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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网络法学院第五讲 怎样写作法学专著

网络法学院第五讲 怎样写作法学专著

作者:杨立新 阅读5001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春节已过,现在应当开学了。网络法学院开始进行第五次讲座。
这次讲座接着上次的题目进行,讲一讲法学专著的写作问题。在法学某个领域的研究到达了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可以开始研究这门法律理论的专门性的大问题,可以开始研究怎样写作法学专著的问题了。我在这一讲里,就专门讲一讲法学专著写作中的几个问题,作为同学们法律学习的参考。
一、先介绍我写作的两部法学专著
在我研究民商法的20年中,先后写作了几部民商法的著作,但是真正能称得起理论专著的,只有《侵权法论》和《人身权法论》这两部。我先介绍一下这两部专著的大致内容,作为讲座的范本,说明专著的写作问题。
这两部专著,《人身权法论》是1996年1月出版的,《侵权法论》是1998年10月出版的。但是,从研究的先后顺序上说,侵权法的问题是1980年开始研究的,人身权法的研究,是在1988年开始的。因此,我还是先介绍《侵权法论》的写作。
《侵权法论》中关于侵权法的问题研究,我是在1980年开始的。那时候,最高法院准备召开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准备会议的材料,我们中级法院在省法院的指导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经验的写作。我作为写这个材料的主笔,到一个县法院调查损害赔偿案件,看了10年的案件,有几百件。以后又学习了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著作、论文,写出了一份材料。经过改写,我把它投到了《法学研究》杂志社,在1981年第5期上发表。这是我发表的第一篇法学研究文章。此后,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的时候,先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这部书,1988年出版。在这个基础上,我对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开始一个一个地进行研究,先后发表了几十篇文章,做好了写作《侵权法论》的所有的准备工作。1996年底,在高检院的工作已经基本安定下来了,我就开始了这部专著的写作。大约1年左右的时间,这部75万字的专著就写完了;又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这部书就出版了。
这部著作的内容,我分了以下几个部分:
我首先把这部著作分为上、下两卷,上卷是侵权法的总论部分,下卷是侵权法的分论部分。由于侵权法的问题较为复杂,我的研究成果有较多,因此又在卷下分编,全书共分八编。在编下再分章节。
上卷总论共分为5编。第一编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包括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法、侵权特别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共四章。第二编是侵权责任,包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抗辩事由和诉讼时效、侵权责任竞合,共5章。第三编是侵权行为形态,包括侵权行为形态概述、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共4章。第四编是特殊侵权行为,包括特殊侵权责任概述、对人的替代责任、物件致害赔偿责任、危险行业致害侵权责任、事故责任,共5章。第五编是损害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及其规则、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附带的损害赔偿,共5章。
下卷分论共分3编,第六编是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第七编是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第八编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下卷各编按照侵害的权利划分侵权行为的种类,共分12章。
《人身权法论》的研究是从1988年开始的。我在写完《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以后,结合侵权法的研究,开始对人身权的研究,一个一个地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及其侵权的赔偿问题,先后写出了一些这样的文章。1993年下半年,开始写作这部专著。大约在1995年的3月份,写完了全书,半年的时间出版问世。
这部著作,我分为上卷、中卷和下卷三个部分,共30章。上卷是人身权法总论,研究的是人身权法的总的理论问题,分别是导论、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国外人身权的发展历史、中国人身权的发展历史、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的几个特殊问题。中卷是人格权分论,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隐私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一般人格权,共12章。下卷为身份权分论,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监护权,共6章。
二、法学专著的选题
(一)选题的份量问题
专著的选题,实际上就是确定著作的主题。由于法学专著的主题明确,选题就是选的自己要说明的专门问题,因此,确定选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确定主题。
法学专著的选题,与法学论文的选题有所不同。不同之点就在于,专著的内容含量大,所选的题目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容量,不能是一个小小的题目,一定要能构成一部专著的分量。例如,侵权行为法研究,是一个专著的题目;人身权法研究,也是一个专著的题目。这样的题目就够大的了,足够写一部专著。因此,我的这两部著作都是75万字,算作是“大作”了。
但是,问题在于自己研究的程度,以及所掌握的材料的多寡。如果材料准备的充足,一个适当的题目,也能够写成一部大的著作。张新宝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两部著作,都是小题目,但是由于他准备的充足,有足够的材料,研究得也深 ,所以,他就写成了两部很好的专著,每部都有30多万字。王利明的《违约责任论》,实际上题目也不大,但是他准备得好,材料充分,足足写了五、六十万字,写成了一部大作。
因此,选题不在大小,在于作者自己准备得怎样。准备的充分,小题目会做出大文章,而且这样的大文章往往就是最有价值的著作。
(二)选题的研究程度问题
专著,就是一个学者对一个专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一般说,专门研究一个问题的书叫做专著,专门研究一个问题的文章,也叫做专著。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专著,是指前一个意义上的专著,不是指的论文。
既然是专门研究一个问题的书,那么,这部书就一定要写很多的字,起码要几十万字。几万字的,可以叫做文章,叫做“书”大概不够格。就一个问题要写成一本书,那学者对这个问题一定要研究到了一定的程度。对一个问题的研究浅尝则止,写不出来专著,如果能够写出来的,也是“文抄公”。君不见,有的抄家就连“交易股票要缴纳多少台币税金”都抄上来了。台湾的学者甚至是作者见到这些,不知道作何感想?我看到这样的书,总是呲之以鼻,感到恶心。
什么叫做研究到了一定的程度?我看有两个指标:第一个指标,就是研究的时间,起码要专门研究了两三年了吧?再少点,也得一年吧?一般说,对一个问题专门研究三五年,应该说是研究到了一定程度了。不过这个指标有点形式主义,研究的时间再长,没有研究出成果来,也是不行的。所以,第二个指标,就是对这个专门问题的研究深度和研究成果,就是对这个问题研究的要有自己的独自的体会,要有自己的观点,而且这个独立的见解是指对这个专门的问题的每一个小问题都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一知半解肯定是不行的,怎么样凑,也凑不出来一本书来,除非抄别人的书。当然,对一个专门问题的每个小问题,不必都已经研究透了才开始写,有一些小问题可以一边写作,一边研究,逐步使专著越来越丰富。我记得一个著名大学的有一个时期,研究生抄书成了风,把老师还是自己的老师的书撕掉封面,就贴在一起,送到出版社了。实在是恶劣之至。做学问,写专著,千万不能这样。
我在写作《人身权法论》的时候,对人身权法的总体问题已经把握了。在这之前,与王利明等同志一起写了《人格权法新论》,还写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对于人身权的体系,对于人身权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了自己的看法。但是,对有的具体人格权还没有完全研究完。因此,就用边写作、边研究的方法,在写作到了这些问题的时候,就接着进行研究,最后完成全书。在写作《侵权法论》的时候,则是对这个领域的基本问题都研究完了,都有了自己的看法,已经写完的那些论文都可以经过改写就可以用进来,主要就是在具体的表述上,怎样能够说得更好。因此,《侵权法论》就写的较快,《人身权法论》就写的较慢。
(三)选题的价值问题
专著的选题,一定要有价值。叫做学术专著,其价值应当是指学术的价值。当然,在一般情况下,作专著也要考虑市场价值,但是这不是主要的。那些主要有市场价值的著作,也可以写,但是那不叫专著,只能叫做书。
作法学的专著,学术价值可以分为理论的学术价值和实践的学术价值。专门的学术研究,事由法学价值。对法学实践的研究,用研究成果指导实践,也具有学术上的价值,因为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都是应用型的法学,实践的操作价值有其更有意义的价值。不能说研究法学实践的著作不是法学专著。
选择法学专著的选题,一定要有理论的价值,或者有实践的价值,或者既有理论的价值也有实践的价值。在选题的时候,要考虑自己的这部专著是不是有价值,不仅要想好,而且还要符合这一专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要确实其是不是有价值。在这里,可以使用我以前说的选题的方法,确认自己的选题是不是好。有些人认为自己的研究有价值,等研究完了,写出来了,一看,别人早就研究完了。这种研究除了自己有所收获以外,在学术上没有价值。因此,研究开始之前,一定要掌握学术情报。在初学者来说,除了选题要有价值以外,还要考虑这部书的市场价值,就是出版社对这个题目的喜好程度,编辑是不是会感兴趣,肯不肯为你出版。这个问题也要事先想到,免得将来在出版上有问题。
在《侵权法论》写作的时候,我觉得市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与法律出版社的编辑谈的时候,编辑感到没有把握,一本七、八十万字的书,印出来了卖不出去,编辑要担风险的。后来,我想还是让我多年的合作伙伴出版稳妥,结果很快印出来了,第一版很快卖完,又印了第二版。《人身权法论》印完以后,卖得也很好,现在正在考虑修订再版的问题。
三、法学专著的内容
选题与主题也有不同的地方。这就是,对于自己的这个选题,自己是一个什么观点,是主体的基本内容。观点明确,就使自己的专著主题明确、集中、有价值。
确定了主题之后,就要围绕着这个主题,展开专著的内容。
下面谈到的,是关于专著的内容方面的问题。
法学专著的内容,首要的要求是全。对于一个专门的法律问题要写成一部专著,内容一定要全面,要面面俱到,尽管其中有的内容可以详写,有的内容要略写,但是该有的内容一定要有。我很欣赏王卫国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很小的选题,但是他把这个选题发挥得很好,涉及到过错责任的问题,样样都讲得很详细。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学者治学的严谨程度,以及对一个问题的研究深度。例如,在研究一个问题的时候,起码对这个问题的历史发展,要有全面的掌握,要进行认真的深入研究,然后,在表述这个问题的各各方面的时候,知道它的历史,就知道它应当在现代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式和什么样的内容。在写文章的时候,这样的问题可写可不写,但是在写专著的时候,这样的问题就应当些。侵权法的历史发展,我专门研究了中国的侵权法的历史,从秦朝以来的律令,我都研究过,甚至中国历史上有关侵权法的规定。国外的,罗马法的,等等,也都掌握了。所以在《侵权法论》中,是专门写了一部分。在《人身权法论》中,开始写了人格权和身份权总体的历史发展,在每一个具体的权利上,也多数专门写了历史的发展。这样再论述问题,就比较有把握。
对于专著内容的第二个要求,是细。专著的内容要很详细,每个问题都要详详细细,每个问题所涉及到的问题,也要详详细细地写出来。这样,专著的内容才能够充实,说明深刻,有阅读的价值。实现这样的要求,有一个办法,就是对专著的每一章、每一节,都要当成论文来写,都要言之有物,有说服力。如果把专著的内容写得粗枝大叶,马马虎虎,这样的专著是没有价值的。
第三个要求是内容要新。在一部专著中,要有新的内容,新的观点,新的思路,新的说法。例如,我去年主持编写的《民法教科书》,内容样样都有,面面俱到,但是,要写出民法学习应当一般掌握的东西,不能离谱,不能说创新的观点。这样的东西,不是专著,是教科书,是给人学习的东西,不是研究的东西,不是法学前沿的东西。新,就是站在学术研究的前沿,就是有自己的见解,就是有自己的观点,不是人云亦云。当然,创新也是要有规矩,要符合这门学问的发展规律,不能瞎说。我见过一本“专著”,认为传统民法的物权概念已经过时,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要以“产权”的概念取代物权的概念,云云。这种观点不能说不新,但是,对这种观点,所有的民商法学者都不会同意,因为它不符合民法发展的实际情况。这就是,国家正在制订《物权法》呢,这边却说物权的概念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可见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新要新出彩来,那就要是真正的新观点,新想法,而绝不是瞎想。这种说法,是不是有点刻薄了?
第四个要求是,专著的内容要有根据。空口无凭,说的观点怎么能够说服大家呢?在专著中,容量大,对一个一个的问题可以尽量地进行论证,从古到今,有根有据,娓娓道来。这就是刚才说的,不能瞎说。有一次,我的一个朋友和我一起参加讨论会,他说了一个观点,我认为不对,就问他这种观点是什么根据。他说:“我认为。”我说你为什么认为?他说:“我认为。”言外之意,就是“我认为”的观点就可以没有根据,说了就是了。这是不对的。“我认为”,是提出自己观点的说法,但是,你的这种观点,是根据什么说的呢?仅仅是“我认为”,那不就是瞎想、瞎捉摸吗?没有根据的观点,不是准确的观点,不要瞎说。只有有根据的观点和内容,而且要有充分、有说服力的根据,才能够说服人,才能够让大家接受自己的观点,让自己的研究成果成为大家的东西。
四、法学专著的结构
法学专著的内容确定了,接着就是专著的结构了。把专著的结构弄好,让人们看起来顺眼、爱看,自己说明道理顺手、方便,同时也符合这个专门问题的实际规律和发展情况,就是结构的要求。
专著的结构有一定的规律,原则上就是按照这个专门问题的顺序,围绕主题来编制。但是,不同的学者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专著结构上也是不一样的,体现出学者的个性和修养。在中国政法大学念书的时候,我记得有一个老师说过,一个问题基本的顺序就是“概念、特征、沿革、作用或者意义”。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对一个问题作概述的时候,大致就是这样的内容,也是结构的一般顺序。接下来,就要说这个问题的内容,如构成,实际操作的做法和要求,等等。在结构一部专著的时候,也是要这样,一个一个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编制好,编得很顺,写起来,就容易了。
考虑专著的结构,实际上就是在编专著的提纲。一定要把这个专门问题想透,然后研究怎样才能够把这个问题说透,怎么说,才能够自己说好,别人理解好。孰先孰后,一定要想好,按照想好的思路写出来,做成提纲。编提纲的时候,还要考虑自己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程度,考虑自己对这个问题掌握的材料的多少。研究深的问题和材料多的问题可以多些,反之就少写。写作的提纲是非常重要的,要反复锤炼,反复修改,最好邀请一些人讨论一下,使之更有把握。
在开始写作的时候,对提纲还可以进行修改。因为开始写作了,提纲是不是编得好,就体现出来了。发现有问题,就立即进行修改,直到能够完整地、全面地体现自己的研究成果,表达自己的想法为止。
我的《侵权法论》的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实际上也就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总论,一部分是分论。把这两部分分开,然后,再根据每个部分的问题,一项一项地编好,逐层逐层地一步一步说明,还是很顺当的。《人身权法论》的结构较为简单,实际上也是一个总论,一个分论,分论分成了两部分,一个是人格权,一个是身份权,各作为一卷,所以成为了三卷的结构。这样的结构,都是较为妥当的,读者也都接受,与这个问题的内容也相一致。大的部分确定下来,然后再根据每一个大的部分一点一点地做好安排,这两部著作就编出了很好的提纲。
法学专著的结构,就是法学专著的整体构思,要考虑的成熟、有完整的思路。专著的构思与文章的构思不同。文章的构思要很严密,考虑得很周到,考虑成熟以后,一气呵成。专著做不到这一点,一定要考虑成熟的,也只能是总体上的成熟,不会做到构思到不得不写、一吐为快的程度。总体上构思成熟了,就可以写作了。在具体的每一章、每一节的写作中,再按照论文的构思方法进行,就能够写得很周到。所以,专著的总体构思,我放在结构里边说明;具体内容的构思,我要放在下面的问题中说明。
五、法学专著的表述
法学专著的表述,不仅仅是文字的问题,也有论证方法等问题。所以说,法学专著的表述是一个全面展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很多的写作内容。
首先要考虑的是,对每一章节,应当怎样进行表述。专著的每一章的内容都不同,都要有不同的表述方法,说明不同的问题。对于这一部分,怎样围绕着主题说明自己的观点,要选择最好的,最有力的方法论述。这时,要参考我在《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一讲中讲的法学论文的论述方法。在这里就不再说明了。
其次,每一章节要层次分明,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作者是怎样一层一层地分析问题,说明问题的。不要让读者看了专著后,感到一头雾水。有一位大家的著作,不能说写得不好,但是就是感到层次不清楚,看了以后,要经过研究,才能够分清作者写作的层次。这样的东西读起来太费劲,读者不愿意看。在这里,要借鉴中国书历来的写作方法,就是章节的方法。专著分成章节,在章节中分成几级题目,用不同的题号标明,大致就可以将层次分清了。现在,有的作者也有选择英美著作的层次分法,例如香港的编法,采用“1.,2.”,“1.1,1.2”“1.1.1、1.1.2”“1.1.1.1、1.1.1.2”等方式,分清层次,内容又很清楚。但是总的说,多数人还是不大习惯,我就不大会用。在香港出版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是使用这种方法分层次的,但是,那是编辑分的,不是我分的。
第三,是语言的表述问题。每一个人有每一个人的语言风格,因此,在专著的语言表述上,不能强求一律,而是要根据自己的语言习惯来表述。但是有一点,就是在写作的时候,要注意读者的接受程度,要使读者愿意看、愿意读。写出来的东西别人看不懂,尤其是还要抱着字典,甚至抱着《康熙字典》来读,恐怕就有问题了。例如有的作者喜欢用文白夹杂的方法写作,认为这样写精炼,还显得有水平。其实这是不必要的。文言文在“五四运动”的时候就被废除了,几十年被废除的东西又捡回来用,与社会发展方向不符。这种方法我也用过大约一年左右,但很快发现这不是一种好的写作方法,读者很不喜欢,所以很快就舍弃了。我觉得,写作就是要用的群众、读者最能够接受的语言来表述,这是最成功的。“之乎者也”起来,牙有点酸,文章也不见得就显得典雅。另外,在语言的表述上,还是要有一点色彩的,有一点色彩就有味,读者才愿意读。
第四,要在专著的论述中,虚实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理论的文章,要用实践中的事例和案例来说明,使较难理解的理论观点,变成可闻、可摸、可感的现实的东西;写实践的东西,要有理论的分析,理论的说明,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而不是描绘现实生活事例和实际案例。台湾王泽鉴先生的文章和书为什么为大家所喜爱,除了他的功力修养达到了出神入化的程度以外,就是他的写作确实是理论结合实践,他对判例的解说堪称一绝,读后不能不服。有些学者的文章和专著显得苍白,大概原因就在于此。
最后,专著要用好注释。现在有很多人不习惯用好注释,用了注释也不规范。应当注意纠正。其一,在一本书中,不可能都是自己说的话,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都要注明出处,说明是谁说的,这既是尊重原作者,也表明自己不是掠人之美。现在一些做法是直接的引用说明出处,间接的引用就不说明出处。这也是不对的。其二,有些要说明的问题,没有必要在正文中说的,可以在注释中说明,这样可以减少篇幅。这一方法运用得好,文章也是很有特色的。其三,注释要写得规范,不是任意而为,随心所欲。我在注释方面是很注意的,但是在写作《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一文中,在注释上,就让编辑一遍一遍地修改,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了写好注释的重要性,任何精心的编辑,都不会在注释上忽略的。在香港出版《中国侵权行为法》一书,在校样寄回到内地修改的时候,我对香港的编辑认真负责的精神是十分感动的,尤其是注释,一个字也不含糊。前几天,日本早稻田大学的教授为我的书做翻译,几次电话、传真,都是核对注释。日本成文堂在付梓前,专门核对的,还是注释。可见注释对一本书的重要性。法学文章、专著的注释,《法学研究》的是最标准的,应当参照他们的注释方法,做好自己著作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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