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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法律本来就是俗物

法律本来就是俗物

作者:张海斌 阅读5739次 更新时间:2007-01-01

有一段时间,伯尔曼先生的名言: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成为很多法律人的口头禅。很多人谈到我国法治建设之进程与法律信仰之现状,很是痛心疾首竟至于潸然。但是,按照吾人之粗浅判断,在敝国这个特定文化与社会语境里,来谈法律之信仰问题,可能是一个误会甚或虚假的命题。作为一个法律人,提出这样的判断,固然有些冒天下之大不韪,但吾人认为,这种悲观的判断绝非完全信口开河。

谈及信仰,吾人以为,真正的信仰,乃是一种超越性、非功利性,具有彼岸性的信念或理念。倘若一个人具有一定之信仰,则意味着其人生由此具有了一个安身立命的精神基础与情感寄托,他从此可以按照这个信仰,来解释社会现实与个体境遇和运命变迁,使自己能够进退有据,人格完整统一,不至于人格分裂。由于有了信仰,人便自然有一种敬畏虔诚之心,不至于在某些事情上,过于张狂虚无,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然而,从社会思想史来看,敝国历史上一直是世俗的国家,作为主流的国人,从来没有建立过真正的具有超越性、非功利性和彼岸性的信仰体系。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说,有没有信仰,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众所周知,儒家的传统就是敬鬼神而远之的,其诸多教条和格律,大多是一种世俗的伦理学和人生哲学,不具有超越性、彼岸性与非功利性,远远达不到信仰的高度。这导致民间的生活哲学一直是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如果我们按照文化社会学的眼光来看儒家道德体系,不难看出,儒家信条大略只是极少数“知识分子”的生活信条和实践准则吧,即使这少数儒家知识分子里面,假道学、伪君子恐怕也不少。我有一个直观的感觉,就是认为当代中国研究法律史的人,往往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一些史料误导了。拜读他们一些人的著作,感觉这是一个很儒家的社会,让人感觉所谓的烈女孝子之类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倘若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就会发现这是一种纸上谈兵的观点,因为倘若烈女孝子在当时触目皆是,那么古代就没有必要编一本《烈女传》或《孝子经》了。这些事件和人物能够记载典籍,说明在古代也实属难得,这就进一步说明,在儒家思想作为意识形态的古代中国,真正按照儒家思想在行事的人,不一定是主流,按照吾人通览的名人笔记或野史可以获知,大多数目不识丁的普通百姓,往往还是按照自己的实用主义的哲学在生存着,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超越性的信仰对于他们来说,恐怕远远没有生活中的实际好处来得重要。

我为什么要提到传统民间的实用主义呢,因为我认为当前我国民间老百姓的基本价值取向还应当是传统的,是实用主义的,是该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我经常在反思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些生活在城市里吃着肯德基的学者们,对于当代社会之精神文明的进步所作出的判断,是不是过于乐观了呢?是不是有些仅仅从我们的城市生活经验得出的狭隘结论?这个问题渊源于一种现实经验:就是我们经常在报纸上或者媒体上感受到了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但是一出家门,我们遇到的种种人与物,往往让人感觉依旧生活传统社会中。这种词与物的悖逆,可能导致我们一直生存在一种想象的异邦。按照我的理解,中国的主流其实还是农民,包括我自己,甚至在城市中稍微有点年纪的人,其内心的精神气质恐怕都是农民式的(即使在所谓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我看大多数人的精神气质还是农村的,即使他们头发已经被染黄了,开着车喝着咖啡并且满嘴英语单词)。有些时候,农民的世故和市民的势利,其实很难在外观上清晰区分开来。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还是一个传统的社会,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哲学,依旧在中国人的生存哲学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建国以来,无神论和唯物论的意识形态之推广,更加使得作为一种超越性的信仰,缺乏其生存的空间。唯物主义讲究物质的制约性,讲究一切因“条件”而变化,讲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讲物质现实主义,这些观念和超越性的信仰是相抵触的。这种意识形态的统治,必然会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现实主义的信念,使他们缺乏一种超越性的非功利性的精神座标,使他们丧失自己的主心骨,只能以政治意识形态为主心骨,心随我动,随政治而动,随伟人而动,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很容易就发动一场场群众运动并产生如许多的悲剧,因为领导者面对着的,是一群没有自己信仰的人。法国学者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精辟的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提出上述的判断,是同本人对于信仰的界定相关联的。在我看来,信仰就是指也只能指某种宗教信仰,信仰很大程度与宗教是一回事,不同的宗教意味着不同的信仰,而不信神就是没有信仰,无神论者也就是没有信仰的人。很多国外学者已经介绍过,没有信仰的人在西方人看来,可能会被看作成一个危险人物。在西方文化语境中,一个没有信仰的人,肯定是一个心灵没有约束的人,也就中国人常说的“天不怕,地不怕”的人。这种人在其他人看来,也必然是一个难以信任的可怕的人。想想也是,在一个真正的“唯物”的世俗社会里,老百姓是没有敬畏之心的,惟利是图,有些商人们甚至将石灰粉放在面粉里一起卖的事情也敢做,那种见利忘义落井下石杀人越货的事情更不在话下了。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是唯物的,是无神的,从小国家给他们的教育就是唯物的,非信仰的,他们知道死后没有所谓末日审判,没有下地狱和上天堂之分,他们无所畏惧,在他们“唯物”的视野里,好人和恶人死后都是一杯黄土,一了百了。但是恶人作恶,却可以在有生之年获得优越的生活享受甚至政治待遇,比较起来,还是作恶的收益大,因此,这些没有信仰的人,只要昧得住良心,是没有什么做不出来的。而在古代传统社会,人们即使没有真正的信仰,但是也有敬畏之心,他们再实用和功利,也知道有些事情做不得,否则要“短命折寿”,要“天打雷劈”,要“不得好死”的,要“断子绝孙”,这导致他们做起事情来还是有些顾忌的。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达,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已经是一个“祛魅”的世界。大家都认为自己确切地知道没有神、没有上帝、更没有因果报应这么一回事。他们做起事情来,真正能够达到“我想,我可以”了。因此,一旦做恶,也就没有了底线。

对于国家政治来说,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信仰,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不难推度,对于统治者来说,特别是在一个人治和专制传统浓厚国度,统治者如果真正彻底地服膺了“无神”和“唯物”,那么国家就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制约最高权力了。相比而言,即使在古代社会,皇帝们做起坏事来也毕竟有些畏手畏脚,因为苍天在上,所以要小心翼翼,敬天保民,否则天灾人祸将不断。在西方则有个上帝能够像紧箍咒一样让国王敬畏,这个事实熟悉西方宪政史的人就不难理解。在彻底无神和唯物的国家里,控制统治者的超越性的手段是没有的,这些国家真正能够做到“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甚至“敢叫日月换新天”,其统治者和人民都缺乏敬畏之心和虔诚之意,做起事情来自然为所欲为无所顾忌,“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从理论上来看,这种形式的国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可能陷入一种形式上的或者实质上的专制统治之中。对于在彻底世俗的国家如何控制最高权力的问题,很多国家建立了所谓的宪政制度,但是,这种宪政制度的文化土壤和西方宪政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基督教传统的国家,宪政是有其宗教基础和文化基础的。它们只要把一些宗教资源转化成宪政资源就可达致此目的。而在彻底的世俗的国家,按照正统的官方定义,宪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思制定的,宪法的内容和效力必然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发生变化,宪法也必然随之而变,如果说宪法的价值就是控制权力,那么这种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在这种背景之下,吾人经常看到一些真诚的法学家们在做出一些真诚的努力,奔走呼号,提倡在老百姓之中树立法律信仰。这些努力这固然重要。但是,对于没有信仰传统并以实用主义为信条的人民来说,他们首先要问的是:凭什么要信仰法律,或者信仰法律有什么好处,难道仅仅由于遥远的国度有个叫伯尔曼的人说了“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一句话,我们就要信仰它?平心而论,作为老百姓来说,他们心目中的法律的形象就是他们遇到的法官、警察、检察官的形象,如果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和人格操守都让他们感到不耻的话。你要他们信仰法律,实在是一件勉为其难的事情。在一个彻底的世俗国家,按照国家的意识形态,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是上帝制定的,没有神圣的血统,因此也可能是个错误的甚至是肮脏不堪的东西,就这么一个世俗的产物,凭什么要获得神圣的地位,并获致人民虔诚的信仰?我们认为,在一个没有信仰传统的国家,企图人为地把法律当作一个信仰来树立,是不会成功的。因为法律从来没有超越性和彼岸性,它以前是、现在似乎不是但实际上依旧是一个定分止争的工具,是国家借以解决社会矛盾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统治工具。而数十年以来,我们法律人们一直在书斋之中,在想象之中,心无旁骛并乐此不疲地描绘着法律的曼妙和神奇,制造一个个关于法治理想国的话语泡沫,一厢情愿地为它装饰着美丽花环,殷殷切切,期期艾艾。倘若有朝一日,我们走出书斋,我们的遭遇可能会告诉我们,书斋之中的自己是何其自我多情与自说自话,泡沫总有一天要在阳光下幻灭,如果真有这么一天,我劝诸位不必过于失望乃至悲哀,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这么一个俗物,不是其他。我这篇文章的主旨,主要在于论证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信仰的矛盾性甚至不可能性,但是绝非准备取消对于法律的尊重,毕竟,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不是一回事,尊重法律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神圣法律义务,我们责无旁贷,但这也有一个前提,即:法律必须值得被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