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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将扯淡进行到底

将扯淡进行到底

作者:朱志昊 阅读5807次 更新时间:2006-12-25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准绳也。

——《管子·七臣七主》


几年前的某时,在校园里闲逛,无意遇见一位高中同学,象征性的聊了几句天,当对方听说我是法学院的学生,艳羡之情难禁于色,一个劲儿的说“人中之龙,人中之龙”!当时就非常不理解,我怎么就成了“人中之龙”了。几月前的某时,在寝室闲逛,无意遇见一位大学同学,象征性的聊了几句天,对方一个劲儿的骂法学专业,说招聘单位一看是法学专业,简历看都不看,直接拒绝。我当时非常费解,为什么招聘单位放着大量的“人中之龙”不要而找些“人中之人”呢?几小时前的某时,在论坛上闲逛,无意遇见薛涌的一篇文章,象征性的翻了几眼,他语重心长的把法学、管理两个专业归于扯淡,并直接将法学归入应当取消的本科专业,而着重论述管理学专业的分层设置。从其行文来看,法学确属扯淡,论者连论述都省了,这是莫大的鄙视啊!

薛涌老是拿美国说事,美国本科没有法学专业,硕士以后才有,这样可以让法科的学生对于人文、社会的基础理论有了了解之后,再去学习关涉社会利益分配、冲突调节的法学,懂得了社会,于是,就懂得了法学。进而,推而广之,中国的法学专业也就没有了必要。这让我们这些四年以来虽不辛苦但也匆忙的学习生活变得非常徒劳,我们因何而得以存在?不过,如果法学本科真的没有存在的理由与价值,就算我们的本科经历因其取消而归于寂灭的话,这也不过是我们自身的悲剧,换个视角于整体大学教育而言,亦是件幸事。但法学本科究竟如何,是否扯淡,是否扯淡到真的无法继续正当存在?这显然不是一人、一家或几人几家能够说清的。真理不在多数人手中,也不在少数人手中,是否有真理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当理论必然要向实践转换的时候,我们考虑到的只有说服的问题。如果薛涌的学说可以说服全天下的人,那么法学的存与废,全系薛涌一人。可惜的是,至少他无法让我与之达成共识。

薛涌的美国教育经历与美国人的经验主义方法论使得他在论证的时候,倾向于把自己的经验作为论证的理据,而外乎自己经验的,则避而不谈。于是,不管是当年与老鹤的论战,还是如今论法学的扯淡,他都是基于一种美国立场。当然,他也试图用说理来使人信服,薛涌如是说:“因为法学涉及调解社会冲突,学生不了解社会,就好像把一个从来没有踢过球的人训练成足球裁判一样荒唐。”这里,他提到了两个前提:其一,法学涉及调解社会冲突;其二,法科学生不了解社会。这两个前提,在他看来,完全是不证自明的,无需他多费口舌。而恰恰是这个不证自明,使得他其后的所有经验的论据都成为了徒劳。

调解社会冲突,这本身并不能涵盖法学的全部。当然,在美国这样以司法为主导的法律传统之内,控辩双方的冲突,交由法院解决,得出判决双方执行。而后,通过判决,这一冲突解决的结果,建立起其后冲突解决时参照的判准。而这种先例制度的建立,就使得法学不再仅仅局限于调解社会冲突,一定意义上的理性与逻辑就必然为法学而要求。因为,法学涉及的社会冲突调解,不是任意的调解,是要建筑在某种客观性之上的调解。美国法官面对先例,需要知道何为判决理由,何为附带意见,需要在判决书中以一种理性的方式来对判决结果进行说理。法官在对个案与先例的决定性事实进行比较的时候,难免要涉及此时此地与彼时彼地不同的存在与存在的理由,同时,法官的这种比较,也难免会带有包含了某种价值性与经验性的前见,因此,“逻辑理性、历史理性、道德理性和实践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品性,也是法学的基本品性。”(见许章润:《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于是,单单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中,薛涌将法学简简单单的归为社会冲突的调解就已不具说服力,更何况实证之法国传统,理性之德国传统呢?

法科学生不了解社会,这是天大的事实,在中国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在中国这样以四六级、考研为导向的新应试教育的导向之下,又有几人几专业真正了解社会呢?前日,送一友人出国学习商科,临别之时促膝长谈。友人在国内学习过会计学,由于为出国准备,也用过国外原版的影印教材。他深感国内教材的程式化,开篇必是概念、原则、作用等等套话,而国外的教材则是一开始就教你如何做账。体制问题,文史、社科都在所难免,有了问题,着力解决,但令人费解的是,为何有人总是揪住法学不放?难道把人中之龙打倒就真有那么多快感?

法学作为一问学问来讲,也并非全然是一种应用学科。“实践理性”一词,也多为人误用。中国古人早已说过“定分止争”,而法学的起始也必然落足于此。所谓定分,就在于法学的价值定位,什么是支持法律、法学得以继续正当存在的理由?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无法得以解决,至少是大体上的解决的话,那么其后的一切运作都归于茫然。而作为存在的法律,其间必然蕴含着某种价值的存在,那么,法学本科教育就承担起通过现有法律来体现特定的价值或道德性,而通过这种价值或道德性来反思现有法律的功能。换句话说,法学院培养的不仅仅是法官与律师,还要培养立法者、修宪者,让他们知道如何去让一部法律变得更加合理。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民众立法意愿无法得到充足表达的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至少,他保证了一种宏观上立法的合理性与技术性,相比于某人、某集体的专断立法,还是大有裨益的。同时,法学院的四年,也是培养学生法律理性、法律意识的四年。大学学习,教的不是知识,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人如何通过自己的思维模式解决象牙塔外的种种问题,这需要法学院所给予的理念来实现。对于规则、程序、形式理性的遵从,对于法律的信念式的遵守,对于正义虔诚的尊敬,这些都是法律人的秉性。因此,法学的智识性价值,往往要大于其技术性价值,而四年法学院生活就是对这种智识的培养。

当然,法学是不能自足的,不管是高屋建瓴的价值表达,还是具体而微的部门法运作,都是需要大量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支援,法学方法论也不能成为一种自足、独立的方法论。但这并不是否认法学的理由,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大观的集合。而恰恰是这种包容性,才使得法学更加多样多元,也对法律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其实,在大学课程中,也包含了大量的人文社科的教育,只不过哲学、历史、经济学等等都被纳入了以“马克思主义”冠首的课程之中,使得其走了型,变了样,但公允的讲,这并不是法学院的过错。

从现在本科毕业生流向来看,除却继续深造之外,大多数人并未走入司法行业。司法考试有限的过关率,法院、检察院有限的名额都使得毕业生无法成为律师、法官。大多数人的就业选择是国家机关、各类企业,涉及各个领域。每每有人问我学生从法学院出来都能干什么,我一般的回答都是,除了当律师、法官之外,其他的都可以。或许,这是我国大学盲目扩招、法学院盲目扩建的结果,但这也并非是一种反常现象。在欧洲和日本,法学院学生也基本上很少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大多也是流向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业。大学的法学教育,或许对他们的工作本身并无多少帮助,但他们将他们在大学时候习得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平权意识、守法意识等等都带进他们所从事的行业里面,这对于中国法治来讲,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现在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该理论的地方,缺乏反思,该实践的地方,过于教条;法理学里大讲制度,部门法中大讲原则。于是,法学院培养出的人才,在大学教育整体性“理论-实践”分离的环境下,更加显得一无是处,人中之龙只得在人才市场中成为沧海遗珠。但法学教育的问题,并不能归于法学专业本身的荒谬,更不能以此来取消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与中国法治和法律信仰都有密不可分的关联,而大学本科正是法律的理念在高中毕业生知识体系尚未形成、而略显空白的头脑中奋笔疾书的四年。没有了这四年,你让别人怎样相信法律,怎样以法为治!在薛涌所津津乐道的美国模式里,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毕业生可以很轻易的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而法官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或由民众选举,这样美国的法学院教育就完全以司法执业为导向,因此,法学院就不必再负担更多的东西,而专心致志的对有了一定人文底蕴的学生进行“职业教育”,而诸如法理学之类的学科,一般都不在法学院。试问,中国能否给法学院这样一个环境?如果不能的话,又何以要求中国取消这个包含价值、逻辑、历史、经验的法学专业?

如果法学专业是扯淡的话,那么为法学的任何辩护都是扯淡之扯淡。既然如此,我们为何不将扯淡进行到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