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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文学关怀

作者:余丰泳 阅读5420次 更新时间:2007-04-05


【关键词】法学教育 文学
【全文】
   
上午上图书馆一逛,翻到一本《法学前沿》(第五辑),上面有苏力的文章《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就借了来,下午阳光大好,坐在阳台上读完。
  
 
波斯纳的那部《法律与文学》也正在啃读之中,正如苏力所写:“美国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者讨论的文学文本一般都是西方的经典,荷马、但丁、莎士比亚、狄更斯、陀斯妥耶夫斯基、托尔斯泰、卡夫卡、弗罗斯特、乔伊斯之类的,这些作者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人来说,也许知道名字,但作品看得很少;并且由于文学作品的语境以及中国人对叙事作品的欣赏习惯,看作品往往是看故事,而未必能理解和把握作品提出的问题。”这样一个现实,使得我们很难用我们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来把握西方法律与其文学这个交叉领域。知识的地方性、个人所占有知识的有限性以及其成长经历的本土背景,这一些方面的限制让我们得把目光收回来一些,短浅并非坏事,只要能足够深邃,事实上,也难以想见波斯纳在分析当中提及和深掘中国的某个古代戏曲或小说话本。多注意中国的人和事,似乎也是苏力一直努力的一个方向。在我看来,在当代中国,苏力仍然是处于边缘化——虽然在青年学生当中很受欢迎——的位置,这个结论的得出是因为,空喊与现实实践不着边际的重复及宏观理论的法律人仍是大在并且占据主动,而且象苏力这样的写作和分析进路,的确比那些空摆理论来得辛苦得多,因此也是更严谨的和更科学的。

  在我们的法学教育经历中,法学是作为一种知识和概念来讲述的,带有严重的教条主义倾向。法理学的教科书似乎只是跟最后的期末考试有关,再也不能把那些诸如性质、分类、渊源此类用到我们的生活和思维的锻造中来。所谓案例教学,也不过是换一种方式来讲解一个具体的知识点,并未很好的深入案件本身以及背后,其实,答案不妨丰富多彩些,而不要给一个终极的结论,这对于我们的智识和法学思维训练应该是不无裨益的。试想,从经历灌输式教育的高中生一下子进入这个极富实践性的学科,四年之中,难以学会处理甚至是见识更多——事实上由于种种限制我们所看所闻都非常有限——的社会之复杂。我们的法学教育既然还不能够担当起职业教育的任务,那么为什么不能够更兼顾一下作为素质教育的法学呢?法律与文学的“联姻”(未知这个词肯綮),可能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的交合会为枯燥的法学增添许多快乐,“法律与文学”成为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未知远否?但那些处在人生最美好时光(一般的法学本科四年是从18到22岁)的年轻人理应获得人文的熏陶。

  
 
“如果我们还希望法学教育不完全沦为律考培训班,我们就必须在我们的教学中尽可能的溶入人文的教育,培养他们对于人和事的理解,培养他们的文字欣赏能力和分析能力,培养他们对文字的敏感,对事实的敏感。这种基本或综合素质的培养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他们的事业或学业,也有利于中国社会和法学的发展。”或许,苏力的这一段话里所展示的就是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应该为之努力的。(2004年3月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