过程中再伴随着腐败,那就更不得了了。笔者就了解到有些大学法学硕士招生(当然也包括其他专业的硕士招生)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及有关的行政领导手头都有所谓的“调剂名额”,当然就是条件外、计划外招生了,这种腐败比起招生条件放宽来说危害更甚。在招生考试的科目上,也要针对性地确定考试科目和条件,当然绝对的合理是不可能的,但笔者认为尤其在硕士等研究性人才招生方面扩大导师的权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这更有待于法学整体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二界世界法律大会在中国召开了,当那么多的大法官、法学家、司法部长齐聚人民大会堂的时候,人们真正感受到了法律对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法律、法学,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热门专业,希望全社会的法律人们能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学教育环境。而不是在很长很长时间之后,依然在“清理门户”,那时候的悲哀可能要成为真正的法学教育的悲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