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法律教育
【出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八辑
【关键词】法学教育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缘起
前两天,突然看到学生对自己的教学评价,即“听不懂,讲课没有体系,上课越来越随意和糊弄<2>”,而且与同时上该班课程的其他老师比较看,其他老师都为正常教学,只有对我的评价如是。这对于一个已经任教7年,而且一直处于学生的赞美<3>与自我良好感觉中的我来说,感到非常震惊,而且觉得不可思议!
这学期我担任这个班的《商法学》教学。由于这是一个刚刚进入这个学校的新生班,我的要求就比较多与严格,与我原来几乎都担任毕业班法学教学的学生不一样。对于毕业班,我对学生的要求很简单,听课与做读书笔记;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发现效果还很好,几乎没有人反映问题的,相反在结束后与学生们交流时,他们常常感觉到学到的法学知识至少具有前所未有的体系性<4>。
在该班时,考虑到刚刚进入,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严格要求,可以学到系统的法学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还由于我一直以为法学与生活结合得那么紧密甚至可以学到一些基本的道理。在这一理念下,则这样要求这个班:第一,读书笔记,不是简单的摘抄,还要写出对摘抄内容的一些思考与体会,至少从一个角度进行,字数原则在500左右。第二,每当完成《商法学》一编的内容,写一篇1000字到2000字的短文,以体系化的理解与思考所学到的法学知识与法律理念。第三,为每一位同学布置一个任务,在我教授的这段时间内,必须读3—5本课外书,而且对于第一本要读的书的书目都根据他们的兴趣加以确定<5>,然后写出读书笔记,让我批改、给出意见,并进行一定地交流,以共同提高。
对于教学工作,我也改变了原来我一个人在台上从第一分钟讲到最后一分钟,而是我首先对一次上课内容进行体系化的讲授,并将其中关键点予以点出,然后由学生对具体的知识进行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进行课堂上发言,最后,再根据笔者的理解对这些具体内容进行再理解或者进行串讲<6>。在经历近一学期的教学,除了阅读课外书的作业完成不够外(不过,还是有个别学生都完成了这些作业),其他大致都做到。但到底效果如何?我本以为效果很好,在听到学生教学评价后,只感到震惊与不可思议!
在震惊之余,我又深感不安!经过这两天的沉淀,一方面在反思自己的教学方法、教学的思维方式;在另一方面,我问自己,学生有问题或者我们都有问题?为什么老师学生之间的思考差距这么大?在这种差距下法学教育,我们培养的未来的中国法律人会具备什么样的法律素养?
二、法科学生的需求与行动
我相信任何法科学生都希望为自己授课的老师属于优秀老师,具备博学的知识,也希望老师的教学不仅仅能够学到丰富的法学知识,更要学到法学、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然而,他们却没有明白或者说没有准备好学习与领悟法学知识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主要承担者不是老师(他们最多起到领进门的意义),而是学生自己。它需要法科学生自己通过在下课之后对老师的授课内容、自己进一步的阅读、对这些内容进行持续性地思考才能达到,正如苏力教授介绍的美国法科学生的学习状况一样,即一学期一门课大约阅读10本书,每周阅读一二百页的书籍与论文而且必须是专著,每两三周写5到10页的论文,期中、期末论文15-30页(相当于汉字8000到15000)等<7>。当然,在这些活动中,还需要有老师的若干配合。简单地说,即对学生作业、读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与之进行若干互动——这样才会有良好的效果。
然而,在当下中国的学习与就业氛围下<8>,法科学生也茫然不知所措。首先,我相信任何学生在学校读书时都想学到知识,想成为一位有用于社会的法律人才。但是,即使根据前面的学习模式学习,这些法科学生已经掌握了应该掌握的法学知识与法律素养时,能够找到一份与之相当的工作吗?其间形成因果关系的概率是多少?是百分之八十,还是百分之二十?如果是前者,我相信绝大部分学会愿意投入时间与精力到学习法律知识,以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但如果是百分之二十,则可能就不会有多少人愿意在这方面花时间,因为无论学习,还是不学习,其后果一样。特别是在中国找工作时,关系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9>时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不学习的学生有关系找到工作,相反没有关系而努力学习的学生却找不到工作,会加剧不学习专业的学生人数。而现在中国法科学生的就业情况就属于后者,而且在所有专业中的就业情况也排名末尾<10>。
其次,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很多学生而言,成为一名优秀法科学生(即不标明其在其他领域不优秀,甚至在游戏领域也算)就不再是其追求的目标,反而成为嘲弄的对象或者至少不会将优秀学生的名号放在眼里。没有这一激励因素,老师的任何举措都不能迫使学生出自内心的学习,最多就做做样子而已,因为他们追求的目标就是只要能够期末考试及格,毕业时能够拿到毕业证,无他。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学生唯一的制约手段就是不及格的风险。因此,对学生而言,如果一位老师对他们的要求超出上述的基本要求的话,他们要么消极对待<11>,要么根本不理,甚至对老师进行各种埋怨,特别是老师还要将这些要求严格兑现的时候表现得更为明显。或许,这些法科学生也明白、理解老师的苦心,但就是不能产生让其学习的动力,并持续下去。不过,我们应该注意,每个班还是有个别学生愿意学习,而且能够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下去,还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我们需要反问的是,难道我们的法科教育就是这样广种薄收,用这些个别取得的成绩来掩盖整体的缺陷吗?
再次,如果连考试及格这个障碍都没有了的话,学生就越发不会学习,并且进行真正为了获取知识而学习的学生就更属于凤毛麟角。这里所说的考试及格的障碍,可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学生不在乎及格这个问题了;其二,“假”及格问题,也就是通过降低试题难度、放松阅卷(不该给分的给分,应该少给分的多给分)或者事前通过复习的方式泄露相关题目<12>等手段让学生及格,只要看看学生学习的现状以及每学期期末的及格率就知道了<13>。对于前者,有个别学生在学业上荒废在任何学校、任何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不管我们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杜绝它的发生,就像犯罪不可能根本消失了,关键在于其存在的比率。
对于后者,则有相当的风险:既然是“假”及格(这里不包括那些真正通过学习能够毕业的学生,仅仅指那些严格来说不能及格的学生),法学老师则掌握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文科而言,它无法做到自然学科那样精密与数字化,特别是后面的主观性试题。因此,第一,与老师关系良好的人,无疑在期末成绩中老师的自由裁量权就可以让其取得优异的成绩。如果属于那些不及格的学生,其就几乎可以及格,那些仅仅可以及格的学生就可以达到成绩优异的效果。第二,在学校、学院考察的压力下,老师自觉不自觉就在放松对学生考察,其他学生自然而言就及格了,即使第一次不及格,在最后毕业时都能补考及格——在这里,那些前述的真正放弃学业的学生也蒙混过关了!这种差别,造就了学生在学校表现优秀,也就获取了奖学金。但实际上他们的法学知识差别不大,奖学金也没有取得奖励优异的效果,更多获得了如何与他人相处的能力而已<14>。简而言之,当考试都成为一种摆设后,学生学习的动力更为减弱,因为即使一名学生取得好成绩,仍然不能充分说明他努力掌握到达到教学目标的专业知识,或者说他的努力程度与取得成绩没有很大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考试都不能成为制约学生的有效方式时或者说当考试制度被虚置后,法科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效果不能有效地辨别出来,换句话来说,则当考试制度不辨“忠良”、优秀与否时,学生就不可能有动力、甚至不愿意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当一位老师对学生再超出及格的要求,以一个真正优秀法科学生的标准要求时,就注定会不讨学生喜欢的,如果这位老师还要将其严格执行下去,简直就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必然引起学生反弹——如果有机会的话——虽然不是刻意,而仅仅是在客观上达到这一效果而已。因此,一种悖论出现:希望、愿意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的心理与将希望寄托在老师单方面的努力,且不能要求自己严格两种心理发生激烈的冲突。
三、老师的资格与对学生的反应
对于老师而言,他们都会希望自己教授的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素质非常好,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都传授学生,以使其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然而,在学生与老师的这组组合中,由于学生的年龄、经历的原因,他们必然成为需要被教育、教化的对象,而不是相反,也就有中国之俗语所总结的“教不严,师之惰”。但除此之外,至少还需要法科老师本身具备丰富、博学的知识,否则就很难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启蒙,就无法激起那些动力不够的学生进行学习法律课程。
我们首先分析老师本身的知识,即作为老师的资格问题。或许,我们会对一位优秀的老师应该具备的素养会见仁见智,但是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专业知识的丰富性与广博性。一位法科教师,如果他想要在讲台上立足就必须深厚的与教授一门法学课程的知识(甚至法律实践)和与法学知识相关的其他知识,正如苏力所倡导的,即“一个人教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教法理又教公司法,教公司法又教税法。这种要求的好处不在于节约师资,而在于法学交融发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发现问题<15>”。这至少做到了在法学专业内部的知识丰富性与广博性。
但还不够,还需要知道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比如说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虽然老师们可能仅仅对这些学科的理解属于一种常识性把握,却能够将法学嵌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分析、思考与教授,那么法科学生能够学习到得就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是体会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毕竟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学术<16>。因此,对于老师应该具备的第二个方面的要求就是其自己对法律理念、思维方式的传授。
其次,关于老师对待学生的态度问题,即宽严与否的问题。在有上述资格的前提下,如果仅仅从从事教学的单方面来说,已经具备条件。但是,其效果要传导到学生那里,却需要一种执行力;如果没有这种执行力,学生很难做到完全自觉学习,因为一种培养学生成为人才的制度不会靠制度中人自觉完成的,而是一系列的措施配套的产物。
如果一位老师,在单方面授课方面能够表现得非常精彩,换句话来说,即不仅仅展示了法学专业知识,还揭示了其中的法学理念、价值与思维方式。这类老师会很受学生欢迎的,而且如果:第一,这个老师能够不点名、不布置作业(或者布置一些简单作业,或者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作业,等)、考试前“复习”、阅卷时放宽标准,简而言之,就是老师能够在考试这一环节让学生轻松过关的话,受到学生喜欢的程度会大幅增加,如果能够经常与学生交流,则更好。第二,如果老师还仅仅是围绕着期末考试而对上述措施进行严格执行,喜欢这个老师的学生人数就会急剧减少,因为根据笔者的长期询问不同班级、不同学生<17>,不仅仅是不想学习的法科学生不高兴,而且就是成绩好的也不高兴,他们只想轻轻松松通过一门课的学习。第三,如果老师不满足于及格的话,拟将这些学生真正传承其具备的知识的话,又分为:
其一,如果老师仅仅介绍一些书目,以吸引学生的话,而学生是否读,读多少则不在执行之列的话,学生也会非常喜欢老师;其二,如果老师不仅仅介绍,而且规定学生必须阅读、并将阅读后的感受、思考用文字表达出来,就会导致相反的效果,即引起学生的消极抵制(虽然不会直接表达出来,但一旦机会出现就会表达出来)而且不仅仅成绩差的学生,还有优秀的学生——对于这些优秀的学生除非他喜欢这门课,而且愿意花时间学,否则他总能找到借口将其他事务放在专业课学习至上,比如说这段时间准备考英语四、六级、考计算机或者驾照等。
因此,当一位老师对学生非常严格时,学生通常不会“感激”的,而且还会心存“埋怨”,至少从实用层面看如是。当然,这种“埋怨”一般不会引起什么问题的,而且即使学生反映正当的教学问题也通常不会引起什么问题。但是,当下的学生评教制度的建立(根据笔者的了解,我所了解的近10所高校几乎都有这一系统),可以对老师的教学活动进行匿名监督——这就给了学生发言的机会,有了将上述所言的埋怨表达出来的机会,而且属于一种不经意间的表达。但是,这种监督所得的意见只有领导能够看到,老师本人几乎很难看到,通常对老师的实际影响有限,却能够影响一名老师的教学名誉。
评教制度在这样一种语境下运行时,根据笔者的理解与把握,其起到的作用不是督促老师改进教学,而是让老师开始在潜意识地、以一种有意无意式的方式讨好学生,以在半期与期末考评获得好的评价,使得在教学评价系统中出现的景象则呈现为:所有的老师所获得的评价大致差不多,除了个别情况外,比如说特别好或者特别差。特别好的,我们在这里不用讨论,因为其的确属于非常优秀的。对老师进行非常差的评价的时候特别少,比评价出特别好老师的情况还少,因为优秀老师被评价出来,发自学生的内心评价(也的确想表达出来),而特别差的老师被评价出来,则可能不太愿意表达出来,除非这个老师与学生相处得特别不越快,但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实在很低。然而,特别差的情况被表达出来刚才的分析只是其中之一。
还有一种情况,它会把特别差(在这里,所谓的差实际上与前面的差有着根本的、质的区别)的老师突显出来,即在这位老师对待学生的要求非常严格的时候,在要求学生必须成为一个优秀法律人的时候。对此,已经毋庸论证,前面已经详细分析。在这里,笔者想要关心的是,当老师接收到这种“差”的信息或者说信号后,他们会如何回应这个情况的问题。
对于一个非常认真、负责人的、而且一心想让学生成才的教师而言,前述的那种差的评价肯定会震惊这位法学老师,觉得不可思议。虽然这种评价,学校或者学院的领导不会怎么放在心上,而且也不会影响该老师的基本收入,但是一旦有意外因素,比如说领导与老师之间的关系紧张<18>时就会影响实际收入。不过,这种情况同时发生的几率很低,已经可以忽略不计。笔者更关心这么一种情况,即虽然实际收入不会减少时,但会减少一名老师作为教师的名誉时的情况,因为第一种情况出现时的反应仅仅是第二种情况(即这种“差”的评价导致了收入较少)的扩张版而已。
对于一个敢于严格要求学生而且能够将之执行的老师而言,其本身的能力也是非常优秀的,否则他就没有能力指导学生,不仅仅如此,而且一旦学生发现这个秘密的话,反而会嘲笑老师。进一步说,能够这样要求学生的老师大致都可以归属于优秀的老师,而且很愿意为学生付出的老师的行列。他们肯定不愿意让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如果想改变这种现状,他们只能改变其教学方法、考试方式以“讨好”学生,以恢复期自身的名誉。甚至有可能的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其自身名誉的恢复在学院来说已经不可能,但是对于其他老师却是一个警示作用。最终,这种教学方式慢慢消散在空气之中,只有偶尔的时刻,一个新人不知道这些情况时,再试验一次,结局当然一样。它会固化老师们的这一信念,即使在出现,也往往成为了“反面”教材中的案例而已!
四、结语:双输局面的形成
在本文中,笔者不想指责学生的主观动机,即我不认为对老师的负面评价属于学生的错误行为与思想。而是认为中国当下的社会背景、环境导致了法科学生的几重矛盾,大致有主观心理的矛盾与行为的矛盾,甚至理念与行为的矛盾,具体而言,比如说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的主观愿望与自己不努力的不作为或者将希望寄托在老师单方面优秀之间的矛盾。
非但不想指责,而且就不指责,笔者更愿意将责任放在老师一面,以反思老师自己存在的各种不足,以更好地让学生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在反思的过程中,却发现只有放松对学生的要求才能达到在表面上不仅仅是师生共赢,还有学校、家庭等的多方共赢。比如说,考及格,给高分,学生可以顺利毕业(甚至“优秀”毕业),学生很高兴,学院很高心因为毕业是工作的前提,学校很高兴因为就业率增加,家庭很高心因为他们不用担心孩子学业了,如此等等。
但是,我想在这里说,学生在这场“斗争”中属于最大的受害者,因为付出学费却没有成为真正的人才,他们对学校的记忆也就只有逃课、谈恋爱、游戏、玩等等负面的东西,而美好的回忆则很少<19>。在这样氛围下熏陶的法科学生,他们几乎很难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或者说成为优秀法律人的机率很低!
而对于老师而言,也是输家,只是没有那么“惨”而已,因为在这时老师已经作为一种职业了,不需要找工作,虽然有失业的风险。但是,在中国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事业单位失业的风险很低,再有学生的“好”评价风险就更小了。因此,老师作为受害者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职业的快乐,而当自己的教学都不能得到学生发自内心的接受时,快乐就会逐渐消散的,因为教育的行业中,它需要教学相长,而不是独角戏。在对自己教授的那些学生如果以学生应该具有的标准评价时,这些学生也属于“差”学生,就有可能发自内心的感慨当下的学生素质差——我们现在不是经常把什么、什么后,比如说90后挂在嘴边吗<20>?——自己的教学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变得无聊起来!当学生都不“理”老师,老师也可以不在乎学生时,我们的法学教育就真正输了。
如果他们是输家,这个社会最终也会成为输家的,而且上述的分析都有一个假设,以最好的情况分析的,如果以差对差的方式,结果就更加严重,更值得我们反思,值得我们改革现有的制度,而不是停留在指责的层面。
最后,笔者想再次提醒一下:在这里的分析并不想指责谁、也不想说谁错了,而仅仅是想将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悖论展示出来而已!
【作者简介】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2>教学评价表上只有“听不懂,讲课没有体系”,对于后半句则是系上老师转述的。
<3>昨天我都收到一个不知名的学生(由于上课学生很多,而且已经任教7年,太多学生不认识了)的留言,想再听我的课程。这种类似的留言没有引起像我往常那样的愉快感,由于前两天的学生评价反而觉得有一种讽刺的意味在头脑中涌起。
<4>还有就是学生对法学课程的深度把握,比如说我在讲到合同法时,除了教授具体的合同法知识外,常常要灌输的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共赢,也就是说如果缔结一个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在未来的预期中都应该增加收益,而不是一方受到损害或者双方都受到损害(关于这一观点来自苏力的一篇文章,具体分析请参阅苏力:《契约的隐喻——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载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274页)。已经有很多学生告诉我,他们对我将的这一点渗透的思维方式的深刻感受。
<5>比如说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波普诺的《社会学》,钱钟书的《围城》,还有学生愿意看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如此等等;总而言之,笔者为这个班的学生每人布置了上述第一本书,在他们完成后,布置第二、第三本,等。
<6>当然,这里所叙述的顺序,并没有严格遵循,而是根据当时上课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当然,这种教学方法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在客观上减轻了我全程讲授的负担,但我可以负责地说这不是我的初衷,因为这学期我上课的节数达到26节,在其他班我都是全程讲授。
<7>具体叙述请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346页。
<8>关于法科学生的学习与就业情况的详细数据与分析可以参阅《2009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蓝皮书:法学就业倒数第一》,载http://lincb.fyfz.cn/blog/lincb/index.aspx?blogid=486100,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蔺存宝:《法科学生就业最差,谁该为这个现实买单》,载http://lincb.fyfz.cn/blog/lincb/index.aspx?blogid=486050,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张震:《以一个工科院校法科学生的角度看法学就业率倒数第一》,载http://yangxueke86.fyfz.cn/blog/yangxueke86/index.aspx?blogid=486822,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
<9>关于关系在中国社会的重要作用的重要参考文献可以参阅杨美惠:《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中国人际关系与主体性构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关于找工作与关系的分析可以参阅毕式明:《学生找工作靠关系,不少高校就业签约率一成多》,载http://finance.sina.com.cn/crz/20040427/1111741102.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重庆近半大学生认为找工作主要靠关系》,载http://news.sohu.com/20070416/n249460551.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我就是靠父母的关系找工作的,我招谁惹谁了?》http://www.xici.net/b67175/d88820862.htm,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
<10>关于法科学生就业情况的详细情况,可以参阅杜晓:《法学毕业生就业率倒数第二,就业路为何越走越窄》,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edu/edu-qzjy/news/2009/06-19/1740871.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2009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蓝皮书:法学就业倒数第一》,载http://lincb.fyfz.cn/blog/lincb/index.aspx?blogid=486100,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蔺存宝:《法科学生就业最差,谁该为这个现实买单》,载http://lincb.fyfz.cn/blog/lincb/index.aspx?blogid=486050,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3日。
<11>记得上课的时候,要求学生阅读课外书:一些学生说,您送书给我们,我们就读;另外一些则答应地非常好,在以后的询问中,总是能够找到借口拖延(要么没时间去买,要么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买),更有已经购买书目的学生,往往只买不读或者一个月都不能读完一本。
<12>对于以复习的方式泄露相关题目的现象,在笔者接触的各类学校中相当普遍。相反,如果老师不这样做,反而伤害了他们的利益。学生会私下议论,特别是在有了当下的评教系统后,他们将这种不满表达出来,让老师感受到了压力,在客观上达到了要求老师在以后的行为中继续漏题而不是严格要求。
<13>记得有一个学校有这么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但在学校、老师中成为一个习惯法,即一个班的不及格率必须在8%以内,否则就是老师出题有问题,甚至上升到老师教学有问题的高度!这就会让那些不能及格的学生中,有了大量的人达到了及格标准——这属于一种反向的“抓壮丁”现象。
<14>当然,这里不排除那些好学的学生也取得了好成绩,而且属于真正的优异成绩,但在整体学生数量上实在太少了:在专科层次的法科学生一个班只有一个到两个;本科层次,如果属于一般本科的话,最多增加两三个,对于重点本科,比如说211高校、895高校或许能够达到10个左右。根据笔者的接触,我也发现即使这些优秀者,他们的知识也存在着若干缺陷,在法律思维方式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中国的顶级大学,比如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法科学生的状况如何,我不知道,无法加以评论;但是即使这些大学的所有学生都成了优秀法律人,也掩盖不了中国法学教育整体上的低效率,因为这些大学与整体中国大学的关系就相当于一个法科班的学生中的个别优秀学生的关系。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16>对此观点的有关论述,可以参阅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2页。
<17>到目前为止,笔者为成人专科、成人本科教育、国家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下的学生上过课,接触过很多学生,和他们的交流很多,无论是他们的生活状况、学习状况以及心理状况都知之甚详,比如说对他们如何对待考试、如何认识上课以及如何评价老师都做了详细交流。
<18>或许这一点不需要我们论证,已经成为有工作经验的人的一种常识,虽然外国人不太能理解这一点。当然,实际上外国人也会在倾向上出现类似情况,但绝不会表现得如此明显与直接,而且就是要让所有人都感受到这一点。
<19>如果我们阅读一本关于冯建妹撰写的著作就可以知道,美国学生对学校的回忆就是师生情、老师的精彩课程、严格要求,学校的优质服务——看了让任何学子都会向往不已(具体分析请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在北京的一所职业技校。就出现了辱骂学生是人渣的老师,当时就引起了学生的强烈不满(具体描绘请参阅BBS上的一个帖子,《女老师教室当众撒尿,谁最难堪?》,载http://bbs.tiexue.net/post_3558858_1.html,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