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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作者:许增裕 阅读4436次 更新时间:2007-06-12


【全文】
  法学教育要发展,就应跟得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跟得上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顾名思义,法学教育的适应性,就是指法学教育应适应当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使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研究生培养、司法人员培养、公务员培养、各类人才培养的要求相结合,使学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立足之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的高等院校既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大师级学术带头人,也要训练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也许后者的社会需求更迫切、更广泛。”<1>

法律职业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相同,都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法学教育应当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它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只有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一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二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三是专业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四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2>

法学教育应体现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具备职业需要的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而回顾历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曾经历了挫折和反复,甚至在“砸烂公、检、法”的叫嚣声中走到了绝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又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一方面吸收国外的法学教育成功经验,同时不断总结完善法学教育体制,提高办学层次,使法学教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管理体制、培养模式、培养层次和结构体系等方面已日益成熟,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支持也越来越大,这给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创造了空前机遇。而面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高等教育既面临来自发达国家高等学校的挑战,也面临国内兄弟高校的激烈竞争。这法学教育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发展的途径,抓住关键,优化专业结构,培养社会急需的运用型法学专业优秀人才,以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依法治国的实现,依靠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又依靠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律院校是培养和造就法律人才的摇篮,不仅要教给学生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技巧,更需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高度信仰,形成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法律的精英、社会的脊梁。在此,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法学教育与素质教育

  素质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社会交往和某种专业活动所应具备的基础和能力,通常包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素质教育就是以提高国民综合素质为宗旨的教育。作为一个二十一世纪的人才,首先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把握时代的脉搏和契机,富有开拓进取精神,具有竞争和合作意识,具备科学的思维方法。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是该国现代化的基石,也是这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能否取胜和保持持久优势的关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我们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战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的事实可以看出国民素质对经济的影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从外国引进,而国民素质是无法引进的。同样,一种先进的体制也不能靠引进,必需要求国民具备相应的素质,否则这种引进也无法发挥其效应。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缺乏一种现代的基本素质,如果执法者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观念和行为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还没有具备起码的专业素质的话,那么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只是一纸空文。因而提高国民素质,是全社会责无旁贷的责任。

  法律人是一种职业人员,法治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和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它需要特有的职业训练、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近年来,时代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部门顺应这一历史趋势,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要求司法人员树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通过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司法人员保持良好的礼仪和文明举止,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和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而法学教育是司法人才培养的源头,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司法职业化的基础。法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处世能力是学校素质教育成功的明显标志。法律人的要求说明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向学生教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而办学之道,教师为本,教师队伍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决定因素。素质教育要求我们应当重新设计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教学计划,改革课程设置及其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采用新的考试考核和计分办法,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一切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也要求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首先要有良好的、扎实的文化底蕴,强烈和持久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实现教师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只有教师在具备了良好素质的基础上,才能在学生面前起到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才能培养出具有综合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满足依法治国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法学教育与研究生教育

  法学教育主要从事的是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及相关人文科学,使学生具备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专科教育已逐步被社会所淘汰,法学教育的基本起点以本科为基础,这就要求从事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所抓的工作首先是搞好本科的教育,并根据高等教育法对本科教育的要求,即“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比较系统的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进而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有条件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校积极搞好研究生的教育,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即“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的要求,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研究型人才。没有条件直接培养研究生的院校,特别是刚刚成立的法学本科专业,应积极抓好基础教育,炼好基本功,并选拔有培养前途尖子生加以引导,鼓励和支持参加研究生考试,为国家输送高级人才,同时也为法学新专业创造一个良好开端,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由此,法律工作者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是社会的精英。这是由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司法考试是国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严格要求的体现,也是法律职业特点与其他行业的明显区别。该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归纳为:中立性,最终性,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法官应该是传承公平、正义的使者,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3>

社会要求法官应“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4>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严格职业准入条件,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对法制职业结构的改革和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重构,有有利于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的重构,有利于法律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和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重构。<5>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首先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具有雄厚理论功底的,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现代化微机操作技术、一门外语和相关学科知识,能在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的律师、司法、执法人员及相关服务的一专多能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学教育对法律共同体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前提和基础。法学教育要以司法考试为目标导向和基础。司法考试的录取率是衡量学校法学教育办学质量的标志。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会从事法律工作。高校因学生而存在,因学生而发展,法学教育应从学生主人翁的高度认真履行好对学生法学教育,使学生多考取一些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一定要紧紧围绕司法考试来进行,这既是对学生前途负责,也是对法学教育和自己的前途负责。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首先对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使得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一个实践性问题。” <6> 法治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主要是由法律学科教育、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所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司法考试是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它在法学培养体系中发挥着特殊的导向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从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这就使要想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人们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

  对于一个新办法学院系来说,司法考试合格率的高低是其办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学校对学生是否负责的表现,也是新办院系创牌子的重要途径,因为学校是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场所,教学是其主线索,法学教育就是为社会输送经得起国家检验的、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合格人才,其他方面则是学校围绕办学活动而展开的辅助活动。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上,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理论基础,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一是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别忘了司法考试这一主心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传授给学生的实用技能范围上过于狭窄,而主要集中在法律的学理分析上,平时考试主要考原理,并没有涵盖一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来可能要应对的其它任务。法学教育缺乏法庭辩论、事实调查、会见客户、给予咨询、协商谈判、非诉讼争端解决方法以及如何提出诉前动议等重要内容;缺乏法律咨询、协商的技能以及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能力;缺乏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律文书的写作运用能力;教师更多重视的是抽象化和理论化的教学,与实务毫不相关,许多学生在毕业后并没有机会去学习他们所需要的实务技能。针对这种情况,从事法学教育管理和教学的领导和教师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前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坚持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把对学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运用能力相结合,提升教材和教师自身的水准,紧紧围绕司法考试的目标,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教师应保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两者最基本的逻辑上的连贯一致和相互衔接,知识体系的内部结构完整并与司法考试相协调,注重新知识的补充,来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进而实现整个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教学和复习一定要紧扣大纲和教材,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熟悉题型,抓住要点,认真准备,以适应司法考试题量大和内容多的特点,时时处处为学生着想,使法学生能够成为真正的司法工作者。这也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法学教育与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法学生实现自身价值的另一条渠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施行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机关新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确立。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要是为政府选能提供路径。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行政机关是国家公共管理机关,其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随意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各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实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也反映了我们的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这一进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各级政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发展教育、市场培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都需要法律服务。为了顺应历史发展,我国提高了公务人员准入的门槛,通过考试录用,并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法治的推行使公务员考试在很大程度上包容了法律的内容。这对法学生来讲,无疑又增加了一次就业的机遇。

  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具有雄厚理论功底的,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的律师、司法、执法人员及相关服务的一专多能的法律专门人才,而且也要培养能在国家机关从事行政工作的公务员。对此,从事法学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应急学生之所急,为学生的前途着想。按照公务员考试的要求,“本科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治国人才为目标。”<7>法学教育除了引导学生参与司法考试外,要考虑到大部分学生可能无法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还应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公务员考试。学校除了开设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和相关的法学课程外,还应开设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课程。目前,公务员考试一般为:公共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其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选拔职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等。其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模拟操作测试、心理测试等。笔试是通过书面答卷形式对考生进行有关知识和能力的测试;口试则除了测试文化知识以外,对考生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反应能力、仪表风度等能够进行有效测试;模拟操作法则是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为考生设置的一种模拟真实工作状况的情景,考官通过对考生在工作情景压力下的行为观察来测评考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组织能力、适应能力等;心理测试有智力测验、个性测试、能力测试、笔迹辨析等。针对公务员的考试要求,法学教育的后期工作也要相应增加此类课程(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教育,为学生再提供一个就业机会。

  五、法学教育与通才教育、普法教育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法学教育除了职业教育外,还涉及到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性教育。中国法学生缺乏坚实的通才基础、良好的专业训练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新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和自主性,市场经济的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和国际性要求以法制作为保障。另外,西部大开发是在新国际国内大背景下进行的。在新的国际、国内新形势下,西部开发必然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制健全的系统工程,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法制的同步开发、协调发展。这也需要建设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的发展要求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知识。法治精神已开始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识。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必须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只有使人们知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执法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我们要提高运用法律调解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法学教育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8>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治国人才,也就是本科法学教育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综合性法学人才’,而并非单纯的司法人才。”<9> 针对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法学专业设置与课程设置应当体现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特征,开展多种学制、各种形式、多种办学模式等灵活多样的途径与措施,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法学教育工作者应以此为基础,坚持培养目标,强化核心课程,调整培养目标,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把法学教育与通才教育结合起来,把一专多能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要求学生在学好法学专业主干课的同时,根据社会要求和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再由专才教育转向通才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有针对性的学一些诸如政治、经济、管理、社会、金融保险等其他专业的基本课程,为将来从事其他职业打基础,做准备,实现学生的多渠道、多层次就业。

  法学教育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也应根据社会的需要搞好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指国家和政府为了使法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而向社会民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律素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法制权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挥各级普法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务实创新,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确立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实现由注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依靠行政管理向依靠法律治理的转变。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广大干部职工中形成学法、知法、用法和自学守法的良好风气。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依法治省、治市、治县(区)、治乡、治村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依法加强企业管理;强基层的依法管理,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依法搞好机构改革,完善职能,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通过宣传教育,使普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六、法学教育与终身教育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终身教育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将职业教育体系中职前与职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一个终身教育的完整连续统一体已成为世界性趋势。世界各国职业教育逐渐融入终身教育体系,使职业教育不再是终结性教育而是一种阶段性教育。十六大报告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明确了肯定了教育界提出的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观念,以终身教育为基础,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思想的提出,使教育越出了旧有的传统边界,朝向关照整个社会以及社会中每个个人终身成长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必然改变旧有的教学理念。这一观念引入法学教育领域,就意味着无论是培养公民法律素质的大众教育,还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专业法律教育,都应确立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就大众普法法律教育而言,应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等途径把法律知识的教育贯穿于每个公民的全过程,使公民的法律素质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就法学专业的教育而言,主要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既有教育的学历性、知识的系统性和基础性以及教育方式相对的封闭性等特点,主要通过高等法学教育来完成;继续教育主要是在职教育,法律继续教育具有适应性教育、通用性教育、科研性教育和补充性教育以及开发性教育的特点,其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它既可以由高校来完成,也可以由社会培训机构来完成。通过继续教育,可以把新知识迅速灌输给受教育者,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应通过政府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起以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继续教育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教育体系,实现专业法律教育的终身化,目的在于培养和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确立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的、市场为导向的、面向大众的可持续发展的职业教育观念,培养高质量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必然选择。

  七、小结

  以上所讲的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研究生教育、司法考试教育、公务员考试教育、通才教育、普法教育和终身教育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并不存在大的鸿沟,其基础性要求基本是一致的。同时这几种人才培养教育存在一定的层次性,其中研究生教育层次最高,其次是专业化的司法考试教育,往下就是公务员考试教育、通才教育、普法教育,素质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是总体要求和综合要求。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公务员资格考试教育和司法资格考试教育是素质教育在专业和实际能力培养的具体体现。素质教育应贯穿于研究生教育、司法考司教育、公务员考试教育、终身教育和通才教育之中,并不是专门性的单独教育。普法教育只是一般意义的要求,只具有大众性,不具有专长性。终身教育是法学学历教育之后的后续教育。研究生教育、司法考试教育、公务员考试教育和通才教育的共同点就是首先搞好法学的基础教育和核心课程教育,然后根据学生的实际和兴趣爱好、发展目标,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分类引导,因材施教,分方向培养,搞好模块教育(即根据社会的需要在核心课程或基础课的基础上,按教育方向要求分块,并根据各块的内容要求和考试特点加以培养),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的学习在某一方面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学用结合,真正成为既具备专业基础,又有一技之长,走入不同层次的行业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的合格人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以及世界的一体化进程,社会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法学教育来说,既是千载难逢的好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前培养学生是按计划培养,现在是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决定课程设置,这就要求教育必须社会化。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工作首先要更新观念,根据实际需要,积极调整对策,既注意法学教学内容的更新,也要做好法学教育方法和手段的适应性,研究和探索社会对人才选拔的规则,找准目标,选择好人才培养渠道,改进教学方法,实现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并以此为基础,在搞好全日制法学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承担起大众的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的终身教育工作,强化法律英语教育,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和满足市场经济和国际化的需要,满足社会大众和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需求。

  确定了具体的培养目标和方法后,关键在于落实,贵在坚持,持之以恒。法学院系领导要善于调动教师参与的积极性,教师应齐心协力,本着对学生、对社会和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在碰到困难时有坚强的毅力,积极做好法学教育工作。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合格的人才,为社会服务。世界各国高职院校打破大学与社会相隔绝的状态,实行在学校内部以及向社会、国际三方位的开放。教育者应该一只眼睛盯着社会,一只眼睛盯着学生,一只脚立足校内,一只脚踏出校门去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质量求生存,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以实现学校教育教学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结合和互动,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注释】<1>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第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2002年8月第1次印刷
 
<2>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1~82页
 
<3>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1期第4~6页。
 
<4>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1期第6页
 
<5>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86~88页
 
<6>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89页
 
<7>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91页
 
<8>(《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89页)。
 
<9> (《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90-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